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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拒绝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对证人作证义务的一种法定免除,其法理基础在于社会生活某些领域的价值要超越纠纷解决所带来的安定性.在现代各国的立法上,通过确立民事证言拒绝权所要维护的社会价值包括证人自身的利益、家庭关系、职业秘密与公共利益.民事证言拒绝权以行使的方式为依据可以分为"完全的证言拒绝权"与"不完全的证言拒绝权"两大类.在证言拒绝权的实现上,两大法系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