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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西太原幼师虐童事件余波犹在,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一事再起风波,幼师虐童事件因何频频惊现网络,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热议和广泛思考。对近年来的幼师虐童事件进行深刻反思,我们不难发现,幼童保护立法的缺失和教育监管的缺位是导致虐童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身处弱势地位的幼童究竟能获得怎样的法律保护,立法者又应当如何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滑坡事件层出不穷提出的立法要求,这一切值得你我深思。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目前教师尤其是幼师的立法缺失及有关监管缺位的现状进行分析,寻求完善之道,力求为幼童健康成长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幼师虐童;立法缺失;监管缺位;完善之道
近年来频发的虐童事件之中折射出的教师师德低下触动着社会敏感的神经,网络曝光视频中虐童幼师脸上面带满足的微笑与被虐幼童无助表情的鲜明对比拷问着所谓的现代法治文明,幼童被虐现象因何频频惊现网络,到底是什么环节的缺失导致如今惨痛的局面?如果说,幼师个人的道德素质低下涉及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多元利益冲突下人格扭曲的层面,有待于诉诸教育制度的整体完善和国民素养的普遍提高来逐步引导,那么在本文中,笔者则主要从立法和监管层面提出个人看法,力求为减缩法治文明阴影建言。
一、立法缺失及建议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该条文可知,对于体罚学生必须经教育不改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仅仅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也就是说,在尚不足以构成犯罪却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阴影的情况下,其处罚不过是行政处分或解聘,如山西太原幼师虐童案中公安机关也仅是给予行为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也仅仅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却无需承担其他任何性质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即便构成犯罪,也存在罪名确定上的牵强与障碍,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中对行为人就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却没有注意到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而虐童行为发生地是处于相对封闭的幼儿园内的事实。也就是说,在其他法律设定的惩罚措施不足以對儿童进行必要保护的情况下,现行刑法仍然很难通过确定恰当罪名并运用相应刑罚的方式追究虐童教师的刑事责任,这对于学生尤其是幼童而言是严重缺乏保护力度的,也给某些基本道德素质低下的教师利用法律疏漏发泄变态情绪恶意体罚学生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频发的幼师虐童事件就是法律责任偏轻的产物。
此次虐童事件再次惊现网络,在社会广泛的道德批判之外,法学界众多学者则普遍呼吁将虐童行为纳入刑法立法,专门设立“虐待儿童罪”对包括幼师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规制,并设定相应的刑罚予以处罚,以提高法律对虐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通过刑法条文的规定将对虐童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到刑罚层面的立法足以引起社会公众对儿童保护的深切关注,对虐童行为人或其他不稳定分子造成更大的震慑作用。笔者认为,这样的呼吁是合乎我国目前立法和实践现状提出的严峻要求的。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说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虐待儿童罪”或其他类似罪名的缺失而选择适用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罪”,而在定罪时却忽略了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以上”结果导致的未达轻伤程度情况下儿童人身受到侵害无法得到刑法保护的弊端,故而专门针对儿童身心健康这一直接客体规定“虐待儿童罪”符合儿童保护的现实要求。笔者建议,在制定具体条文的过程中,应当考虑虐童行为对正处于发育阶段的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所具有的长远的社会危害性而适当放宽入罪标准,并区分一般社会主体与教师确定法定刑,规定教师尤其是幼师为本罪的特殊身份主体,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以刑法所特有的威慑力对儿童身心健康进行更为强力的保护。
二、监管缺位及建议
虐童事件之中,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幼师作为特殊的社会主体,与儿童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之所以幼师虐童事件频发,与幼师资格准入监管的缺位密切相关。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证,而幼师无证上岗的现象却普遍存在,有关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缺位导致大量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幼师涌入学前教育市场,师资力量良莠不齐。同时,我国存在大量的私立幼儿园,其设立准入机制缺失,有关的行政管理秩序相当混乱,在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私立幼儿园遍地开花的状况,对幼童身心健康保护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针对有关行政教育部门监管缺位的现象,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综合素质整顿工作外,还可在有关教育管理部门中实行幼儿园备案监督机制,对批准设立的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设备、上岗师资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备案在册,若幼儿园检查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则将检查评定结果报知登记主管部门,由登记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撤销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同时提高幼儿园设立门槛,对不符合幼儿园设立要求的,不予登记注册。在幼师资格准入方面,将幼师资格审查和教学评价的责任归于幼儿园,一旦发现幼师无证上岗,或有虐待幼童行为,则幼儿园有义务解聘该幼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三、结语
身处弱势地位的幼童,其身心健康事关国家民族未来,学前教育重任在肩。虽说幼师综合素养的提高有待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长远规划,但这并不意味着幼师素质提高无法通过恰当的途径实现。针对现状,则应致力于完善立法并加强监管,如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和强化幼儿园及幼师资格准入等,或许这样,能为幼童茁壮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幼师虐童;立法缺失;监管缺位;完善之道
近年来频发的虐童事件之中折射出的教师师德低下触动着社会敏感的神经,网络曝光视频中虐童幼师脸上面带满足的微笑与被虐幼童无助表情的鲜明对比拷问着所谓的现代法治文明,幼童被虐现象因何频频惊现网络,到底是什么环节的缺失导致如今惨痛的局面?如果说,幼师个人的道德素质低下涉及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多元利益冲突下人格扭曲的层面,有待于诉诸教育制度的整体完善和国民素养的普遍提高来逐步引导,那么在本文中,笔者则主要从立法和监管层面提出个人看法,力求为减缩法治文明阴影建言。
一、立法缺失及建议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该条文可知,对于体罚学生必须经教育不改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仅仅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也就是说,在尚不足以构成犯罪却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阴影的情况下,其处罚不过是行政处分或解聘,如山西太原幼师虐童案中公安机关也仅是给予行为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也仅仅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却无需承担其他任何性质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即便构成犯罪,也存在罪名确定上的牵强与障碍,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中对行为人就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却没有注意到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而虐童行为发生地是处于相对封闭的幼儿园内的事实。也就是说,在其他法律设定的惩罚措施不足以對儿童进行必要保护的情况下,现行刑法仍然很难通过确定恰当罪名并运用相应刑罚的方式追究虐童教师的刑事责任,这对于学生尤其是幼童而言是严重缺乏保护力度的,也给某些基本道德素质低下的教师利用法律疏漏发泄变态情绪恶意体罚学生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频发的幼师虐童事件就是法律责任偏轻的产物。
此次虐童事件再次惊现网络,在社会广泛的道德批判之外,法学界众多学者则普遍呼吁将虐童行为纳入刑法立法,专门设立“虐待儿童罪”对包括幼师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规制,并设定相应的刑罚予以处罚,以提高法律对虐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通过刑法条文的规定将对虐童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到刑罚层面的立法足以引起社会公众对儿童保护的深切关注,对虐童行为人或其他不稳定分子造成更大的震慑作用。笔者认为,这样的呼吁是合乎我国目前立法和实践现状提出的严峻要求的。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说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虐待儿童罪”或其他类似罪名的缺失而选择适用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罪”,而在定罪时却忽略了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以上”结果导致的未达轻伤程度情况下儿童人身受到侵害无法得到刑法保护的弊端,故而专门针对儿童身心健康这一直接客体规定“虐待儿童罪”符合儿童保护的现实要求。笔者建议,在制定具体条文的过程中,应当考虑虐童行为对正处于发育阶段的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所具有的长远的社会危害性而适当放宽入罪标准,并区分一般社会主体与教师确定法定刑,规定教师尤其是幼师为本罪的特殊身份主体,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以刑法所特有的威慑力对儿童身心健康进行更为强力的保护。
二、监管缺位及建议
虐童事件之中,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幼师作为特殊的社会主体,与儿童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之所以幼师虐童事件频发,与幼师资格准入监管的缺位密切相关。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证,而幼师无证上岗的现象却普遍存在,有关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缺位导致大量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幼师涌入学前教育市场,师资力量良莠不齐。同时,我国存在大量的私立幼儿园,其设立准入机制缺失,有关的行政管理秩序相当混乱,在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私立幼儿园遍地开花的状况,对幼童身心健康保护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针对有关行政教育部门监管缺位的现象,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综合素质整顿工作外,还可在有关教育管理部门中实行幼儿园备案监督机制,对批准设立的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设备、上岗师资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备案在册,若幼儿园检查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则将检查评定结果报知登记主管部门,由登记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撤销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同时提高幼儿园设立门槛,对不符合幼儿园设立要求的,不予登记注册。在幼师资格准入方面,将幼师资格审查和教学评价的责任归于幼儿园,一旦发现幼师无证上岗,或有虐待幼童行为,则幼儿园有义务解聘该幼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三、结语
身处弱势地位的幼童,其身心健康事关国家民族未来,学前教育重任在肩。虽说幼师综合素养的提高有待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长远规划,但这并不意味着幼师素质提高无法通过恰当的途径实现。针对现状,则应致力于完善立法并加强监管,如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和强化幼儿园及幼师资格准入等,或许这样,能为幼童茁壮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