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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异议申请的主体资格问题是《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第三次修改后,异议程序中最引人瞩目的变化。旧法中,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不存在主体资格问题。新法则对异议理由进行封闭式列举,部分须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法实施条例》[1]进一步明确不符合主体资格的异议申请将不予受理。新法实施以来,随着商标初审公告量的剧增和异议程序重要性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