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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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视听作品大量涌现,在数字技术的影响下,其版权保护问题愈加棘手,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著作权法》,从法律角度给予视听作品明确的规定,采取可行的技术保护措施,建立完善补偿金、集体管理等制度,健全视听作品出租权,使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视听作品;版权;保护
  [作者简介]梁晶晶,华南理工大学;方圆,湖南大众传媒学院。
  视听作品是人们获取精神娱乐享受的重要来源,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视听作品的传播方式、传播途径发生了巨大变革。数字技术在影视产业中的应用,推动了数字视听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为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使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受到巨大冲击,版权保护体系中的一些原有概念和原则无法解释。为了维护版权人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探讨艺术表演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不仅利于维护版权人权益,更利于促进影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的版权保护法中没有“视听作品”这一概念,只有两个与这一名词相近的概念。一是录像制品;二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无论哪一种法律概念,现都已无法满足类似产品版权保护的需求。在视听作品创作日益繁盛的当下,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视听作品盗版打开了方便之门,必须在法律上给予“视听作品”明确的概念定位,确保其在著作权保护上享有正当的权益。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应立足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那些不能起到有效解释的法律概念和原则进行相应修改,使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条件
  简单地说,只有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视听作品才具有版权保护的资格。第一,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是人们智力创作成果。第二,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既要是独立创作的,又要具有一定的创新,侵权的视听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第三,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视听作品,就是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情况下,运用机械、电子等手段将作品再现出来。数字技术在视听产业中的应用,使视听作品的盗版现象猖獗,增加了著作权法律保护难度。第四,《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信息传播中,被著作权管理部门认为反社会、反人类、影响社会风气和公共利益等视听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的有关措施和途径
  1.在立法上给予明确定位
  为了有效保护视听作品的版权,必须在立法上给予明确的定位。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界定“视听作品”这一概念,只有与其相近的两个概念,导致视听作品与类似制品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晰,难以区分新出现的艺术形式,影响著作权人相关权益的行使和维护。当前,“视听作品”这一概念在很多国家著作权法律体系中都被采纳,如美国、法国、俄罗斯等。为此,我国《著作权法》应参照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引入“视听作品”这一概念,给予视听作品明确的司法定位,使法律上的视听作品概念既涵盖现有的作品形式,又能包括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形式,让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2.加强技术措施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明确规定了技术措施的任务,即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对不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除了一些在行政等方面具有特殊规定的;视侵权情节的严重性来确定侵权人所承受的法律惩处,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材料、工具、设备等;对于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在互联网普遍应用的当下,视听作品的侵权行为更容易出现,权利人可以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视听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为此,我国相关法规需要依法设置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依法处置侵权行为。
  3.设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由于数字技术应用普遍,一些人大量复制视听作品并将其广泛传播,导致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为此,应设定必要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对视听作品的复制工具、设备、电子存储介质统一收费,并归著作权人所有。著作权人经济权益保护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著作权法律制度不能一味消极地赋予著作权人排除或防止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应在二者之间建立一定的费用收取制度,使著作权人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设立虽然给予了著作权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视听产业内部市场的运行,要求明确区分私人复制和模拟私人复制之间的区别。
  设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必然要确定补偿金的收费机构,以确保补偿金制度有效落实和执行。考虑到我国具体国情,可以考虑由著作权管理组织收取补偿金,或者设立专门的补偿金收取机构,然后再分配给相关著作权人。
  4.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言的,其实质是在著作权人授权范围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著作权人的有关权利,包括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复制权、表演权、出租权、传播权等都可以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相关权利的同时,有必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从立法角度保护著作权人的版权,并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如何实施自身的权利,明确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权责区分,在集体管理组织实行相关权利的同时给予其有力监督,引导其正确行使著作权人所允许的权利。如有需要,要积极吸收和引进其他国家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深国际交流和合作,保护国外视听作品在国内版权,促进我国视听产业繁荣发展,同时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5.健全出租权
  在视听作品传播过程中,要完善出租权以保护著作权人的版权。出租权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出租权纳入发行权中;二是将出租权视为发行的一种方式。一旦发生著作出版权侵犯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如我国《著作权法》中对非法发行作品、音像制品提出了禁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或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尽管如此,但我国视听作品出租权的规定并不完善,要求进一步完善并做出明确的规定,著作出租权才会得到有力保护。
  随着视听作品大量涌现,在数字技术的影响下,其版权保护问题愈加棘手,盗版问题愈加猖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版权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著作权法》,从法律角度给予视听作品明确的规定,采取可行的技术保护措施,建立完善补偿金、集体管理等制度,健全视听作品出租权,使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规范视听产业市场,推动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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