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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术自由是学者们在特定高等教育机构或者学术社团内思考和行动的自由。学术自由连带着诸多学术责任,只有坚持学术责任与学术自由的统一,才有利于大学的繁荣发展。学术自由也是相对的,对大学学术自由的限制从未停止过。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是现代大学的核心理念,二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有时又会互相干扰。
关键词:学术自由;大学自治
在19世纪初,德国教育家威廉-洪堡提出了“教学自由”等高等教育原则,并于1810年根据这些原则创办了德国柏林大学。近两个世纪以来,这一原则对世界高等教育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教学自由”原则实质上就是学术自由。美国著名高等教育专家伯顿·克拉克教授领导的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之一《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一书引用组织社会学、比较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分析模式,对联邦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典、美国、英国和日本七国高等教育的学术权力结构进行了专题研究和比较分析。曾任美国斯坦福大学校长的唐纳德·肯尼迪教授在其著作《学术责任》一书中以学者和大学校长的双重身份,从学术责任的高度阐述了如何影响未来大学、如何恢复大学使命和忠诚的价值观等问题。这两本书向我们展示了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高等教育在学术自由方面的现状,也为我们重新审视学术自由这一原则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的职能不断扩大,大学内部结构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已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在日益复杂的环境下保持大学的学术自由已成为各国高等教育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
一 学术自由的概念界定
学术自由的核心包括两个方面:学术自由的主体和学术自由的内容。
1 学术自由的主体
从西方学术自由发展的历史看,学术自由的主体包括机构自由和个体自由。正如美国学者史蒂文斯所言:“学术自由有两条不同的主线,即个人的和团体的。”机构自由是指大学的自治,是大学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个体自由是指作为教学主体的教师和学生所享有的教学、科研与政治自由。
机构自由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相辅相成来概括:一方面,有时为了保护作为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的机构自由,不得不牺牲个体自由;有时个体自由又可能会放过来限制机构自由。另一方面,失去了机构自由的保证,个体自由的限度不会很大、很长久;缺少了学者的个体自由,研究结果的质与量都将受到限制,从而影响机构的信誉。
2 学术自由的内容
学术自由的内容主要涉及个体自由。个体自由包括教师教的自由与学生学的自由两方面。教师教的自由,一方面是指学者们自由选择教学内容、研究课题并自由发表其著述的权力,学者们自由择定研究方向和方法的权力。教师教的学术自由只能用于处理学术事务,传授他们依靠长期深入的钻研而得出的正确结论,与同事们自由地交流心得,将那些经过系统研究和缜密分析的结论形成文字并发表出来。教师教的自由,另一层重要含义是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这是学者在校园里行使的自由权力之外的一种更为广泛的自由,它有别于学术自由的狭义内涵。学者的政治自由意味着学者在教学中坚持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主张,这些主张有利于澄清在大学课堂上、在书籍文章或其他刊物中没有被彻底解决的学科难题。但是,学者必须明确指出他的政治或道德观念阐释与他对事实的分析以及对这些事实的理论阐释存在的区别。学者不应该将自己的政治信念或道德准则带进课堂。如果他迫不得已这样做,那么他应该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对经验事实的陈述区分开来。
学生学的自由包括学生有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追求在他们所读的大学里选择课程和科目的自由,还包括学生们有根据自己的智力、政治和娱乐需求组建社团的自由。
二 学术自由的典型特征
1 学术责任
学术自由还连带着其他诸多学术责任。学术责任是大学存在的意义,学术自由是大学生命的真谛。要实现学术责任,需要有学术自由;只有有了学术自由,才能更好地实现学术的责任。若单纯强调某一方面,都有失偏颇。只有坚持学术责任与学术自由的统一,才有利于大学的繁荣发展。
大学是一种学术机构,以学术为根基,围绕高深知识的特性进行各种各样的传承与创新活动,履行对社会的责任。中国古代论述大学教育的儒学经典《大学》开篇即阐述了大学的核心思想:“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按作用对象来划分,大学的学术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人的责任。大学对大学生的发展负有至关重要的责任。一方面,通过一定的专业教育,使大学生掌握一定的专门知识,获得一定的工作能力和谋生本领;另一方面,通过广博的通识教育,使他们了解人生的责任和意义,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成为有创造性和建设性的个体。即既要教育学生成“才”,也要教育学生成“人”。总之,通过大学教育,使大学生真正全面发展。
第二,对社会的责任。大学需要满足社会的多重需求,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服务。大学不仅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而且要引导社会的发展。大学只有能够引导社会,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具体说来,大学要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大学要为社会提供智力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大学还要前瞻未来,追求理想,以批判的理性、反省能力和广泛的人文精神,引导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三,对知识的责任。大学是知识的中心,以探求高深学问为己任。它不仅是知识的“仓库”和“聚集地”,更是产生新知识的“工厂”和新思想的“源泉”。大学对知识的责任,主要体现为知识的保存、知识的选择、知识的传递、知识的应用和知识的创新。
第四,对道德的责任。大学对道德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一是追求真善美,二是抨击假恶丑。大学应该做道德的使者,维护社会的良心,凝聚一种维新向上的力量,促进人类不断进步。通过对社会的道德引导,大学改造着社会的精神面貌,促使人类具有一种反省能力,具有一种批判精神,从而引导社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2 自由的相对性
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学术自由亦如此。从可能对学术自由形成限制的人员来看,过去常常是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会僧侣、宗教组织的狂热拥护者,而近来商贾、政论家和普通市民也开始充当这个角色。这些人置身大学之外,他们通过对大学内部权威人物施加影响的方式达到其目的。几乎所有侵害学术自由的事件都有学者或学术管理者的参与。
从对学术自由的限制可能发生的机构层次来看,限制有时候发生于学术机构内部,有时候发生于高级管理层,有时候发生在学者群体内部。学术组织内部的学术自由受到限制基本源于大学外部的权力集团或个人。这样的学术自由限制事件同外部力量对大学内部的限制事件都属同一类,具体表现为不予晋升、不 续聘、指派不对口的岗位,等等。学术组织内部的学术自由受到限制有时还出于其他一些动机,比如个人恩怨、政治对抗、宗教和种族的差异,等等。事实上不能简单认为学者们常常为争取共同的学术自由而战。
三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既是西方大学的悠久传统,也是现代大学的核心理念,二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但是,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有时又会互相干扰。
1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内在联系
学术自由是指大学学者和学生可以不受约束、不受限制和不受威胁地探索学术问题,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散布自己的学术思想。大学自治的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可以自主地治理学校、独立地处理学校的内部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外界的干扰和支配。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有着不同的内涵,但是二者都是大学的认识论逻辑的自然延伸,大学自治是保护学术自由免受外部侵犯的制度屏障,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所自觉追求的最终目标。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都是大学活动本身的内在规定和根本要求,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必需条件,而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的自觉目的。大学自治赋予作为法人团体的大学以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尤其是学术相关事务的权利,构建了学术探索能够自由进行的区域,保证学术活动能够遵循自己的本性而发展。因此,“自治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离开了大学自治的支撑,学术自由只能是一种可望不可及的浪漫主义梦想。
2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拮抗
正如一把双刃剑,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能够相互促进,有时也会互相干扰。作为一种团体权利的大学自治,既能对学者个体的学术自由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也可能对其施加不良影响和干扰。大学自治保障的是团体的学术自由权利,而不是学者个体之自由权利。“就微观层面而言,学者们感觉到对他们的自由造成最大威胁的是大学中的其他成员,如管理人员、系(讲座)负责人、以及学术同僚”。当人们纷纷把大学自治看作实现学术自由的有力保证的同时,也应该对学术组织自身对学术自由的干扰有所警惕。学术机构的组织化、制度化水平越高,它对学术自由的威胁性也就越大。
“自由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它们是交易的关系。”大学必须均衡处理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矛盾,尽可能使二者均衡协调发展。
关键词:学术自由;大学自治
在19世纪初,德国教育家威廉-洪堡提出了“教学自由”等高等教育原则,并于1810年根据这些原则创办了德国柏林大学。近两个世纪以来,这一原则对世界高等教育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教学自由”原则实质上就是学术自由。美国著名高等教育专家伯顿·克拉克教授领导的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之一《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一书引用组织社会学、比较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分析模式,对联邦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典、美国、英国和日本七国高等教育的学术权力结构进行了专题研究和比较分析。曾任美国斯坦福大学校长的唐纳德·肯尼迪教授在其著作《学术责任》一书中以学者和大学校长的双重身份,从学术责任的高度阐述了如何影响未来大学、如何恢复大学使命和忠诚的价值观等问题。这两本书向我们展示了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高等教育在学术自由方面的现状,也为我们重新审视学术自由这一原则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的职能不断扩大,大学内部结构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已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在日益复杂的环境下保持大学的学术自由已成为各国高等教育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
一 学术自由的概念界定
学术自由的核心包括两个方面:学术自由的主体和学术自由的内容。
1 学术自由的主体
从西方学术自由发展的历史看,学术自由的主体包括机构自由和个体自由。正如美国学者史蒂文斯所言:“学术自由有两条不同的主线,即个人的和团体的。”机构自由是指大学的自治,是大学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个体自由是指作为教学主体的教师和学生所享有的教学、科研与政治自由。
机构自由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相辅相成来概括:一方面,有时为了保护作为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的机构自由,不得不牺牲个体自由;有时个体自由又可能会放过来限制机构自由。另一方面,失去了机构自由的保证,个体自由的限度不会很大、很长久;缺少了学者的个体自由,研究结果的质与量都将受到限制,从而影响机构的信誉。
2 学术自由的内容
学术自由的内容主要涉及个体自由。个体自由包括教师教的自由与学生学的自由两方面。教师教的自由,一方面是指学者们自由选择教学内容、研究课题并自由发表其著述的权力,学者们自由择定研究方向和方法的权力。教师教的学术自由只能用于处理学术事务,传授他们依靠长期深入的钻研而得出的正确结论,与同事们自由地交流心得,将那些经过系统研究和缜密分析的结论形成文字并发表出来。教师教的自由,另一层重要含义是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这是学者在校园里行使的自由权力之外的一种更为广泛的自由,它有别于学术自由的狭义内涵。学者的政治自由意味着学者在教学中坚持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主张,这些主张有利于澄清在大学课堂上、在书籍文章或其他刊物中没有被彻底解决的学科难题。但是,学者必须明确指出他的政治或道德观念阐释与他对事实的分析以及对这些事实的理论阐释存在的区别。学者不应该将自己的政治信念或道德准则带进课堂。如果他迫不得已这样做,那么他应该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对经验事实的陈述区分开来。
学生学的自由包括学生有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追求在他们所读的大学里选择课程和科目的自由,还包括学生们有根据自己的智力、政治和娱乐需求组建社团的自由。
二 学术自由的典型特征
1 学术责任
学术自由还连带着其他诸多学术责任。学术责任是大学存在的意义,学术自由是大学生命的真谛。要实现学术责任,需要有学术自由;只有有了学术自由,才能更好地实现学术的责任。若单纯强调某一方面,都有失偏颇。只有坚持学术责任与学术自由的统一,才有利于大学的繁荣发展。
大学是一种学术机构,以学术为根基,围绕高深知识的特性进行各种各样的传承与创新活动,履行对社会的责任。中国古代论述大学教育的儒学经典《大学》开篇即阐述了大学的核心思想:“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按作用对象来划分,大学的学术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人的责任。大学对大学生的发展负有至关重要的责任。一方面,通过一定的专业教育,使大学生掌握一定的专门知识,获得一定的工作能力和谋生本领;另一方面,通过广博的通识教育,使他们了解人生的责任和意义,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成为有创造性和建设性的个体。即既要教育学生成“才”,也要教育学生成“人”。总之,通过大学教育,使大学生真正全面发展。
第二,对社会的责任。大学需要满足社会的多重需求,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服务。大学不仅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而且要引导社会的发展。大学只有能够引导社会,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具体说来,大学要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大学要为社会提供智力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大学还要前瞻未来,追求理想,以批判的理性、反省能力和广泛的人文精神,引导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三,对知识的责任。大学是知识的中心,以探求高深学问为己任。它不仅是知识的“仓库”和“聚集地”,更是产生新知识的“工厂”和新思想的“源泉”。大学对知识的责任,主要体现为知识的保存、知识的选择、知识的传递、知识的应用和知识的创新。
第四,对道德的责任。大学对道德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一是追求真善美,二是抨击假恶丑。大学应该做道德的使者,维护社会的良心,凝聚一种维新向上的力量,促进人类不断进步。通过对社会的道德引导,大学改造着社会的精神面貌,促使人类具有一种反省能力,具有一种批判精神,从而引导社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2 自由的相对性
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学术自由亦如此。从可能对学术自由形成限制的人员来看,过去常常是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会僧侣、宗教组织的狂热拥护者,而近来商贾、政论家和普通市民也开始充当这个角色。这些人置身大学之外,他们通过对大学内部权威人物施加影响的方式达到其目的。几乎所有侵害学术自由的事件都有学者或学术管理者的参与。
从对学术自由的限制可能发生的机构层次来看,限制有时候发生于学术机构内部,有时候发生于高级管理层,有时候发生在学者群体内部。学术组织内部的学术自由受到限制基本源于大学外部的权力集团或个人。这样的学术自由限制事件同外部力量对大学内部的限制事件都属同一类,具体表现为不予晋升、不 续聘、指派不对口的岗位,等等。学术组织内部的学术自由受到限制有时还出于其他一些动机,比如个人恩怨、政治对抗、宗教和种族的差异,等等。事实上不能简单认为学者们常常为争取共同的学术自由而战。
三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既是西方大学的悠久传统,也是现代大学的核心理念,二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但是,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有时又会互相干扰。
1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内在联系
学术自由是指大学学者和学生可以不受约束、不受限制和不受威胁地探索学术问题,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散布自己的学术思想。大学自治的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可以自主地治理学校、独立地处理学校的内部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外界的干扰和支配。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有着不同的内涵,但是二者都是大学的认识论逻辑的自然延伸,大学自治是保护学术自由免受外部侵犯的制度屏障,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所自觉追求的最终目标。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都是大学活动本身的内在规定和根本要求,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必需条件,而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的自觉目的。大学自治赋予作为法人团体的大学以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尤其是学术相关事务的权利,构建了学术探索能够自由进行的区域,保证学术活动能够遵循自己的本性而发展。因此,“自治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离开了大学自治的支撑,学术自由只能是一种可望不可及的浪漫主义梦想。
2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拮抗
正如一把双刃剑,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能够相互促进,有时也会互相干扰。作为一种团体权利的大学自治,既能对学者个体的学术自由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也可能对其施加不良影响和干扰。大学自治保障的是团体的学术自由权利,而不是学者个体之自由权利。“就微观层面而言,学者们感觉到对他们的自由造成最大威胁的是大学中的其他成员,如管理人员、系(讲座)负责人、以及学术同僚”。当人们纷纷把大学自治看作实现学术自由的有力保证的同时,也应该对学术组织自身对学术自由的干扰有所警惕。学术机构的组织化、制度化水平越高,它对学术自由的威胁性也就越大。
“自由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它们是交易的关系。”大学必须均衡处理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矛盾,尽可能使二者均衡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