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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县级国有农场、牧场、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