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格劳修斯与洛克思想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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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代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政治理论中的地位不可忽视,可以说代表着启蒙时期西方政治哲学的最高成就。格劳修斯是第一人,洛克则有启上承下的关键意义。通过简述二人社会契约论中自然状态、国家起源、政体等思想方面的差异原因,并探究该进步对于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以及完善的理论意义与社会意义,以期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格劳修斯;洛克;思想差异
  纵观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学术研究,成果颇多,其中不乏对主要代表人物的观点的比较成果。但笔者发现,研究格劳修斯与洛克思想比较之人少之又少。博登海默说,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呈现出了递进式的进步:格劳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代表第一阶段,洛克、孟德斯鸠代表第二阶段,而卢梭则代表了第三阶段。①故而笔者将该理论第一人格劳修斯与具有承上启下意义的洛克观点进行分别论述及比较。
  一、格劳修斯与洛克社会契约思想论述
  既然格劳修斯是近代西方契约论的第一人,而洛克在此理论中又具有承上启下的巨大意义,故而将从社会契约论中理性自然法、自然状态、公民权利、政体等方面分别论述二人观点。
  (一)格劳修斯——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奠基人
  胡果·格劳修斯(1583—1645),近代自然法学说创始人之一,同时也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②。
  他率先否定上帝意志,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先河。继而,他否定了国家源于上帝创造,而是认为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他假设了在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的存在。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过着平和的生活,但随着人类发展所带来的财产分割,人们感觉安全不保,觉得有必要让渡出自己所享有的全部自然权利,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组成政治社会,拥有权力的政治社会与政府建立信托关系,使其保证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于是国家随之产生。格劳修斯认为,国家“是一群自由的人为享受权利和谋求他们共同的利益而结合起来的一个完美的联合体”③,是订立契约产生的。但是他又反对人民主权,主张君主专制政体,原因是他认为自从人们让渡出全部自然权利而产生文明的政治社会之后,国家便产生了一个超越个人权力的更高权力,统治者操握这一主权并集中运用,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洛克——启蒙时代自由主义的始祖
  约翰·洛克(1632—1704)的《政府论》一书充分体现了他本人关于社会契约论的政治思想,被世人称为近代“自由主义之父”。
  他首先假设了一个平等、友善、互助的自然状态,认为在此状态下,人人平等的享有生命、财产和自由的自然权利。虽然人人均有无限的自由,但并不轻易伤害他人利益,其原因是:“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④。然而,自然状态并不是完备无缺的状态,由于缺少明文规定的法律、公正的法官以及有权威性的公众权力,妨碍到了人们和平共处,故而民众自愿通过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专门的人行使,并遵照订立的契约自觉行使。这便是洛克所论证的政府起源的社会契约论。此外,他还提出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其中,财产权尤为重要。政府被授予的权力因只是人们交出的部分权利且受到契约约束而有限。如若政府违背契约,则民众有权废除契约并重新订立;同时,从保护自然权利出发,他提出了他的理想政体—君主立宪制。其后,为了防止政府权力过大、出现专制,他率先提出了分权学说。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与外交权很难分离,实则洛克主张的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二权分立。
  二、格劳修斯与洛克社会契约思想之比较
  二人均从自然状态出发诠释各自的契约思想,然而得出的结论却诸多不同。其不同大致体现在以下方面:
  自然状态下民众生活状态不同。二人都共同假设了自然状态的前提,格劳修斯认为在此状态下,民众虽过着平和的生活,但彼此孤立、分散,安全不保;而洛克认为民众过着和谐、融洽、相互友善的生活,人人平等。
  自然权利观不同。格劳修斯与洛克都认为民众拥有自然权利,但二者的区别在于,格劳修斯更多的强调的是单一的自然权利观,洛克则认为人拥有生命、自由、财产权三种基本权利;格劳修斯更强调的是个人道德义务,并没有像洛克一样认为天赋人权、不可剥夺。
  权利让渡程度和过程不同。二人都认为民众需要让渡出自己的权利。不同的是,格劳修斯主张人们让渡出全部权利,而且权利让渡、订立契约是自然状态下个人与个人发生的,人人通过订立契约达成一致,而国家则是契约中的第三方。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中提到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由两步组成:“政治社会是由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缔结契约形成的;而政府则是政治社会同政府间存在委托关系的产物。”⑤。并且当政府违背契约时,人们有权收回让渡出的权利并且推翻契约。
  政体观不同。二者均从自然状态出发,但对于理想政体得出了相反的结论。格劳修斯主张君主专制制度,他认为国家虽起源于契约,但一旦权利让渡,则拥有者即像拥有私人权力一般,可随意行使,不受法律控制;统治者虽有义务遵守契约,保护民众权利不受侵害,但即使他不遵从,并滥用权力,民众也不得反抗。与之相反,洛克理想中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他认为民众虽同意赋予政府权威,但当政府违背契约、滥用权力时,民众有权收回让渡出的权利,即主权在民。
  权力分立观不同。格劳修斯在主张君主专制的前提下,得出权力必须集中于一人之手。洛克则基于有限权力主张,认为国家拥有立法权、执行权与外交权,其中,立法权归议会行使,执行权与外交权不可分割,统称行政权交由君主行使;但立法权始终高于行政权,行政权始终对立法权负责。
  三、格劳修斯与洛克社会契约思想不同之原因分析
  二者为何诸多观点不同呢?在笔者看来,必然与其时代背景、思想来源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时代背景是根本原因   格劳修斯生存的年代是16、17世纪。16世纪中期,随着欧洲贸易中心的转移,荷兰作为一个海洋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17世纪,荷兰尤其通过发展对外贸易与殖民扩张成为当时的大国;与此同时,在政治思想方面,封建教会在荷兰存在很大势力,落后的神学观点限制了资产阶级的进一步发展。格劳修斯正是顺应这样的时代背景,率先打破封建神学的桎梏,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思想。
  于洛克而言,17世纪的英国经过长达半个世纪的跌宕起伏,无论是思想文化、政治结构亦是基本的社会传统准则均发生剧烈变动。之后的英国将走向何方,政治制度如何设计,政治生活如何正常运转,那个时代的思想家们众说纷纭。洛克认真思考了英国当时的现状,考虑到数十年的紧张斗争和内战独裁所带来的过激倾向,他理性思考了如何构建一个永久性和平的社会,如何使权利与权利动态平衡,也正是面临这样的现实背景,他的社会契约思想才尤为的独树一帜。
  (二)思想来源不同
  马克思认为,古希腊末期的伊壁鸠鲁是最早提出社会契约观点的古代思想家⑥。其后,在罗马时代,西塞罗又进一步发展了伊壁鸠鲁的契约思想。在中世纪,契约思想被基督教神学家们与神学所捆绑,带有浓厚的神学色彩。到了近代以来,马基雅维利、博丹等逐渐摆脱神学观提出了各自的主张。想必格劳秀斯的社会契约思想必定是充分了解以上人的观点并予以批判、参考或是借鉴。
  洛克除了吸收前面的诸多观点之外,霍布斯的思想对他影响尤为明显,甚至在当时有学者称他为“早期霍布斯主义者”。此外,基督教思想在他理论中也起了莫大的影响作用,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他虽认为人性有恶,但仍保留了善意,这点我们从他对自然状态的假设便可看出。洛克作为前人思想的集大成者对社会契约论进行系统、详细的论述并加入由于其他思想观念的影响得出的独一无二的社会契约观点,为继格劳秀斯之后的社会契约观注入了全新的理论观点。
  正是因为时代背景、思想来源等诸多不同,导致了二人关于社会契约思想的诸多差异。
  四、格劳修斯与洛克契约思想之差异的意义及其启示
  这种差异或许可以用进步来形容,正如博登海默而言,从格劳修斯到洛克,其契约思想确实呈现出了阶段性的进步。这种进步对于社会契约论建构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当代中国政府健全依法行政也有着一定借鉴意义。
  (一)该进步使社会契约论建构进一步完善
  首先,自然权利得到了进一步详细的阐释。格劳秀斯虽提出了“自然权利”这一观点,但并未详细论证;然而,洛克在这一观点上进一步分化,认为民众拥有生命、财产、自由等上天赋予的自然权利。在此之后,孟德斯鸠、卢梭等均不同层面的论述了关于自然权利的看法。
  其次,洛克在格劳修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权力分立”的观点,之后的持有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的思想家们在洛克的思想上均对权力分立提出了独到的观点,其中尤以孟德斯鸠为代表。
  此外,西方近代社会契约思想由主张专制政体进步到民主政体,之后的思想家们也在洛克的基础上均放弃专制政体,虽主张的民主政体未必相同,但共同点不可磨灭的都是民主政体。
  自然权利、权力分立、民主政体等理论思想方面的进步,使得西方近代社会契约思想在理论建构方面更为完善,故而有着重要意义。
  (二)该进步对彼时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事实证明,这些进步契约思想均在现实政治中各国采纳并运用。洛克主张的君主立宪政体在光荣革命之后被英国等诸多国家采纳并践行。此外,自然权利等观念深入人心,美国在其《独立宣言》中提到:“人人生而平等,人们有生存权、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不可转让的权利”;继《独立宣言》之后,法国在其《人权宣言》中也提到“人类生来而且是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都是不可动摇的人权”,可见天赋人权思想、自由平等观念影响之深远。“权力分立”思想在由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之后,不仅在美国立宪者手中得到实现,更是成为西方近现代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
  (三)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首先,对政府官员树立廉洁意识、加强法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有启发。只有政府和执掌权力的人明白手中权力来自于民众权利的让渡,行政工作者才能将人民与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只有官员意识到:违背公众利益时,民众有权收回让渡出的权利时,政府官员才会谨慎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执政,减少腐败之风,提高廉政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也才能真正意义上使我国法治队伍建设更加完善。
  其次,对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一定借鉴意义。现今,中国社会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政府权力分配不合理,时常有追究责任时各个机构间相互“踢皮球”的现象;部分权力机构冗杂,导致民众找政府办事手续繁杂且政府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办事效率低下;还有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存在政府权力缺失,无法为民众提供所需服务。如若政府时刻牢记自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民众同意”,时刻牢记与民众订立的“契约”,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最后,对公民道德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文件中突出了公民道德建设在法治社会的重要地位。格劳秀斯与洛克同样假设了自然状态,认为在此状态下,人民平等、安全,相互尊重,并且通过让渡权利、达成一致契约后,人人自觉遵守并维护契约。如若充分利用这一思想并广泛传播,公民之间的信任感与安全感必然会有所增强,则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道德缺失、道德冷漠的事件必然会随着这一观念的深入人心而减少。
  【注释】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②潘云华.“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48-55
  ③[荷]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M].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8.
  ④[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4.
  ⑤[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M].刘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596.
  ⑥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3.
  作者简介:任虹宇,女,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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