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ean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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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时,需要通过个案深入分析案件的内在根源,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检察机关应当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督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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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是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案例制度的生命,有关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应用备受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从实践来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发展不平衡、主体应用的能力和经验不足、案例搜索技术手段局限、监督及应用面临困境等问题.从应用情况来看,亟需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机制、大数据平台、发布机制等进行优化,以推动中国特色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发展与完善.
“加强案例工作,选是基础、编是关键、用是核心.”在这个逻辑结构中,当下应用环节最为薄弱,原因既有观念层面,也有制度层面.案例应用不同于案例规则的适用,前者内涵更广泛.从应用角度予以研究,具有更高的实践价值.检察案例应用比法院案例应用更加复杂,是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的新要求.推动案例应用,首先要培养案例意识,解决“想用”的问题,同时也需要掌握相应的司法技能,破解“会用”问题.
检察机关针对劳动者等特殊群体就社会保险费征缴、待遇给付等社会保险争议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公益性、强制性与争议解决多元性的特点.在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前提下,民事支持起诉有利于实现私权保护的价值目的.检察机关应当以行政优位、民事补充为原则准确界定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同时将协助收集证据从诉前进一步延伸至诉讼中,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强化线索移送来提升支持起诉案件质效.
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受家暴者,依法支持其起诉维权.检察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形成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应当”与“参照”在语义表象上看似存在逻辑悖论,但却暗含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逻辑推演方式与特点;“可以引述”表明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具有自主选择权;对检察官苛以强制注意义务、在特殊案件中设置强制报告程序,并借助背离报告制度和援引报告制度,可以对检察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强制效力形成保护圈,保障其有效实施.
“多次盗窃”属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次”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仅因嫌疑人盗窃财物达到“多次”的要求,即认为应受刑罚处罚.“多次盗窃”案件中的单个盗窃行为应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为,不包含已受或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类盗窃行为的未遂形态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应符合未遂犯罪的一般标准外,还应综合考虑被盗财物价值及嫌疑人是否具有其他情节.总之,对于“多次盗窃”案件中的轻微案件,检察机关应能动行使检察权,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捕与不捕的条件
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十分必要.针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存在的服务大局能力有欠缺、品牌创建动力不足、工作推进力度不够、队伍建设缺乏活力、市院对下指导不足、业绩考评设置不合理等六大问题,可以探索服务大局的一体推进模式、融合监督的品牌创建模式、重大法律监督事项的质效管理模式、队伍建设的全市统筹模式、数字检察的提质增效模式、业绩考评的质效导向模式等新路径,切实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
对于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罪与非罪的重大区分,由于两者的行为方式高度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可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指向、行为效果、侵犯的客体对象、非法占有的内容等方面加以区别,认定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到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应遵循客观真实、因果联系、主客观一致、重视反驳反证等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的签约基础、履行行为、对取得财产的处置情况、相对人的认知情况、不履约的原因、违约后的态度等因素准确认定.
判断是否存在连环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可以从容留者人数、容留者主观心态、容留场所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在容留者主观心态方面,不作为三要件是判断间接故意方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主要标准.同时,由于连环容留吸毒行为中不同主体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不同容留主体之间事先或事中存在共识或默契,则仍具有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主体的证据体系,按照直接故意方审查为先,间接故意方审查为延伸,综合认定间接故意方的行为性质等问题.
在实务中,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理解不当,导致显性不起诉误用、隐性不起诉误用的情况.显性不起诉误用可以分为应当起诉而不起诉、应当不起诉而起诉、不起诉类型的误用,较易纠正.隐性不起诉误用可以分为对案件罪名的隐性不起诉和对案件事实的隐性不起诉,隐蔽性较强.不起诉决定权误用的主观原因是检察官追求最小化时间成本,最大化降低风险,避免国家赔偿.应当全面提升检察官业务水平,完善制度机制,促使检察官敢用、善用、规范行使不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