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理解及实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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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应当”与“参照”在语义表象上看似存在逻辑悖论,但却暗含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逻辑推演方式与特点;“可以引述”表明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具有自主选择权;对检察官苛以强制注意义务、在特殊案件中设置强制报告程序,并借助背离报告制度和援引报告制度,可以对检察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强制效力形成保护圈,保障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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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支持智力残疾人起诉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必然要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有之义,也是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的重要职责.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准确理解自身定位,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坚持有限介入,采取多种方式为诉讼能力偏弱的民事主体提供法律帮助,同时正确处理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与法律援助制度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范畴从奠基之日起,便随着时代的发展处于理论逻辑的不断演进中.马克思、恩格斯从三个维度构筑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地基,经由普列汉诺夫到列宁最终构建起了完备的、科学的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理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范畴完成了从虚假到科学的“华丽转身”.厘清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范畴的历史嬗变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巨大,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老年人依法起诉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缺乏起诉维权能力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老年人提出的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赡养纠纷类案件办理存在家庭关系修复难、达成调解协议难等难点.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支持老年人起诉追索赡养费的条件;充分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化解家庭矛盾;通过建章立制,促进支持起诉工作的规范化开展;积极开展案件回访,巩固办案效果.
检察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在当前主要面临效力争议、技术阙如、类型同质化、隐性适用、案例规模等一系列困境,处于边缘化的境地.针对目前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现状,可以通过整肃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延展效力范围、科学设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构建规范的司法应用机制促进检察指导案例制度的落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24批共计93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共有14例,应用案例52例.近三年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数量达到历史最高值,案例业务分布与“四大检察”呈现逐步均衡发展态势,需在扩大遴选地域、推进检察指导性案例相关立法、增强检察官主动援引率和规范参照引用方面持续提升.
进城务工人员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其因个人和社会原因往往导致诉讼能力偏弱,属于支持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因案制宜,通过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履职尽责,并综合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应坚持能动性和协同性,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并采用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帮助,以切实发挥该项制度作用.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是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案例制度的生命,有关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应用备受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从实践来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发展不平衡、主体应用的能力和经验不足、案例搜索技术手段局限、监督及应用面临困境等问题.从应用情况来看,亟需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机制、大数据平台、发布机制等进行优化,以推动中国特色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发展与完善.
“加强案例工作,选是基础、编是关键、用是核心.”在这个逻辑结构中,当下应用环节最为薄弱,原因既有观念层面,也有制度层面.案例应用不同于案例规则的适用,前者内涵更广泛.从应用角度予以研究,具有更高的实践价值.检察案例应用比法院案例应用更加复杂,是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的新要求.推动案例应用,首先要培养案例意识,解决“想用”的问题,同时也需要掌握相应的司法技能,破解“会用”问题.
检察机关针对劳动者等特殊群体就社会保险费征缴、待遇给付等社会保险争议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公益性、强制性与争议解决多元性的特点.在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前提下,民事支持起诉有利于实现私权保护的价值目的.检察机关应当以行政优位、民事补充为原则准确界定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同时将协助收集证据从诉前进一步延伸至诉讼中,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强化线索移送来提升支持起诉案件质效.
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受家暴者,依法支持其起诉维权.检察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形成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