大学生家教权益保障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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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家教是大学生勤工助学和兼职的首选之一。通过对大学生家教进行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发现,对于非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大学生家教,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通过明确大学生家教的法律性质、学校参与管理大学生家教的规范化以及相关立法的完善,能够更好的保障大学生家教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家教;个人劳务关系;家教中介
  本文所称大学生家教,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提供有偿家教服务从而获取相应报酬的在校大学生群体。本文以调查分析和文献分析为主,分别对大学生(本科生)、家长和大学教师三个群体进行调查,共收集访谈记录40份、调查问卷837份,本次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58.6%的在校本科大学生有过家教经历,有61.8%的家长曾为孩子请过大学生家教,可见目前大学生家教现象普遍、市场庞大,但由于对大学生家教的法律规定和学校管理界限模糊,大学生自我保障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在现实当中经常出现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基于此,本文对大学生家教权益保障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一、大学生家教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家教中介”侵权
  目前大学生获取家教雇佣信息的方式主要有:熟人、朋友介绍(63.7%)、家教中介(50.6%)、家教中心(28.3%)、相关招聘网站(25.9%)、公共场所张贴的家教招聘广告(19.7%)和其他方式(8.7%)①。其中,通过学校、熟人、朋友等方式获取的家教信息往往较为可靠,学校在为大学生提供家教信息前通常会对家教服务的需求方进行背景调查,而熟人、朋友因为已经有了为其提供家教服务的经验,这样获取的家教信息具有较强的真实性。而家教中介(即各种名义的“家教信息QQ群、微信群等”)提供的家教信息真实性难以考证,大学生因此遭受权益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向大学生家教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
  调查显示,有22.7%的大学生家教曾被家教中介提供虚假家教信息,有15.9%的大学生家教曾被家教中介骗取中介费用。具体情形表现为:家教中介机构往往要求大学生家教交纳数额不等的中介费(150元、200元、280元、300元等),支付成功后表示需要在数个工作日内审核大学生信息,之后大学生便无法联系到中介;家教中介通过QQ、微信(群)等向大学生提供与家长见面详谈的地址,而后将大学生账号删除;家教中介表示交纳一次中介费可以提供3个家教信息,在大学生经过3次试讲之后告知其试讲失败,不退还中介费;家教中介与家长联合骗取中介费等等。根据调查,大学生遇到此种情形的做法的选择依次为:自己设法与中介沟通、向法学的老师同学咨询解决办法、数额不大便忍了,也有部分大学生选择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公安机关帮助,但由于数额不大通常无法立案,最终便不了了之。
  (二)家教服务需求方侵权
  首先是报酬支付方面。调查显示,16.1%的家长曾拖欠大学生家教的报酬。具体情形表现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家教服务孩子的成绩仍未有起色,家长便少支付或拒不支付报酬;一些家长在事先与大学生家教约定好报酬数额的情形下,在结算时以各种理由表示不满意大学生提供的家教服务而要求少支付报酬;还有一些大学生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家教服务,向家长提出结算之前的报酬,家长拒绝支付;还出现一些家长通过指定大学生家教的试讲内容,请数位大学生家教进行试讲以达到获取家教服务的目的等。
  其次是人身侵权方面。调查显示,一些家长要求大学生家教在为其提供家教服务时为其打扫房间、周末陪伴孩子时发生意外事故,例如,帮家长打扫卫生时其财物丢失而归责于大学生家教,陪孩子去游泳馆不慎跌进泳池身亡等。根据期刊、新闻报道和司法实践,现实当中还出现家长对大学生家教图谋不轨的情形,如张某以为孩子请大学生家教为借口在四川、湖南、湖北、山西等多地强奸七名女大学生[1]、家长以见面详谈为由提出与大学生家教发生恋爱关系的要求等,这些以找家教之名行侵权之实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二、大学生家教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
  (一)大学生家教的概念和性质不明确
  大学生家教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的表述,大学生家教可以分为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大学生家教和非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大学生家教。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大学生家教属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方式之一,学校为大学生提供家教信息的真实性能够得到保障,但由于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通常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家教岗位有限,不能满足大学生对家教岗位的需求。而非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大学生家教属于大学生私自校外兼职的方式之一,不受高校勤工助学相关法规的保障,现实当中对大学生家教性质的认定存在许多问题。
  一方面,大学生家教不是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障。对于劳动者的认定,学界通说认为劳动者需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的判断标准包括年龄、身体健康、文化知识水平、劳动自由和就业愿望等。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接受所在高校的管理,不具备完全的劳动自由。另一方面,大学生家教不是就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我国目前不承认个人用工,虽然大学生家教与学生家长之间存在着从属性和依附性,但学生家长不是用人单位,大学生家教与学生家长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二)大学生家教维权困难
  大学生家教的财产权。在非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情形下,一方面,大学生家教被中介骗取钱财后,由于涉及金额小、证据保留不足,多数情况下无法立案,且对于大学生家教而言,通过诉讼维权的成本過高,多数情况下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另一方面,大学生家教与学生家长之间就提供家教服务为内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劳务报酬由双方约定,但现实当中学生家长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家教与学生家长协商常常以失败告终。   大学生家教的人身权。大学生家教往返家教场所的过程中常常发生交通和意外事故,其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但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为其购买保险的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通常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在校大学生而言责任过重。
  (三)学校参与管理大学生家教的边界模糊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在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情况下,学校管理的边界如何?学校是否有义务为大学生提供足够的家教信息?对于非学校统一组织管理的大学生家教是否也应当进行相应的限制?是否应当对勤工助学进行规范化管理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本小组成员选取了近百所国内高校的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进行调研,目前高等院校勤工助学管理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学校直接管理模式,由学校直接安排专职老师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相关工作,有家教需求的大学生可以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由专门负责的老师为其提供家教信息;第二种是学校引导学生自治模式,这种模式在现实当中较为普遍,通常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下设家教部,或学校相关社团组织,或由学院团委的大学生负责为大学生搜集和发布家教信息,大学生可以事先提交个人信息,后由负责的学生干部与其接洽;第三种是高校联盟模式,由一定区域内高校组成松散的家教联盟,学生自发成立相关工作部门负责搜集家教信息。各个学校组织管理大学生家教的方式不尽相同,介入管理的程度也不同,这就导致大学生家教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问题的解决
  (一)明确大学生家教法律属性——个人劳务关系
  目前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家庭雇佣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情况以非常普遍[2],本文认同将大学生家教与学生家长之间应当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大学生家教不成立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雇佣关系,大学生家教与家长之间并不存在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应视为雇用关系;承揽关系的认定的核心在于工作成果的交付,将学生成绩的提高作为支付报酬的标准显失公平,因此不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同时,在司法实践当中也通常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如李丽梅与江门市佳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延吉市马骁星海钢琴培训中心与丁捷劳务合同纠纷案等,法院均认定在校大学生与被告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大学生家教的法律性质,进而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实现统一。
  (二)规范“家教中介”及“中介费”收取
  目前我国仅有少数地方性法规对家教中介进行规范,如成都市、福建省、福州市、莆田市等有专门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规定;泰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提出发展社区商业的家政服务功能,鼓励由社区提供各种中介服务。中介费的收取须遵守《价格法》的规定,目前仅有《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了家教中介收费为25~30元/人次,甘肃省规定家教中介费为30~200元/人。因此,地方立法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相关立法,保障大学生家教的合法权益。
  (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的规范化
  学校可以成立大学生家教中心,统一负责为大学生提供家教信息。以陕西师范大学为例,陕西师范大学家教服务中心于1994年成立,隶属于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家教服务中心设有家教部、市场部、网宣部、培训部、岗管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分工明确。在大学生家教的选拔方面,大学生须通过相应的选拔考试方能登记成为家教中心的一员,并获得家教中心颁发的家教资格证书;在搜集家教信息方面,家教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家教服务需求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家教信息的真实可靠;在家教信息派送方面,家教中心提供格式協议,遵循晚间不派女生的原则,确保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此外,家教中心还定期对学生家长进行回访,综合考评后评选出优秀大学生家教,对大学生家教形成了正向激励,确保家教服务高质高量。这样的管理方式值得推广借鉴。
  四、大学生家教的日本制度经验
  日本家庭教师的形式主要有“个人契约式”、“家教中心式”和“登录型劳务派遣”等。“个人契约式”是指家庭教师通过熟人介绍而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家教服务;“家教中心式”是指大学生通过“家教中心”导师的辅导和介绍后提供家教服务;“登录型劳务派遣”是指大学生在劳务派遣公司网站上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和要求,大学生家教因此而保持着一种“登录状态”,当劳务派遣公司有需求时便告知大学生,大学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后由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学生家长支付酬谢费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再向大学生家教支付报酬。在日本,家庭教师派遣业尤为兴盛,且家庭教师多为在校大学生,因此登录型劳务派遣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日本劳务派遣分为登录型派遣和常用型派遣[3],登录型劳务派遣制度基于对家庭主妇和大学生等非完全就业人群劳动权利的保障的考虑而确立,日本登录型劳务派遣制度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一方面,派遣时间灵活,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而登录型劳务派遣制度则无此要求;另一方面,用工范围灵活,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这一限制不符合市场用工需求,而登录型劳务派遣制度只做了行业禁止规定,这样一来便可以解决大学生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尴尬处境。此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登记,如果我国引入登录型劳务派遣制度,就可以将大学生获取虚假家教信息的风险转移,进而保障大学生家教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本文数据结果均来自项目小组于长春市部分高校的实地调研和800余份调查问卷。
  参考文献:
  [1]罗瑜权.家教陷阱残害七名女大学生[J].人民公安,2005(23):46-48.
  [2]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94.
  [3]孟繁强,李新建.浅析日本劳务派遣及相关概念[J].日本学刊,2010(02):68.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9年度东北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本科生项目(项目编号:201910200110304)阶段性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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