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度破解2011广州公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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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2011年公开选拔市直机关副局级领导干部笔试,没有指定具体的考试内容和考察范围,这些公选考题究竟应该如何破解?
  
  2011年11月26日,广州市2011年公开选拔市直机关副局级领导干部笔试开考,约有500余位处级考生竞争13个“副局”岗位,平均每个岗位有40人竞争。由于本次公选考试并没有指定具体的考试内容和考察范围,许多考生基本是“盲考”,并没有复习,只能在考场上“见招拆招”。那么,这些公选考题究竟应该如何破解?笔者以2道当次公选考试中的真题为例,试图从多种角度,深入剖析解题奥妙。
  第一道题剖析
  【真题】如何认识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破题步骤】
  (1)概念解释——解释什么是“公众参与”。
  (2)思考“为什么”——解释城乡规划管理为什么需要“公众参与”
  (3)思考“如何做”——解释城乡规划管理中如何让“公众参与”其中。
  (4)总体评价——“公众参与”与“专家参与”、“政府参与”之间有何区别。
  【详细解题剖析】
  【第一步】解释题目中“核心概念”
  考生如果没有记过相关的概念,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公选考试过程中,更多是考察考生多年的公共管理素养的积累,而不是考察考生死记硬背的能力。所以,考生遇到这类题目时,可以考虑先用自己的“语言素材”或“个人理解”,甚至只需要做简单的“分拆解释”,即可初步解释题目中的核心词——“公众参与”。
  【“书面化”的概念解释】“公众参与”是指具有共同或不同利益基础的社会群体对政府有关公共事务的决策及其过程的介入和干预。
  【“口语化”的概念解释】如果考生不知道“公众参与”的书面解释,没有关系,可以考虑将概念进行“切分”。即将“公众参与”分为“公众”和“参与”两个部分。
  谈到“公众”,考生应该很容易联想到“广大的人民群众”。而谈到“参与”,考生可能会马上思考到“参与什么”,就是“参与政府的公共管理”。
  把两个部分连起来,再加上适当的逻辑串联,就变成了——【“广大的人民群众”通过合适的方式“参与政府的公共管理”,简称“公众参与”】。于是,答案就出来了,与书面化的概念解释相比,确实有差别,但是大意是基本一致的,至少可以获得3/4左右的分数。
  【核心提示】公选考试,考察范围极广,没有人可以提前知道题目范围,也就意味着没有人可以准确背诵每一个核心词的“标准解释”。因此,如何用自己的语言素材,大致地解释清楚核心的含义,尤为重要。
  【推敲出来的答题要点(1)】
  “公众参与”,即广大的人民群众通过合适的方式,参与到政府的公共管理工作当中来。而题目中的个性化含义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参与到城乡规划的管理当中来。
  【第二步】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
  题目要求是谈如何“认识”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公众参与?这里的关键是:“城乡规划管理”为什么需要公众参与?
  【思考方向】“城乡规划管理”涉及公众哪些方面的利益关系?
  很多考生考试前不可能去“背诵”,于是在考场上就要依赖“逻辑分析能力”和“联系社会现实的能力“了,这里试着帮助考生联系一些常识,看看能否串联出一些重要的利益关系。
  (1)考生可以想一想,你家附近有没有好学校,与城乡规划有无关系?
  【联想结果】城乡教育资源的分配,与城乡规划方案有重大关系。
  (2)考生可以想一想,你家附近有没有三甲医院,有没有好医师给你们看病,与城乡规划有无关系?
  【联想结果】城乡医疗资源的分配,与城乡规划方案有重大关系。
  (3)考生可以想一想,你有没有一种感觉,同样是市中心,有些地段特别堵车,有些地段就相对没那么堵车。这种情况与城乡规划有无关系?
  【联想结果】道路的走向、车流规划,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的畅通,这与城乡规划方案也有重大关系。
  其实还可以有很多很多的,在考场中的“即时联想”………
  【综合思维】总体来看,你会发现,你身边的很多“公共资源”的设置与分配,似乎都与“城乡规划”的方案有关系,于是你可以得出以下的答案:
  【推敲出来的答题要点(2)】
  城乡规划的方案,涉及到城市中众多“公共资源”的分配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所以,城乡规划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公众参与”。让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有利于倾听不同利益群体的声音,更好地实现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步】思考具体的解决对策、实施方案
  【思维过程】“城乡规划管理”是非常“专业”的一个领域,但是“公众”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不可能都具备非常专业的知识,于是,如何让“不专业的”公众参与“非常专业的”公共管理领域,是考生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首先,要让“公众参与”的第一步,就是要让“公众知晓”。这时,就需要思考宣传渠道的问题,考生可以在考场上迅速思考自己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媒体渠道: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等。
  其次,要充分考虑如何使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公众了解“城乡规划方案”,然后才有可能让公众“参与进来”。
  最后,就是考虑,用何种方式让群众参与,这时可以结合目前民主监督的一系列模式:比如听证、公示等。
  【推敲出来的答题要点(3)】
  城乡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成通俗易懂的图片方案、动画方案,在报纸、广播、公告牌、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并设置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收集意见。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参加座谈会、公示、听证、监督等不同方式参与城乡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方案,在组织编制前期,由规划委托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市民代表参加讨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已经或即将对周边居民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及损失的,须由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其可行性,参加听证会的公众参与人员为有关专家、市民代表、涉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听证会按照国家法定程序举行。
  【第四步】做出“整体性的评价”
  【思维过程】考生需要思考,从长远角度看,城乡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对未来有怎样的影响,偏向正面,还是偏向负面?城乡规划中的参与主体很多,包括了“专家参与”、“政府参与”、“公众参与”,这三者有怎样的区别?
  【推敲出来的答题要点(4)】
  城乡规划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公众参与”有利于平衡各个阶层的利益,体现公平性原则,减少后续执行过程中潜在的民意阻力。
  城乡规划中的“专家参与”体现的是“科学性”,“政府参与”体现的是“合法性”,而“公众参与”体现的是“民主性”。科学、合法、民主,三者缺一不可。
  第二道题剖析
  【真题】2011年5月18日,国内首份“城管网络形象分析报告”显示,部分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失当,造成其网络形象妖魔化,这一形象在网民中有固化趋势。请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塑造良好的城管形象。
  【破题思路】这道公选题目实际上是一道“对策题”,很多公选考生,在拿到这道题目之后,往往急于“提出对策”,而忽视答题的“思维高度”。其实这道题目谈及的是“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公选考生如果想与其他对手拉开差距,关键在于“从法理学的高度去思考执法问题”。
  法理学告诉我们,法有五大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一个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其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其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同时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
  要“塑造良好的城管形象”,我们可以发现,除了第五个作用“强制作用”之外,考生可以考虑从前面4个角度出发,进行深入分析。破解这四个角度之后,只要在“宣传角度”进行铺开,整个问题就安全解决了。
  【详细解题剖析】
  【破题角度一】指引作用
  【存在的问题】城市摊贩普遍认为自己的“乱摆摊行为”并非一个违法行为,他们认为只要“不偷不抢”就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更有甚者认为城管的执法行为是一个“非正义行为”。
  【解决对策】执法过程中,不能一味强调“禁止”,需要城管执法人员,向城市摊贩出示相关的法律依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国家的政策,告知城市摊贩,“乱摆摊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先解释法律条款,然后再执法。
  【破题角度二】评价作用
  【存在的问题】当城管进行执法时,旁观的人民群众对违法摆摊者往往存在一种盲目的同情心,因为违法摆摊者大多都是弱势群体。于是,在城管进行执法时,周围群众往往对执法的正义性持怀疑态度,加上个别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失当,城管形象便迅速地“被妖魔化”。
  【解决对策】法的评价作用是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因此,必须让人们知道哪些是违法行为,哪些行为应当给予否定的评价。对此,就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引导媒体舆论,加强全民普法教育,使得广大民众能正确认识和评价城市摊贩“乱摆摊”的非法性。
  【破题角度三】预测作用
  【存在的问题】正常来说,人们应当根据法律的事先设定,估计到他人“不应当”进行乱设摊这一行为,一旦这一行为发生必然会遭到国家执法机关的制裁。而目前,许多“违法摆摊者”似乎错误理解:“违法摆摊”很大可能会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而且也不一定会被抓到,使得法的预测作用失效。
  加之,目前许多城管部门在执法时往往缺乏“连贯性”,“时严时松”。打击力度缺乏连贯性,常常导致在“执法宽松期”结束后,若城管部门突然加大“执法力度”,往往导致各种执法冲突的出现,严重影响城市管理部门的形象。
  【解决对策】城市管理部门应保持执法力度的连贯性,应避免“在上级检查的高峰期,执法力度较大”,而到了“相关的非检查期,却出现执法力度不足”的现象。并成立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城市执法机关的“执法连贯性”。
  【破题角度四】教育作用
  【存在的问题】在实际的城市管理过程中,我们的一些执法工作者,由于自身文化层次的制约,对执法条文、执法原则的认识往往过于肤浅化,使得我们的执法工作,往往侧重于强制性的执法手段。执法过程中,“强制有余,教育不足”。
  【解决对策】一方面,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严把人员准入关,在各大高等院校中,优先选拔一批文化层次较高的大学生,充实到城市管理机关当中。另一方面,加大对在职机关工作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对执法条文、执法原则的认识和把握能力,从而学会在执法过程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摆摊群众”传递法律常识,引导其自觉支持城市管理工作。
  【破题角度五】宣传角度
  【存在的问题】从部分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失当,造成其网络形象妖魔化,这一形象在网民中有固化趋势。
  【解决对策】“部分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失当”,首先需要加强对这部分犯错的城管人员的教育力度,一方面需要对其加大业务能力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将群众的评议、评价纳入到城管人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当中。
  针对网络形象妖魔化问题,首先需要进行深入调研,如果调研后,证明确实存在问题,应通过网络渠道,坦承工作的失误,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执法人员进行公开的行政处罚,从而迅速减少一些“网络负面新闻”对城管形象的误解。
  (作者为中宜教育国内考试研究中心教研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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