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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方法一是政府相关部门或警方直接介入加以强制解决,二是发挥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强制作用,以此直接影响劳资关系中各方力量的强弱对比。三是发挥社会舆论的促进作用。然而,在积极发挥上述解决方法的有效作用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处理劳资关系上,这些作用也是有一定局限性的。虽然政府从长远考虑,在劳资之间发生纠纷时,愿意一碗水端平,对劳方和资方的利益尽量加以平衡和保护,但政府是否有能力把所有的劳资纠纷都妥善处理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