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些思考

来源 :人间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frr082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制度,整个民法体系均以之为核心而建立,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并首创了“民事行为”的概念,这一改变却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上的混乱,给民法理论与实践带来了困惑。我们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重新认识,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073-02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由来
  法律主要是为规范行为而存在的,而行为的概念又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广义上的行为,即一切物的行为。2.动物的行为。3.狭义上的行为,即人们自觉的,被迫的,本能的行为。我们一般所说的行为是指狭义上的行为。在狭义的行为里受道德约束的行为被称为道德行为;受法律约束的行为被称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所要表达的是被深刻印上法律痕迹或者想要表达一定的法律内涵的人的行为,其基本要素是个人的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方法、具体行为显示以及行为的具体内容等,这些情况所产生的效果都会影响到法律行为。如果用一句话进行总结的话,那么法律行为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并且通过书本教材来定义汇编向人们表达应该这样实施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可以产生一定具体法律意义的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产生法律效果的。
  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的起源是来自于罗马法系的法律行为。在这个法系中对某些“法律民事行为”进行了专门的概括,如侵权行为与契约行为等,所以有后人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这两个概念完全来自罗马法,[1]事实上在罗马法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根本没有进行概括总结,换句话说罗马法中根本没有形成这种概念。[2]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的起源其实是从《日耳曼普通法》这本书得到的,在德语中根本没有“法律行为”这个词,后来由日本学者将德语翻译成中文时借用了汉语“法律行为”并最终被我们所接受。在我国,1986的《民法通则》并未直接采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而是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在制度设计规定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我国法学理论中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的产生是一个伟大的创造,特别是在民商法领域中这个概念的产生起到了一个开辟新思路,新观点的作用,其价值和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让民法中的法律主体在享受其权利行使其义务时所能做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的范围;
  然后,创设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把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明确的区别开来,从而使以后人们在对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的学习过程中更好的区分、辨别和应用。
  二、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一些思考
  但是笔者通过一些阅读和思考后发现合法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并不都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对法律行为的属性来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法律行为规范要求是否完全符合客观法,它是一种事实判断;后者则是对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是否根据的是客观法上的效力规则,它是一种价值判断问题和效力评价。
  有关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判断经常是一种极端的评价,它给人的感觉就是“非此即彼”,对此有学者认为,“以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并不能完全反映民法对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的多次性要求。虽然民法理论不妨在表意行为领域设置广义的合法性标准,但这一理论却仅具有原则性的意义;它只能解决合法行为有效的问题,却解决不了合法行为的效力问题”[3], 由此可以看出,在去除法律行为概念中的合法性要件以后,再谈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没有太多的意义。从某些角度上说,在法律行为形成的过程中,告诫人们任何主观权利的行使应符合客观法的规范要求是法律行为的合法与否产生的根源。否则,有可能导致法律行为不生效或不成立;这种规范起到了使很多的法律行为从不合法走向合法,从而发生效力的作用[4]。以要约为例,《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其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里表达了国家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作出符合此规范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发生要约送达,都增加了法律行为有效的判断。同时,法律行为生效后,既可能对于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使法律行为被消灭,也可能是由于意思表示的瑕疵导致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对于后者,其合法性的问题就出现了,但此时所表示的意思行为合法与否只是对法律行为生效前的一种客观的事实判断。
  笔者通过以上来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 54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大胆猜测一下当时确立这个法条时立法者的本意,似乎是认为那些法律的所要保护的和肯定的,对于民事主体把真实的内心意思用行为来表达而发生了法律效果的应该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而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肯定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5]。
  然而笔者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笔者仔细阅读推敲这个法条,发现了立法者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实就是对合法的民事行为的规定。民事主体把真實的内心意思用行为来表达而发生了法律效果可以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是也可以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这里举个例子吧:比如某公司高管的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越权行为,这在法律规定上明显是不合法的,但假如此公司根本不追究责任,反而对于这个越权行为持支持态度并圆满解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就认为这个越权行为发生了法律效果而且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真实的内心意思表达。这个例子就告诉我们,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持放弃的态度,而且想积极完成彼此职责的时候,那么这个民事行为就产生了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行为人放弃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有效;行为人在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行为就是一种可撤销的效力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把民事法律行为仅仅限制为合法行为,必然会导致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成立无法区分。   三、对于如何完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把民事行为中的合法性规定取消掉。
  民法精神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事人通过其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个法律后果是不是合法的其实只是由国家创设的法律所规定的,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并不是由个人意志所决定的的。所谓的合法性根本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只是国家强制加到民事法律行为一种外观表象。[6]当民事主体通过内心真实意思表达实行一定行为时,如果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时,那么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样的当主体行为触及法律规范或者国家强制性时,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不合法无效的。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取消民事行为中的合法性规定,这不仅对于协调法律行为制度体系是有利的,更是体现了一种积极的意义在民事行为的实施中。
  (二)把民事行为的规定应当取消掉。
  在最初我国为了避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创设了民事行为这个概念,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在以前的民法规定中,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不合法行为又包括合法行为。《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到底是不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状态中的另一种观点,因此,把民事行为的规定取消掉是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我们要做的是改进,完备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把其合法性规定给取消掉。我国立法者在最初创造民事行为这个概念时其实就是为了解释民事法律行为中合法性的规定,因此在取消掉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后,民事行为这个概念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民事法律行完全可以取代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不仅指合法有效的法律,同样也指不合法无效的法律,其不过是受国家强制力约束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有效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总称。
  四、笔者观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定义为:民法规定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7]。民事法律的类型包括:1.民事法律事实行为(合同,遗嘱,拾得等);2.客体行为;3.内容行为(权力行为,义务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在这里笔者建议立法者通过立法形式把民事行为这个概念给删除掉,同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对传统的法律行为的一种继受与承认,从而让《民事通则》更完善。
  参考文献:
  [1]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58 页。
  [2]参见[罗马]查士丁尼: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89 年版。
  [3]薛军《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法商研究,2008年2月版。
  [4]张文显主编,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5]史尚寬,《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页。
  [6]赵桂华.浅议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构.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9)。
  [7]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作者简介:
  姜河舟,河南汝南人,河南大学法学院在读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其他文献
管理今天的企业,缺的不是制度,更不是员工的责任,欠缺的是对制度的执行力,对决策的执行力。一旦企业有了高度的执行力,就会产生强而有力的竞争力。企业要实现又好又快持续发
美国历史教科书《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使用了一张1950年的照片,招致美国中央情报局(CIA)的极力反对,但最后以出版者获胜告终;2013年,美国中央情报局前雇员斯诺登因“棱镜门
把自己当作成人。不要表现得像个孩子,而是要以成人的方式对待父母,他们也将会这样对待你,理智而非感性地回应他们,让他们从其他成年人的角度看待你。经常与父母交谈。与他们
期刊
英国人罗伯特·赫德,1863~1911年担任了将近50年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相当于现在的海关总署署长)。在标准教科书的脸谱化处理中,赫德一 Robert Hart of England, from 1863 to 1
大沙河是丹东的母亲河。为改善人们生活环境质量,通过对大沙河沿岸景观规划设计和建设,在功能和景观上与城市环境建设结合起来,提供给市民以亲水、垂钓、休闲的理想场所,使丹
写作教学是语文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语文教学中最难教的一块“硬骨头”。提高作文教学水平的方式有多种,而激发学生写作兴趣,对学生写作状况的改变和写作水平的提
利用氧化-沉淀法成功制备出了磁铁矿纳米粒子,经过XRD技术表征,磁铁矿纳米粒子的平均直径约为50 nm,粒径分布狭窄。使用DSC技术研究了平均直径为50 nm的磁铁矿纳米粒子与常用
日本关西大地震房屋的破坏概况坚桉1995年1月17日早晨5时45分,日本关西兵库县发生了7.2级强地震,此次地震造成5万多栋房屋建筑坍塌。下面介绍房屋建筑的破坏概况。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以装
幼儿期是人一生中发展的关键期,从小培养幼儿有责任感、对自己的言语、行为负责,会直接影响到幼儿一生的人品和性格。因此,从幼儿身边的小事入手,在责任认知、情感、行为上多
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利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有利于抑制炒买炒卖土地投机获取暴利的非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和规范国家参 The introduction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