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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函等可以作为内幕交易刑事违法性司法审查的证据,但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要对此类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刑事转化、综合论证、分析以及司法释理。《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包括上市公司订立重大合同、收购、经营业务重大变化、资产重组等不同类型,司法机关应根据判例总结各种特定类型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规则,合理判断内幕信息是否形成。证券交易的特点决定了通过交易数据、全案行为体系以及派生证据的综合分析可以锁定内幕交易的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