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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康德的道德法则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文章认为,康德的道德法则作为惟一的实践法则来自于理性,然而这一法则在具体实践时陷入了职责的表象中,从而使得来自于理性的道德法则回归到了与其相对立的信仰之中。康德的矛盾一直到韦伯运用伦理学的分工才得以解决,罗尔斯在韦伯的“责任伦理’’的基础上提出了重视社会制度和操作程序的正义理论,在这一意义上,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的义务理论经历了一次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