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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的论题几乎是自古既定的,所谓的不同,大多在于研究方法或语言范式的转换思维方法或思维方式问题,这不只是一个技术、方略问题,而且是关涉世界观和认识事物的独特视角和立脚点,以导引出对同一客体的不同认知的问题。把法学建构成一门独立的有着自己独到的方法论基础的科学,这不仅对于我们理解历史上的法学思想是有意义的,而且对理解当代我国法学方法理论的发展都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