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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张某系甲民营医院的护士,于2003年1月1日入职该医院,工作期间双方订立过两次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张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甲医院也继续按照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