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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通过对国内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总,找出问题根源所在,并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 工程建设;监理;问题;对策
一、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日益显现它的巨大作用。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目前我国建设监理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是与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建设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期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和解决。
二、工程施工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的了解滞后。
很多监理委托业务都是从施工阶段才开始的,且情况往往是,监理人员接受施工监理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掌握和熟悉,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多,没有对监理工程的提前了解是非常不利于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而且这种情况更加强化了监理单位的发言权从属于业主意见的行业潜规律,对施工企业来说,监理单位的加入,更多的是多了一个工程任务的要求者。
2、监理人员业务偏向有待改观。监理人员应该是运用其积累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来使工程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运用其技术能力及时发现问题,运用其协调能力及时沟通、解决潜在工程风险,在公正的立场上严格纠正各方的失职行为。而现实监理业务中,监理人员偏向于在工程纠纷已经发生后被动地扮演沟通协调角色,在沟通协调中又偏向于维护其委托方业主的利益。摈弃技术能力与工程管理能力以及摈弃公正护法职责成为施工监理过程中的一种现象。
3、监理人员整体水平不高。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建立起就有自身的特点,从事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窄、素质不高、年龄老化、兼职挂名派生,如此情况下,监理方只能发挥质量、安全监管和命令传送的作用,而其项目管理智能机构的角色却无处施展。
三、原因分析
1、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全面推行时间较短。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88~1993年为监理试运行阶段,监理对象大多为国家、地方重点工程项目。这一时期的监理方式主要为自行监理,即由业主直接派出人员组建监理部门。
(2)第二阶段:1993~1998年为监理稳步发展阶段,监理对象除一些重点工程外,还有一些具有一定规模、投资相对较大的工程项目。在这一时期,监理队伍发展较快,社会监理机构发展迅速,监理方式除了自行监理外,开始委托社会化独立的监理单位。
(3)第三阶段:1998~2003年为监理全面发展阶段,主要是委托监理方式。
(4)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为监理与项目管理并存阶段。2004年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鼓励有条件的监理公司向项目管理发展。这个阶段有实力的监理企业纷纷成立了自己的项目管理公司。从全面推行到现在才10年的时间,可以说监理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对于任何行业的初级阶段,缺少优势明显、成熟度高的企业以及不能形成规模效益是其明显的特征,在此阶段,整体水平不高、恶性竞争严重是很难回避的阶段性特征,我国监理行业现在的种种问题,都与监理行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有一定关系。
2、监理服务范围狭隘。在我国,建设项目的投资监理被剥离出来,监理公司只能承担利润率比较低、责任却更大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理任务,监理公司的利润范围狭隘;同时,对建设监理绩效影响较大的设计监理和采购监理也被剥离出来,工程监理公司一般无缘于此类环节,从而工程监理公司的专业能力也难以显现,盈利能力的低下以及专业能力的无法体现使得监理公司的地位大打折扣,监理动力严重不足,行业整体发展受到限制。
3、监理服务费低。当前监理工作中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建设部与原国家物价局于1992年制定并颁发了《建设工程监理取费办法》。随着近几年物价指数和工资水平的增长、监理工作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原办法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监理工作的形势,亟待调整提高。但即便如此,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的监理费都低于该标准,不少地方实际取费不足国家标准。低监理费率带来了其他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获得一定的报酬,监理公司就不得不降低服务质量,而且尽量做到唯业主是从,低费率也导致了监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难以保障。
4、业主方的原因。在传统建设项目中,我国工程建设多数为政策导向的政绩工程,工程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主管负责人的政治前途。传统建设项目中的业主习惯于管得很细,而这种思想在现阶段得到了延续,许多业主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监理,且只负责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而不愿把投资和进度管理交给监理,导致业务范围狭隘和利润更加低下。
5、监理企业自身的原因。部分企业为了承揽工程,低价中标,中标后为了追求利润又只好降低服务质量,找一些不称职的人员。破坏了监理的形象,使施工方无所适从,损害了业主方的利益,但最终受损的还是监理公司自身。我国的监理企业很多由国企或者事业单位的某个部门改制过来,其创新和发展能力较低,很多企业的业务模式单一,在相同的业务模式上竞争激烈,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四、对策
(一)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進监理市场的规范化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二)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实施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意义。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
(三)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总监空挂名的问题,对于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几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应严格在委托监理服务之前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同时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将业主、设计、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员空挂为“监理”人员,而实际监理工作并没有到位的情况。重点加强招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中标(或直接委托)后的押证制度,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发放总监管理手册,使总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其次是要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将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参考文献:
[1]徐其龙.监理工程师如何在施工阶段进行造价控制[J].建材技术与应用,2009.
[2]柳利丽.谈监理人员的职责与义务[J].陕西建筑,2008.5.
[3]秦绪海,王洪根.当前公路建设中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行为关系[J].科技信息.
【关键词】 工程建设;监理;问题;对策
一、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日益显现它的巨大作用。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目前我国建设监理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是与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建设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期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和解决。
二、工程施工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的了解滞后。
很多监理委托业务都是从施工阶段才开始的,且情况往往是,监理人员接受施工监理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掌握和熟悉,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多,没有对监理工程的提前了解是非常不利于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而且这种情况更加强化了监理单位的发言权从属于业主意见的行业潜规律,对施工企业来说,监理单位的加入,更多的是多了一个工程任务的要求者。
2、监理人员业务偏向有待改观。监理人员应该是运用其积累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来使工程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运用其技术能力及时发现问题,运用其协调能力及时沟通、解决潜在工程风险,在公正的立场上严格纠正各方的失职行为。而现实监理业务中,监理人员偏向于在工程纠纷已经发生后被动地扮演沟通协调角色,在沟通协调中又偏向于维护其委托方业主的利益。摈弃技术能力与工程管理能力以及摈弃公正护法职责成为施工监理过程中的一种现象。
3、监理人员整体水平不高。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建立起就有自身的特点,从事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窄、素质不高、年龄老化、兼职挂名派生,如此情况下,监理方只能发挥质量、安全监管和命令传送的作用,而其项目管理智能机构的角色却无处施展。
三、原因分析
1、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全面推行时间较短。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88~1993年为监理试运行阶段,监理对象大多为国家、地方重点工程项目。这一时期的监理方式主要为自行监理,即由业主直接派出人员组建监理部门。
(2)第二阶段:1993~1998年为监理稳步发展阶段,监理对象除一些重点工程外,还有一些具有一定规模、投资相对较大的工程项目。在这一时期,监理队伍发展较快,社会监理机构发展迅速,监理方式除了自行监理外,开始委托社会化独立的监理单位。
(3)第三阶段:1998~2003年为监理全面发展阶段,主要是委托监理方式。
(4)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为监理与项目管理并存阶段。2004年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鼓励有条件的监理公司向项目管理发展。这个阶段有实力的监理企业纷纷成立了自己的项目管理公司。从全面推行到现在才10年的时间,可以说监理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对于任何行业的初级阶段,缺少优势明显、成熟度高的企业以及不能形成规模效益是其明显的特征,在此阶段,整体水平不高、恶性竞争严重是很难回避的阶段性特征,我国监理行业现在的种种问题,都与监理行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有一定关系。
2、监理服务范围狭隘。在我国,建设项目的投资监理被剥离出来,监理公司只能承担利润率比较低、责任却更大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理任务,监理公司的利润范围狭隘;同时,对建设监理绩效影响较大的设计监理和采购监理也被剥离出来,工程监理公司一般无缘于此类环节,从而工程监理公司的专业能力也难以显现,盈利能力的低下以及专业能力的无法体现使得监理公司的地位大打折扣,监理动力严重不足,行业整体发展受到限制。
3、监理服务费低。当前监理工作中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建设部与原国家物价局于1992年制定并颁发了《建设工程监理取费办法》。随着近几年物价指数和工资水平的增长、监理工作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原办法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监理工作的形势,亟待调整提高。但即便如此,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的监理费都低于该标准,不少地方实际取费不足国家标准。低监理费率带来了其他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获得一定的报酬,监理公司就不得不降低服务质量,而且尽量做到唯业主是从,低费率也导致了监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难以保障。
4、业主方的原因。在传统建设项目中,我国工程建设多数为政策导向的政绩工程,工程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主管负责人的政治前途。传统建设项目中的业主习惯于管得很细,而这种思想在现阶段得到了延续,许多业主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监理,且只负责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而不愿把投资和进度管理交给监理,导致业务范围狭隘和利润更加低下。
5、监理企业自身的原因。部分企业为了承揽工程,低价中标,中标后为了追求利润又只好降低服务质量,找一些不称职的人员。破坏了监理的形象,使施工方无所适从,损害了业主方的利益,但最终受损的还是监理公司自身。我国的监理企业很多由国企或者事业单位的某个部门改制过来,其创新和发展能力较低,很多企业的业务模式单一,在相同的业务模式上竞争激烈,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四、对策
(一)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進监理市场的规范化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二)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实施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意义。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
(三)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总监空挂名的问题,对于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几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应严格在委托监理服务之前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同时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将业主、设计、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员空挂为“监理”人员,而实际监理工作并没有到位的情况。重点加强招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中标(或直接委托)后的押证制度,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发放总监管理手册,使总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其次是要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将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参考文献:
[1]徐其龙.监理工程师如何在施工阶段进行造价控制[J].建材技术与应用,2009.
[2]柳利丽.谈监理人员的职责与义务[J].陕西建筑,2008.5.
[3]秦绪海,王洪根.当前公路建设中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行为关系[J].科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