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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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我们虽然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也中止了中国移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的活动,但是在向苏联“一边倒”的基本国策下,开始了全面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进程。对于这一进程,国内学术界虽然时时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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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裁量权,是确保刑事法制的锁头,同时也是违法擅断,破坏刑事法制的钥匙,这个锁头和钥匙是拿在裁判官手里的。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于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如何划定,则更有必要从理性的角度加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