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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的制度功能在于监督政府环境执法,反应了公民和政府的公法关系。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应当区分环境权的应然与实然维度。应然环境权研究的起点应当是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实然环境权研究的依据应当是现有国际和国内立法对环境权理论的回应。从应然出发.才能理清分析环境权性质的线索:立足实然.才能明确现有立法的缺失.以及制度完善的方向。为公民的环境权提供应有的法律救济.这是环境权研究的最终目的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