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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版历史必修二《中国近现代社会生活的变迁》中提到,清末民初,一批受过新思潮熏陶的青年男女开始反对包办婚姻,主张婚姻自主。由此可见,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婚姻状况比封建社会其他时期的要宽松自由,妇女所受束缚要少,也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不能评价过高。本文从婚姻现象着手,力图全面窥探魏晋南北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结婚
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在结婚的选择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较宋元时期的妇女在婚姻方面所受的束缚要少。如东晋的王濬,美姿貌,被州郡辟为从事。刺史徐邈有女儿还没出嫁,徐邈就大会佐吏。他女儿在屋内看。女儿指王濬,告诉其母亲,徐邈遂嫁女于王濬。北魏太原长公主寡居,与裴询私通,孝明帝遂诏令裴询尚主。此时男女双方自由选择婚姻,社会舆论并不加以非难,对妇女再嫁也没有像宋以后那样视为“奇耻大辱”,没有“轻视再醮之妇”。那么大多数妇女在结婚问题上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其实她们还是被动的,甚至是被利用的对象。
魏晋南北朝时期盛行门第婚、等级婚,各大家族在娶妇嫁女时大讲排场,以夸耀自己家族的富有和地位的高贵。《宋书·庾登之传附弟炳之传》记载:庾氏家门甚高,庾炳之嫁女于锡时,居然要“嫁女具及祠器,乃当数百万”。其意在显示各自家族的富有和极高的社会地位。但我们从妇女的角度来看,如果是嫁个如意郎君也就罢了,但若从此坠入不幸婚姻之中呢?说她是娘家索取重禮的工具,是婆家炫耀财富的工具,是两家借以提高社会声望的工具都不过分。
在财婚风气背景下,买媳卖女的行为在魏晋南北朝颇为盛行,骗婚行为也出现,不少女方家长同时收受数家聘礼,视其多寡而定婚嫁。如《北齐书》卷四十二《袁聿修传》载:“司徒录事参军卢恩道私贷库钱四十万,聘太原王乂女为妻,而王氏已先纳陆孔文礼聘为定。”一女许配多夫,争婚纠纷层出不穷,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而且令妇女在其中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
门第婚、等级婚择偶范围较狭小,但为了不出选择范围,就只能选择把结婚年龄不断降低,于是出现了早婚现象。这个时期男女成婚年龄较前代明显提前,平均是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这对女子的身心损害很大。首先,女子此时在生理方面还没有发育完全,过早怀孕对其身体损害甚大。其次,女子过早地担当起母亲的角色,心理负担很重,往往也就因此而接受了自己只能为夫家生儿育女传香火的命运,求上进、求解放的意识早早就被湮灭了。生育能力往往能决定魏晋南北朝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命运,结果导致当时的妇女也有换子、弃婴的行为。妇女为求自保无奈地抛弃自己的亲骨肉,虽不能为我们所认可,但也可从侧面揭示出魏晋南北朝的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之低下,以及她们婚姻的不稳定。
二、离婚
魏晋南北朝时期离婚现象多发生在上层社会,主动权不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是正常的,在当时人们也是可以接受的。如东晋末年,谢邈娶妾,其妻郗氏怨恨,便“与邈书,告绝”。这是怨恨丈夫娶妾主动提出离婚的体现,比那些甘心忍受丈夫妻妾成群甚至认为理所应当的人来说,是妇女思想意识的进步。
魏晋南北朝时期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原因,这与当时不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有关,而妇女则成为政治的牺牲品。如官渡之战后,曹操为稳定袁氏的残余势力,便与袁谭结为姻亲关系。当曹操的军力足以消灭袁氏的残余势力时,“公遗谭书,责以负约,与之绝婚,女还,然后进军”。为达到政治目的而结婚,在政治目的达到后便离婚,妇女成了政治的玩偶。还有因政治上恶意报复而被迫离婚的,以及为保全家族免受牵连而离婚的,不管是哪一种,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居于次要地位的,而妇女只能被动接受这充满政治性、功利性的离婚安排,她们无力反抗。
此外,也有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还有因男人贪淫好色、喜新厌旧而抛弃妻子的。如南齐时张敬儿的前妻毛氏,已经为其生子道文。尚氏有美色,敬儿遂弃前妻而纳之。妻子就像一件旧衣服被张敬儿抛弃了。
从这些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时离婚的主动权还是主要掌握在男人手中的,妇女大都只能被动接受,而不能主宰自己的婚姻。
三、再婚
这一时期不论是后妃、公主还是官宦之女或平民之女,再嫁现象颇多。如北魏孝武帝元修高皇后,后改嫁杨愔。吴主孙权的夫人生有二女,长女先配周瑜子循,后配全琮;二女前配朱据,后配刘纂。也有官宦家庭和民间女子改嫁的,如西晋时诸葛道明之女。
魏晋南北朝时期再嫁成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贞节观念较淡薄,这种观念淡薄意味着当时妇女地位较高。随着男权制社会的发展,妇女的社会地位日益降低,妇女渐渐被男人看成私有财产,妇女再嫁现象到宋元以后越来越少,几乎为社会所不容。所以从魏晋南北朝妇女再嫁比较容易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此时妇女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责任编辑 庞丹丹)
一、结婚
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在结婚的选择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较宋元时期的妇女在婚姻方面所受的束缚要少。如东晋的王濬,美姿貌,被州郡辟为从事。刺史徐邈有女儿还没出嫁,徐邈就大会佐吏。他女儿在屋内看。女儿指王濬,告诉其母亲,徐邈遂嫁女于王濬。北魏太原长公主寡居,与裴询私通,孝明帝遂诏令裴询尚主。此时男女双方自由选择婚姻,社会舆论并不加以非难,对妇女再嫁也没有像宋以后那样视为“奇耻大辱”,没有“轻视再醮之妇”。那么大多数妇女在结婚问题上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其实她们还是被动的,甚至是被利用的对象。
魏晋南北朝时期盛行门第婚、等级婚,各大家族在娶妇嫁女时大讲排场,以夸耀自己家族的富有和地位的高贵。《宋书·庾登之传附弟炳之传》记载:庾氏家门甚高,庾炳之嫁女于锡时,居然要“嫁女具及祠器,乃当数百万”。其意在显示各自家族的富有和极高的社会地位。但我们从妇女的角度来看,如果是嫁个如意郎君也就罢了,但若从此坠入不幸婚姻之中呢?说她是娘家索取重禮的工具,是婆家炫耀财富的工具,是两家借以提高社会声望的工具都不过分。
在财婚风气背景下,买媳卖女的行为在魏晋南北朝颇为盛行,骗婚行为也出现,不少女方家长同时收受数家聘礼,视其多寡而定婚嫁。如《北齐书》卷四十二《袁聿修传》载:“司徒录事参军卢恩道私贷库钱四十万,聘太原王乂女为妻,而王氏已先纳陆孔文礼聘为定。”一女许配多夫,争婚纠纷层出不穷,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而且令妇女在其中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
门第婚、等级婚择偶范围较狭小,但为了不出选择范围,就只能选择把结婚年龄不断降低,于是出现了早婚现象。这个时期男女成婚年龄较前代明显提前,平均是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这对女子的身心损害很大。首先,女子此时在生理方面还没有发育完全,过早怀孕对其身体损害甚大。其次,女子过早地担当起母亲的角色,心理负担很重,往往也就因此而接受了自己只能为夫家生儿育女传香火的命运,求上进、求解放的意识早早就被湮灭了。生育能力往往能决定魏晋南北朝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命运,结果导致当时的妇女也有换子、弃婴的行为。妇女为求自保无奈地抛弃自己的亲骨肉,虽不能为我们所认可,但也可从侧面揭示出魏晋南北朝的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之低下,以及她们婚姻的不稳定。
二、离婚
魏晋南北朝时期离婚现象多发生在上层社会,主动权不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是正常的,在当时人们也是可以接受的。如东晋末年,谢邈娶妾,其妻郗氏怨恨,便“与邈书,告绝”。这是怨恨丈夫娶妾主动提出离婚的体现,比那些甘心忍受丈夫妻妾成群甚至认为理所应当的人来说,是妇女思想意识的进步。
魏晋南北朝时期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原因,这与当时不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有关,而妇女则成为政治的牺牲品。如官渡之战后,曹操为稳定袁氏的残余势力,便与袁谭结为姻亲关系。当曹操的军力足以消灭袁氏的残余势力时,“公遗谭书,责以负约,与之绝婚,女还,然后进军”。为达到政治目的而结婚,在政治目的达到后便离婚,妇女成了政治的玩偶。还有因政治上恶意报复而被迫离婚的,以及为保全家族免受牵连而离婚的,不管是哪一种,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居于次要地位的,而妇女只能被动接受这充满政治性、功利性的离婚安排,她们无力反抗。
此外,也有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还有因男人贪淫好色、喜新厌旧而抛弃妻子的。如南齐时张敬儿的前妻毛氏,已经为其生子道文。尚氏有美色,敬儿遂弃前妻而纳之。妻子就像一件旧衣服被张敬儿抛弃了。
从这些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时离婚的主动权还是主要掌握在男人手中的,妇女大都只能被动接受,而不能主宰自己的婚姻。
三、再婚
这一时期不论是后妃、公主还是官宦之女或平民之女,再嫁现象颇多。如北魏孝武帝元修高皇后,后改嫁杨愔。吴主孙权的夫人生有二女,长女先配周瑜子循,后配全琮;二女前配朱据,后配刘纂。也有官宦家庭和民间女子改嫁的,如西晋时诸葛道明之女。
魏晋南北朝时期再嫁成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贞节观念较淡薄,这种观念淡薄意味着当时妇女地位较高。随着男权制社会的发展,妇女的社会地位日益降低,妇女渐渐被男人看成私有财产,妇女再嫁现象到宋元以后越来越少,几乎为社会所不容。所以从魏晋南北朝妇女再嫁比较容易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此时妇女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责任编辑 庞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