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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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法规课是大学新闻传播系的选修课,长期以来,由于学生不重视、老师教学方法不得当,加之很多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导致这门课的教学效果很差。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新闻法规课的教学,提高教学水平,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就显得尤其重要。在新闻法规课的教学过程中,结合现在的大学生对理论课不感兴趣的现状,我们把“案例教学”运用到教学中,以“案”说“法”,力求把新闻法规教育切实普及下去,为他们未来的新闻报道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说法”影响“做法”
  我们所说的“说法”是指新闻法规的宣传教育。对学校而言,它主要是指通过新闻法规课对学生进行系统教育的一个过程;对媒介组织而言,它是指对新闻从业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新闻法规培训。“做法”是指新闻从业者的各种新闻生产活动,主要包括采、写、编、评、摄、录、播等。不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新闻系的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在学校里都要接受系统的新闻传播法的教育。并且,大多数媒体在招聘新闻工作者之后,也会进行系统的培训,其中,新闻法规教育就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新闻院系和媒介组织的这种培训和教育的效果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新闻报道活动,也就是说,“说法”影响“做法”。
  “说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普法手段,其效果主要取决于新闻法规教育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目前,在新闻官司中,媒体多败诉的事实反映出新闻工作者在接受新闻法规教育时,没能真正领会到我国新闻法规的内涵。没有这种意识,不能渗透到骨子里,就不能在行动上表现出来,或者说,即使表现出来了,也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因此,加强“说法”、加强新闻法规的宣传教育非常必要。只有“说法”影响了“做法”,新闻从业者才能成为守法、护法、依法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楷模。
  “说法”缘何不能“普法”
  我们的新闻法规宣传教育,特别是新闻传播院系的新闻法规教学,为什么不能做到真正的“普法”?我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在《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具体做法规定得不详尽,缺乏明确的指导性。在实践中,很多记者感到无所适从。二是新闻院系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存在问题。三是专业教学人才严重缺乏。教师基本上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也没有新闻从业经验,不能正确引导学生把握我国新闻法律法规的真正内涵。四是记者本身在思想观念上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或者追求轰动效应为自己谋私利,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以身试法。
  在新闻法规教学中,如果“照本宣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很难调动起来,教学效果可想而知。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先要系统梳理,精选案例,把这些枯燥的理论讲“活”,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在新闻采写中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意识。由于任课老师不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所以为了弥补教学上的不足,学校可以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以新闻官司作为案例进行系统培训,对与记者维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举办专题讲座。只有有效强化新闻院系学生的法规教育,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和全民的法制意识,“普法”才能落到实处,记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以案说法”才能更好“普法”
  新闻法规课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各种规章制度掌握起来比较难,即使学生能背会这些概念和定义,在实际报道中也不能很好地灵活运用。所以为了让学生能真正理解我国新闻法规的基本内涵,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具体案例来讲解法律法规。
  新闻具有舆论监督的重要职能,可以揭露批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丑恶现象,很多学生往往片面地理解这种权力。在教学中,我们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引导他们理解记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通过分析媒介组织在新闻官司中为什么会败诉的案例,使他们明白了记者在行使报道权的时候,不能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通过分析探讨有些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和经济利益大肆传播色情、暴力的案例,向他们阐明了新闻工作者的社会担当;结合有些媒体不敢直面社会问题,甚至为某些“利益集团”利用的案例,引导他们在新闻报道中如何用事实说话、如何站对立场。
  通过多元化和最佳化的案例分析,才能让学生逐渐认识到:新闻话语作为最有影响力的公共话语之一,它对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精神信仰、社情民意等都会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增强新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才能营造出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话语环境,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教学实践证明,以“案”说“法”可以增强新闻法规教学的生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更好地“普法”。
  “以案说法”的“说法”
  新闻法规课案例教学一般要经过5个环节,即精选案例,设计问题;阅读案例,个人分析;小组讨论,达成共识;课堂讨论,全班交流;总结归纳,消化提升。
  精选案例,设计问题。精选案例并进行初步分析之后,教师要精心设计问题,这些问题是案例应用价值的体现,也是整个案例的灵魂。“高枫事件”是一个典型案例,许多学生觉得在分析该案例时无从下手,为此我们设计了几个相互递进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电台侵害的是什么权益,你判断的依据是什么——按我国的法制,言论出版自由主要是作为政治权利加以规定的,还是从人身权角度加以保护的——如何理解出版自由是一种法律关系——对出版自由的约束和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你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应该注意什么”,它涵盖了我国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法律关系和主要内容,新闻侵权、言论出版自由等一系列概念,通过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梳理、理解这些基本内容。
  阅读案例,个人分析。教师在上课前,把精选的案例提供给学生,让他们课前熟悉案例,对案例涉及事件有个清楚且完整的把握。对于综合性案例,教师要给予必要的指导,提示学生抓住案例的重点。引导他们收集相关资料、请教相关专家学者、深入调查研究,培养他们独立阅读、分析案例的能力。在详细了解、阅读、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撰写发言提纲,做好案例讨论的各项准备工作。
  小组讨论,达成共识。把全班分成若干个小组,在个人阅读分析案例的基础上进行小组讨论。教师不但要引导学生提出问题,而且还要引导他们层层分析,一步一步地总结归纳案例反映出的新闻法制问题的实质并进行相应的理论分析。   课堂讨论,全班交流。在课堂讨论环节,教师既要明确教学目标,又要审时度势,因势利导。为了使课堂讨论有效、有序地进行,教师不但要控制好时间,还要控制好议题。在讨论“高枫事件”这个案例时,在确定了电台侵害的是言论自由权后,有的同学还就隐私权和著作权问题发言,这时教师就应该发挥“主持人”的作用,把他们引导到探讨“言论出版自由”这一话题上来。
  为了避免出现散乱无章、就事论事、牵强附会的现象,教师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指导学生有效地进行课堂辩论。
  言之有据。即分析必须是有根据的,这个“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电台究竟侵害了高枫的什么权益?有的同学说是隐私权,有的同学说是著作权,还有的认为是言论自由权。我就追问:“你的根据是什么?侵害隐私权和著作权的构件是什么?”通过理性分析,最后同学们认定是侵害了言论自由权。总之,言之有据的原则,可以使案例和原理有机结合起来。
  言之有理。辩论和分析具有说服力,观点和材料必须是统一的。在“高枫事件”这一案例中,学生在就“按我国的法制,言论出版自由主要是作为政治权利加以规定的,还是从人身权角度加以保护的”这一问题发言时,分别从保护形式和表达内容、表达程序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分析过程合乎逻辑,得出的结论也有理有据。
  言之有序。围绕议题展开分析要注意逻辑性。为了通过“高枫事件”让学生掌握新闻法制模式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我设计了三个关键性的问题:按我国的法制,言论出版自由主要是作为政治权利加以规定的,还是从人身权角度加以保护的——如何理解出版自由是一种法律关系——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你在新闻采访中应该注意什么。学生逐一展开分析、逻辑合理、结论准确。最后归纳出三个主要表现形式:依法保障新闻自由、依法限制滥用新闻自由、新闻界本身的自律。
  总结归纳,消化提升。从具体的案例得出的结论往往是零碎的、不系统的,因此,教师要通过适当、适时、必要的总结和点评引导学生构建逻辑严密的知识系统。“高枫事件”这一案例,讨论分析的起点是“侵害言论自由”,在既定教学计划的指导下,通过巧妙的问题设计,进行内在逻辑的引导,把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引导到关于新闻法制核心问题(言论出版自由)的讨论上来,最后归结到新闻法制模式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上来,从而起到了巩固知识、构架体系的作用。
  实践证明,“以案说法”是提高新闻法规课教学效果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通过这门课的学习,学生逐渐掌握了新闻法规的基本要求,为他们走上新闻工作岗位奠定了法律基础。我相信,随着我国新闻法制的不断完善,随着高校新闻法规课教学方法的不断改进,大众传媒将更好地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作者均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新闻传播系教师)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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