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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范围内,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已经成为买方和卖方分析师进行分析的一个重要参考。我们的关注点在于这些报告中数据的准确性,包括其数量和质量,以及报告是否涵盖了企业最重要的方面。相信大多数人都认同这一点。为了打消这些顾虑,首先要对这些报告进行鉴证。为避免利益冲突,应该由第三方来开展有效的鉴证。然而,如果仅凭表面文字就接受第三方的鉴证报告,而没有评估报告的质量、涵盖范围、遵循的标准以及使用的术语,也不能称为完整的研究。
市场覆盖情况
亚洲公司治理协会(ACGA)对亚太地区12个市场的ESG报告鉴证工作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这些市场包括澳大利亚、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湾和泰国。在每个市场,我们从各个行业挑选了15家大型企业和10家中型企业。在印度和韩国,我们从同一集团中挑选了两家企业,因此,这两个国家的大型企业的总数分别为17家和18家。
研究发现
我们发现,鉴证报告通常是年度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一部分。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在企业网站上单独发布。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每家企业都对其ESG报告进行了鉴证。事实上,我们发现在中国、印尼、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市场的大型企业中,仅有少数进行了鉴证。在中型企业中,只有中国台湾地区有差不多一半的被调查企业进行了鉴证。有四个市场的10家被调查中型企业均没有对其报告进行鉴证。

我们对2018财年和2019财年进行了调查,并从我们认为可以衡量的各方面进行了企业和市场层面的比较。在鉴证人的身份方面,我们发现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企业的主要鉴证人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韩国、中国台湾、泰国和菲律宾企業的主要鉴证人是其他专业鉴证机构(OSA)。其他市场没有明显的分化。
研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鉴证范围
b.对重要性确定流程的鉴证
c.标准
鉴证范围
一个关键的发现是,大多数鉴证报告的范围有限——管理层和鉴证人只审查了少数几项ESG指标。虽然没有任何一份鉴证报告进行了明确声明,但我们认为,企业管理层基本是挑选和选择他们希望得到鉴证的指标。尽管预算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鉴证工作,企业管理层和鉴证人仍然需要达成协议,以满足鉴证人的主要标准。通过与几家作为鉴证人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交谈,我们得知通常企业管理层会“要求”他们对少数几个ESG指标开展鉴证。他们还表示曾拒绝过一些鉴证请求,因为企业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他们遵循的标准。
对重要性确定流程的鉴证
通常情况下,企业要采取一系列步骤确定对其而言最重要的问题。这些步骤可能涉及企业内部流程和制度,由此将信号和数据反馈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或直接反馈给董事会。具体步骤可能涉及与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召开会议,这些与企业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相关方可以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像港交所这样可以提供信息披露方面指导和反馈的市场交易所。在合理的场景下,企业应具备健全的内部流程和制度,并与不同的利益相关方进行严谨的会议交流。董事会要想帮助企业做出战略决策,引导企业实行良好的管理,并对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就必须符合这样的场景。
从数据的角度来看,该场景也是企业有能力发布一份有意义的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必要条件。而企业最终能否出具一份有意义、准确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则是另一个方面了。第三方供应商会参与其中,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也会大力推动,要求企业在报告中纳入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RI)、整合报告标准(IR)、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标准(SASB)披露和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关于气候变化的披露。但是,谁来独立评估整个过程?至少,对重要性确定流程的评估是一个关键部分。一家企业可能有一个合理的描述,说明其是如何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挑选出最重要的问题,但鉴证人仍应审查重要性的确定流程。然而鉴证人是否真的做到了呢?
在我们所审查的四大鉴证报告中,许多报告都没有对重要性的确定流程进行具体评级。大多数四大鉴证人都遵循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发布的准则,该理事会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独立常设委员会。其准则旨在鉴证所有非财务指标,而并非专门针对可持续发展报告。在我们审查的四大鉴证报告中,确实有报告对重要性的确定流程进行了讨论,但这些报告也参考了AccountAbility(AA)这家全球咨询和标准机构制定的标准。其他专业鉴证机构经常使用AA制定的标准,并据此对重要性的确定流程进行了评估。
通过了解一家企业如何确定其最重要的环境、社会及管治问题,投资者可以更好地明确董事会目前正在采取和未来可能采取的战略方向。如果没有对报告的这一部分进行鉴证,那这些鉴证报告对投资者的意义有多大?当然,对某些指标进行鉴证,总好过完全不做鉴证。
标准
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鉴证,但鉴证人遵守的一些国际和地方标准在指导鉴证工作的方向上起着重要作用。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鉴证人共参考了14种不同标准。我们将讨论所调查的企业中,鉴证人最为重视的三大标准。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ISAE)》第3000号和第3410号——ISAE 3000/3410 《AA 1000审验标准》(2008)——AA1000AS(2008)
《DNV可持续性发展报告审验标准》(VeriSustain?)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ISAE)》
ISAE 3000和ISAE 3410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标准。ISAE 3000由鉴证人执行,涵盖了ESG指标,而ISAE 3410专门针对温室气体(GHG)排放。ISAE准则有两个保证级别,即有限保证和合理保证。根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布的标准中提到的定义,对有限保证和合理保证的定义似乎比较松散。根据这些定义,在合理的保证中,“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在有限的保证中,“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但风险高于合理保证下的水平”。“可接受的低水平”、“可接受的水平”和“风险高于合理保证下的水平”这几个词都比较主观。
ISAE准则的前提是,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IESBA守则)的A部分和B部分,项目合伙人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并遵守国际质量控制准则(ISQC 1)或其他至少与ISQC 1同样严格的专业要求或法律、法规要求,并且鉴证报告中的声明由来自适用ISQC 1会计师事务所且执行项目的从业人员完成。会计师事务所有可能满足这些前提。我们在研究中发现,只有四大的鉴证人员参照了ISAE准则,而且他们都在鉴证报告中声明自己是受ISQC 1约束的事务所的成员。而其他专业鉴证机构主要参照了其他鉴证标准,如AA1000AS(2008)和VeriSustain?。尽管如此,其他专业鉴证机构确实提到了ISAE准则,但都未将其作为主要标准。ISAE标准确实规定,不能满足上述前提条件的鉴证人只能用其作为参考。
目前最新的ISAE准则是2011年发布的版本。由于可持续发展报告发展迅速,而ISAE准则并非专门针对可持续发展报告,四大的鉴证人向我们提出了担忧,认为目前的版本已经过时,不再能满足需求。需要指出的是,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确实就其制定的扩展外部报告(EER)鉴证指南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日期截至2020年7月13日。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在应用ISAE 3000时普遍遇到的挑战。扩展外部报告是否能通过提供更符合目的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来填补空白,并对2011年版本的ISAE 3000准则进行有效的更新,取决于预计将于2020年下半年发布的最终指南。
《AA 1000审验标准》(2008)
AA1000AS(2008)和AccountAbility 1000 AccountAbility原則标准(AA1000AP(2018))均由AA制定。我们的调査中大部分参照AA标准的鉴证报告都应用了AA1000AS(2008)。顾名思义,该标准于2008年制定,基于以下三大原则:
1.包容性——“人们应该对影响他们的决定有发言权。”
2.实质性——“决策者应确定并明确重要的可持续性主题。”
3.回应性——“各组织应就重要的可持续性问题及其相关影响采取透明的行动。”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该标准特别关注重要性,研究中的大多数相关鉴证报告都对涉及企业的重要性评估流程进行了评分。AA1000AS(2008)标准已经有12年的历史,而AA1000AP(2018)只有两年的历史。亚洲公司治理协会将继续对ESG报告鉴证进行研究,并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看到鉴证人采用AA系列的最新标准。两项标准的关键区别在于,最新的标准引入了第四项原则——影响,即“组织应监测、衡量其行动如何影响更广泛的生态系统,并为之负责。”


AA标准有两个主要的保证级别:中度保证和高度保证。此外还设有第一类型和第二类型这两个二级子级别,对保证进行进一步的划分。表1和表2分别说明了其主要定义和在实践中的应用。
从表2可以看出,所提供的信息通常包括上述细节,并可分为四类。我们确实发现,在一些情况下,鉴证人没有提及保证是第一类型还是第二类型。从分析的角度来看,这些信息是至关重要的,缺乏这些信息可能会使读者不清楚鉴证工作的细节。我们还发现,在一些报告中,鉴证人虽然完全参照AA系列标准,但却将“中度”、“高度”与“有限”、“合理”等表述混杂在一起。在ISAE准则的出版物或AA标准中,我们没有发现任何明确的表述,表明中度=有限,高度=合理。此外,对非专业的读者来说,“合理”的保证水平是否与“高度”的保证水平相同,这一点在直观感觉上并不清楚。
《DNV可持续性发展报告审验标准》
VeriSustain?是由国际认证的专业认证机构挪威船级社(DNV-GL)制定的标准。从我们调查中挑选的企业来看,该标准似乎在印度、韩国和菲律宾市场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更有意思的是,鉴证人在ISAE3000、AA1000AS(2008)、GRI和气候信息披露项目(CDP)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标准。我们联系了这些机构,希望了解其如何定义鉴证报告中的“有限”、“合理”、“中度”和“高度”等术语,因为我们发现这些术语在某些情况下会被交替使用。他们表示,这些术语大致上是等同的。我们曾与安永的一位资深合伙人、也是鉴证领域的专家讨论这个问题,她的回应是,市场上对这个问题缺乏清晰的定义。尽管如此,我们也发现在一些案例中,鉴证人提供了一份他们所遵循的标准清单,但没有明确说明他们优先考虑哪一项标准(如有)。在某些情况下,报告也没有明确说明鉴证人使用的是该系列中的最新标准还是旧版本的标准。
结论
我们并不认为某一种标准优于另一种标准,但随着可持续发展报告对投资者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我们希望该报告的披露以及随后的基本鉴证报告能够不断改善,变得更有意义。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调查的所有企业都获得了合格认证,只有PT Semen Indonesia Tbk例外。即便如此,该企业的鉴证报告也没有明确说明其出具的是保留意见。其结论性声明并没有得出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