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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农民的生产要素中土地是其中的主要生产要素,作为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农村土地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所以从土地所有权、使用土地权利是有限的,模糊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不合理,等等,分析现行土地产权制度,提出了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土地 产权 问题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1-0331-01
一、农村土地产权现状及存在问题
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我们可以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和如何受损,帮助人们形成合理的期望与他人交往,它是一组权利或一个权力体系,是一束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产权的核心是所有土地的总和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产权、权力束组成的各种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规划、土地的处置权、占有权、发展权。
解放前,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私有制。大量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没有土地农民可以自由地租用他人土地、耕作和收获。革命党的农民暴发户的领导,分田地”,新中国成立后,没有土地,一些农民大约有土地的平均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根据“规定”的土地改革,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他们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种植、收获和销售,无论是土地或农产品,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自由交易。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或家庭生活,他们可以自由处置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房屋和宅基地,以度过危机。可见,在解放前后土地私有制下,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
现行《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概念,它包括农用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以债权形式使用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和收益的一部分,是土地使用者获得土地的一部分处分权。在《物权法》的实施,“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正确的称谓,包括对土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包、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其他债权的性质。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有限的,赋予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这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不明确,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可以更好地鼓励和制约农村土地的经营。目前,土地与使用权分离,农民在行使土地所有权时会受到许多限制。另一方面,是所有权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包括各级政府的征地行为不规范、不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通过多影响农民土地使用权,农民失去土地的风险增加。
现行的法律法规都规定“农民集体”,它包括:一是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二是两个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管理;三个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所有制结构基本上遵循原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三权制”的框架,体现了人民公社所有制的路径依赖。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和“生产队”是农村的基本生产组织,但“村”、“队(组)”只是地理区划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有必要加以澄清。
二、解决问题对策
要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首先要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协调集体与农户、村委会、农村经济组织、政府和村集体的关系。第一,协调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关系,村集体是集体和村民需求的体现,和村民应该是村里的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第二,协调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的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第三,政府和村集体管理协调,政府应发挥土地资源的管理者和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宏观管理者的角色,监督和控制土地市场。村级集体是农村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织,是对农民土地使用权进行监督的组织。
坚持走农业现代化之路,必须适度发展规模经营。我们认为,虽然近年来土地出让的土地面积,未能与扩大政府的目标一致的这样做,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各个层面,同时适度规模经营,系统没有创建农民离开土地的条件下,农民不提供在城市系统永久登陆。目前,在农民不能主动与土地断绝关系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土地流转只能通过短期租赁来进行,无疑是土地规模经营的高制度成本。陈希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强调为转移和集中耕地的前提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吸收到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如果缺乏这样的条件,不顾农民的意愿,强行转移和集中土地,这种所谓的土地规模经营,和土地兼并的历史就没什么两样了。我是在大城市和沿海城市的郊区,有一些高度工业化的地区,这些问题的逐步解决,随着操作条件的适度规模,经营户的规模或农业企业从事高价值作物的种植和加工,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但是,应当明确规定,出租企业不得以出租土地为非农业发展,禁止企业囤积土地投机行为。陈希文总结:“关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册,认证完成后,两对工业化和城市化可以稳定地转移,吸纳农村人口,三要堅持自愿有偿原则。这样,土地流转、集中管理和规模经营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
[关键词]土地 产权 问题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1-0331-01
一、农村土地产权现状及存在问题
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我们可以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和如何受损,帮助人们形成合理的期望与他人交往,它是一组权利或一个权力体系,是一束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产权的核心是所有土地的总和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产权、权力束组成的各种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规划、土地的处置权、占有权、发展权。
解放前,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私有制。大量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没有土地农民可以自由地租用他人土地、耕作和收获。革命党的农民暴发户的领导,分田地”,新中国成立后,没有土地,一些农民大约有土地的平均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根据“规定”的土地改革,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他们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种植、收获和销售,无论是土地或农产品,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自由交易。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或家庭生活,他们可以自由处置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房屋和宅基地,以度过危机。可见,在解放前后土地私有制下,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
现行《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概念,它包括农用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以债权形式使用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和收益的一部分,是土地使用者获得土地的一部分处分权。在《物权法》的实施,“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正确的称谓,包括对土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包、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其他债权的性质。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有限的,赋予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这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不明确,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可以更好地鼓励和制约农村土地的经营。目前,土地与使用权分离,农民在行使土地所有权时会受到许多限制。另一方面,是所有权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包括各级政府的征地行为不规范、不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通过多影响农民土地使用权,农民失去土地的风险增加。
现行的法律法规都规定“农民集体”,它包括:一是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二是两个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管理;三个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所有制结构基本上遵循原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三权制”的框架,体现了人民公社所有制的路径依赖。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和“生产队”是农村的基本生产组织,但“村”、“队(组)”只是地理区划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有必要加以澄清。
二、解决问题对策
要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首先要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协调集体与农户、村委会、农村经济组织、政府和村集体的关系。第一,协调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关系,村集体是集体和村民需求的体现,和村民应该是村里的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第二,协调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的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第三,政府和村集体管理协调,政府应发挥土地资源的管理者和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宏观管理者的角色,监督和控制土地市场。村级集体是农村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织,是对农民土地使用权进行监督的组织。
坚持走农业现代化之路,必须适度发展规模经营。我们认为,虽然近年来土地出让的土地面积,未能与扩大政府的目标一致的这样做,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各个层面,同时适度规模经营,系统没有创建农民离开土地的条件下,农民不提供在城市系统永久登陆。目前,在农民不能主动与土地断绝关系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土地流转只能通过短期租赁来进行,无疑是土地规模经营的高制度成本。陈希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强调为转移和集中耕地的前提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吸收到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如果缺乏这样的条件,不顾农民的意愿,强行转移和集中土地,这种所谓的土地规模经营,和土地兼并的历史就没什么两样了。我是在大城市和沿海城市的郊区,有一些高度工业化的地区,这些问题的逐步解决,随着操作条件的适度规模,经营户的规模或农业企业从事高价值作物的种植和加工,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但是,应当明确规定,出租企业不得以出租土地为非农业发展,禁止企业囤积土地投机行为。陈希文总结:“关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册,认证完成后,两对工业化和城市化可以稳定地转移,吸纳农村人口,三要堅持自愿有偿原则。这样,土地流转、集中管理和规模经营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