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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问题是伴随经济快速发展而产生的,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资源危机,仅仅使用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不足以真正解决问题,世界各国普遍开始重视使用刑法手段对环境资源问题进行调控。我国环境资源刑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主要表现在立法理念保守、忽视刑法预防功能、保护范围狭窄以及刑罚设置不合理等方面。我们应确立人与环境和谐共赢理念及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共存理念,注重刑法预防功能,扩大环境资源保护范围,完善刑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