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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应该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争议本应尘埃落定,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仍存在新的迷思。在主体上,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民小组能否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仍无统一认识。如果换一种思路,按照行为性质进行划分是否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可以解决存在于理论和实践中的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