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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富足,但因生产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愈演愈烈,导致环境保护立法越来越引起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的关注。环境保护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也正朝着科学化、系统化、合理化的方向发展,并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环境保护立法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人们认真研究和探索,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营造一个舒适的大环境。
关键词:环境立法;市场经济;存在问题
环境保护立法,是指我国的立法机关经过正规的程序,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人的行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保护自然资源、限制自然资源的使用。
时代在不断推进,人类利用自己的劳力不断挖掘大自然的资源,利用无穷的智慧不懈地探索科学的奥秘。许多人认为大气资源、森林资源、油田资源、煤矿资源、水资源等可以无尽索取,尽情使用,但事实证明这些自然资源越来越少,越来越有限。同时,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增加,人口的迅速提高,社会的加快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温室效应现象已经出现。为了优化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应该对环境保护立法进行深入的研究,用长远发展的视野发现问题、探索问题。
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性
环境保护立法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四大中,邓小平坚持“建设、法治两手抓”的重要思想,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同时高度关注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体制。而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了我国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健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到了党的十六大,主张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走法治道路。环境保护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环境保护立法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也能够让环境保护事业在规范的轨道中不断发展。
环境保护立法还有助于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立法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达成环境保护目标的有力保障。目前,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了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流失也引起了许多灾害,导致了人们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加强环境保护立法有助于净化人们生活的环境,保护大自然赐予的宝藏,减少自然资源的浪费和退化,从而在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达到一个和谐的落脚点。
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获得的可喜成就
首先,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从组织到个人,环境保护立法意识明显增强,立法质量显著提高。二十一世纪以来,人们普遍接受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再加上遭遇了不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的灾难性事件,环境保护立法也加紧了设立的步伐,国家、各省份、各地区也纷纷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不少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等等。初步形成的环境保护体系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环境污染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恶性影响,同时使环境保护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环境保护立法的宣传力度获得良好的反响。搞好宣传是使每一项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民众意识、树立民众正确观念的重要途径,环境保护立法也不例外。近年来,国家和各地的环保部门大力开展各种环保宣传活动,并创立了各种环保日,如“中国土地日”、“中国人口日”、“地球日”、“地球一小时”等等,潜移默化地增强了广大民众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环保部门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络、宣传讲座、横幅、黑板报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宣传活动,使环境保护立法的法律法规从各种渠道走进千家万户,取得了可喜的收获,真正促进“人人环保、事事环保”的长远目标。
三、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现存的问题
一是,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还没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贴合实际。一方面,1992年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该经济体制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国民经济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但环境保护立法的许多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明显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没有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如,有些省份的环境保护条例指明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落实年度及季度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该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达到设定的标准,并根據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论功行赏。虽然这些条例有利于环保工作的进行,能够增强环保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鞭策环保工作人员尽心工作。但是,这些看似严谨的环保条例却蕴含着指令性计划的特征,缺乏灵活性和时代性,导致环保工作被限制在划定的框框内进行,打击了环保事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是最重要的活动主体,企业在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调整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有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随意排放生产污水、私自偷运海沙、恶意砍伐树木……这些行为助长了极端利己的思想,最严重的就是导致了生态的失衡和自然灾害的发生。而环境保护立法却很少从这些方面出发,禁止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主体缺少震慑的作用。而且,有些法律法规暴露出单纯追求社会经济发展的弊端,价值取向不正确,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追求,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理念。
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联系少,政务工作的协调性较弱。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关联少也是现存的问题之一,这些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况,导致某些工作政出多门,造成交叉重复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无人监管的“空白”,让部分不法商人觊觎法律的漏洞。在环境保护法律中,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了仅限于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工作和职责,而且这些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是比较少的,很难从社会的方方面面落实环保工作,具有一定的限制性。有位著名的专家一语中的:环境立法是专门保护环境的法律,但并不是所有包含环境的法律都归属于环境立法,这也是我国需要重视和完善的问题。 例如,要求政府增加环境保护产业的投入以优化生产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发展循环经济,这个职责并不属于环境立法,而是被划入到财政收支法的管理当中;鼓励研发与环保有关的技术和产品,促进环保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属于科技法,而并非是环境保护立法;优化生活环境,为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经济转型的法律是属于经济法,同样不属于环境保护立法。因此,为实现环境保护的长远目标,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从各种方面健全环境法和其他法律,使其处于一个良性的系统中不断发展和进步。
三是,细致化程度较低,环保工作开展起来会遇到阻碍。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总体来说比较笼统,缺乏细致化的规定,而且原则性的要求居于多数,明确的要求较少。因此,对环境保护的工作人员来说,这些环境保护的法(下转第22页)(上接第20页)律法规、条例、规定等执行起来缺乏目的性、标准性和可操作性。有时候,人们总觉得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创建绿化是信手拈来的事情,只需要多一点种植花草树木、少一点开采自然资源就是环保的表现,但这只是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小方面,从立法的大方面来看,真正做到保护环境却是艰巨而漫长的过程。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有时候更需要专业性的专家和技术化的手段作为支撑,要有清晰明确的鉴定标准,以免造成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在污水排放条例中,规定要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设施、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等等。这些条例带有明显的笼统性和模糊性,亟待进行研讨继而做出适当的调整,将具体内容更加细致化。
四是,事后补救不如重在预防。近十年来,破坏自然、损害自然资源的事件时有发生。2004沱江“3.02”特大水污染事件、2006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白洋淀死鱼事件等等,既损害了民众的生命健康,又阻碍了经济发展的步伐。这些事件突显出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不力,也显示了环境保护立法的缺失,没能够真正做到切实的保护、检测和预防。我们身边包括居住环境、水源、土质、空气质量等等都有相关的法律条例,但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管则是一项艰苦而又必须认真实行的工作,必须做到环环紧扣,绝不能够掉以轻心。环境保护立法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环境的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要做到真正的预警,而不是当事情发生了以后再做出紧急措施,再去反思过去。
总而言之,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已经获得很大的发展,为社会经济做出很大的贡献,但我们不能够满足于眼前的成就,而应该具有远见卓识,防微杜渐,不断地反思环保工作,不断纠正和完善环境保护立法,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将各种法律法规细致化、人性化、科学化,齐心协力建立一个环境、资源、经济和谐发展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斳韬.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建议[J].中小企業管理和科技.2009(09):52
[2]刘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南方论刊.2011(03):9
[3]孙源.浅析我国城市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措施[J].卷宗.2013(08):142
[4]王涵.浅谈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环境与生活.2014(02):68
[5]王伟彬.浅谈我国环境立法中公众参与问题[J].商业经济.2008(07):125
关键词:环境立法;市场经济;存在问题
环境保护立法,是指我国的立法机关经过正规的程序,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人的行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保护自然资源、限制自然资源的使用。
时代在不断推进,人类利用自己的劳力不断挖掘大自然的资源,利用无穷的智慧不懈地探索科学的奥秘。许多人认为大气资源、森林资源、油田资源、煤矿资源、水资源等可以无尽索取,尽情使用,但事实证明这些自然资源越来越少,越来越有限。同时,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增加,人口的迅速提高,社会的加快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温室效应现象已经出现。为了优化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应该对环境保护立法进行深入的研究,用长远发展的视野发现问题、探索问题。
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性
环境保护立法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四大中,邓小平坚持“建设、法治两手抓”的重要思想,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同时高度关注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体制。而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了我国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健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到了党的十六大,主张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走法治道路。环境保护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环境保护立法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也能够让环境保护事业在规范的轨道中不断发展。
环境保护立法还有助于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立法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达成环境保护目标的有力保障。目前,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了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流失也引起了许多灾害,导致了人们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加强环境保护立法有助于净化人们生活的环境,保护大自然赐予的宝藏,减少自然资源的浪费和退化,从而在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达到一个和谐的落脚点。
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获得的可喜成就
首先,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从组织到个人,环境保护立法意识明显增强,立法质量显著提高。二十一世纪以来,人们普遍接受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再加上遭遇了不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的灾难性事件,环境保护立法也加紧了设立的步伐,国家、各省份、各地区也纷纷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不少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等等。初步形成的环境保护体系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环境污染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恶性影响,同时使环境保护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环境保护立法的宣传力度获得良好的反响。搞好宣传是使每一项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民众意识、树立民众正确观念的重要途径,环境保护立法也不例外。近年来,国家和各地的环保部门大力开展各种环保宣传活动,并创立了各种环保日,如“中国土地日”、“中国人口日”、“地球日”、“地球一小时”等等,潜移默化地增强了广大民众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环保部门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络、宣传讲座、横幅、黑板报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宣传活动,使环境保护立法的法律法规从各种渠道走进千家万户,取得了可喜的收获,真正促进“人人环保、事事环保”的长远目标。
三、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现存的问题
一是,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还没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贴合实际。一方面,1992年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该经济体制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国民经济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但环境保护立法的许多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明显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没有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如,有些省份的环境保护条例指明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落实年度及季度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该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达到设定的标准,并根據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论功行赏。虽然这些条例有利于环保工作的进行,能够增强环保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鞭策环保工作人员尽心工作。但是,这些看似严谨的环保条例却蕴含着指令性计划的特征,缺乏灵活性和时代性,导致环保工作被限制在划定的框框内进行,打击了环保事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是最重要的活动主体,企业在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调整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有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随意排放生产污水、私自偷运海沙、恶意砍伐树木……这些行为助长了极端利己的思想,最严重的就是导致了生态的失衡和自然灾害的发生。而环境保护立法却很少从这些方面出发,禁止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主体缺少震慑的作用。而且,有些法律法规暴露出单纯追求社会经济发展的弊端,价值取向不正确,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追求,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理念。
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联系少,政务工作的协调性较弱。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关联少也是现存的问题之一,这些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况,导致某些工作政出多门,造成交叉重复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无人监管的“空白”,让部分不法商人觊觎法律的漏洞。在环境保护法律中,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了仅限于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工作和职责,而且这些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是比较少的,很难从社会的方方面面落实环保工作,具有一定的限制性。有位著名的专家一语中的:环境立法是专门保护环境的法律,但并不是所有包含环境的法律都归属于环境立法,这也是我国需要重视和完善的问题。 例如,要求政府增加环境保护产业的投入以优化生产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发展循环经济,这个职责并不属于环境立法,而是被划入到财政收支法的管理当中;鼓励研发与环保有关的技术和产品,促进环保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属于科技法,而并非是环境保护立法;优化生活环境,为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经济转型的法律是属于经济法,同样不属于环境保护立法。因此,为实现环境保护的长远目标,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从各种方面健全环境法和其他法律,使其处于一个良性的系统中不断发展和进步。
三是,细致化程度较低,环保工作开展起来会遇到阻碍。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总体来说比较笼统,缺乏细致化的规定,而且原则性的要求居于多数,明确的要求较少。因此,对环境保护的工作人员来说,这些环境保护的法(下转第22页)(上接第20页)律法规、条例、规定等执行起来缺乏目的性、标准性和可操作性。有时候,人们总觉得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创建绿化是信手拈来的事情,只需要多一点种植花草树木、少一点开采自然资源就是环保的表现,但这只是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小方面,从立法的大方面来看,真正做到保护环境却是艰巨而漫长的过程。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有时候更需要专业性的专家和技术化的手段作为支撑,要有清晰明确的鉴定标准,以免造成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在污水排放条例中,规定要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设施、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等等。这些条例带有明显的笼统性和模糊性,亟待进行研讨继而做出适当的调整,将具体内容更加细致化。
四是,事后补救不如重在预防。近十年来,破坏自然、损害自然资源的事件时有发生。2004沱江“3.02”特大水污染事件、2006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白洋淀死鱼事件等等,既损害了民众的生命健康,又阻碍了经济发展的步伐。这些事件突显出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不力,也显示了环境保护立法的缺失,没能够真正做到切实的保护、检测和预防。我们身边包括居住环境、水源、土质、空气质量等等都有相关的法律条例,但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管则是一项艰苦而又必须认真实行的工作,必须做到环环紧扣,绝不能够掉以轻心。环境保护立法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环境的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要做到真正的预警,而不是当事情发生了以后再做出紧急措施,再去反思过去。
总而言之,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已经获得很大的发展,为社会经济做出很大的贡献,但我们不能够满足于眼前的成就,而应该具有远见卓识,防微杜渐,不断地反思环保工作,不断纠正和完善环境保护立法,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将各种法律法规细致化、人性化、科学化,齐心协力建立一个环境、资源、经济和谐发展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斳韬.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建议[J].中小企業管理和科技.2009(09):52
[2]刘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南方论刊.2011(03):9
[3]孙源.浅析我国城市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措施[J].卷宗.2013(08):142
[4]王涵.浅谈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环境与生活.2014(02):68
[5]王伟彬.浅谈我国环境立法中公众参与问题[J].商业经济.2008(0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