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未来:中国与中亚五国双边投资条约准入规则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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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准入是平衡国家经济监管权和开放投资义务之间最重要的砝码。在“符合东道国法律”的基础上,中国与中亚五国间的投资准入规则经历了从外资公平待遇到出现最惠国待遇的发展。以中国的视角,未来中国与中亚五国准入规则的发展将取决于双方的投资经贸关系,中国经济的现状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期,以及中国在该区域经济政策的取向三大因素。通过中国与中亚五国投资现状以及五国投资市场准入的分析,该地区的投资准入规则,将遵循从“依据东道国法律”接受投资,到准入阶段的最惠国待遇,再到准入阶段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从特定部门的准入开放到原则性开放下的部分例外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 投资准入规则;“丝绸之路经济带”;投资关系;准入模式发展
  中图分类号 D99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4)06-0052-06
  在全球一体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各国正在将全球市场竞争的重点从国际货物贸易转向国际投资,通过签订大量的国际投资条约①,实现本国经济战略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深化我国改革开放总体要求和对全球经济发展新形势精准把握的基础上,作出“放宽投资准入”②的决定。从国际投资条约的角度而言,一国“放款投资准入”主要体现,是其投资准入规则形式和内容的选择。
  正当美国打造TPP和TTIP贸易集团,俄罗斯竭力营造独联体国家内自由贸易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Eurasian Community)时,在中国的呼吁下③,作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国家,中国与中亚五国除了继续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外,还将加强在科技、文化、能源、环保,尤其是经贸领域的区域合作。尤其是中国与中亚五国具有较强的经济互补性,完全有可能形成以“丝绸之路经济带”为地缘特征,建立类似于中国与东盟包含有货物、服务和投资三位一体的自由贸易区。而该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有关投资的规则,必将充分考虑成员国尤其是成员国之间相关的缔约实践。
  鉴于投资条约准入规则在国家间投资便利化所起的重要作用。本文以中国与中亚五国间现有的双边投资协议(BIT)为模本,参照“投资准入”的一般法理,在分析中国对中亚五国投资的现状的基础上,思考“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未来可能的选择与发展。
  一、投资准入规则的概念与作用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活动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投资准入阶段(admis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和投资运营阶段(ope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有时也被划分为投资设立前(pre-establishment stage)和投资设立运营(post-establishment stage)两个阶段。在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区分外国投资的“准入权(the right of admission)”与“设业权(the right of establishment)”意义不大,“准入权”等于“设业权”。④ [1]投资准入规则是指东道国向外国投资者完全或在某些行业开放或关闭国家经济,以及接纳外国投资者和设立外国投资的方式。
  由于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影响远远大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脚步明显落后于国际贸易,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完全开放本国的外国投资市场。而投资准入规则作为东道国控制外资的主要手段,代表该国投资的整体氛围,是创造有吸引力和高效投资环境重要的第一步,同时体现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中利益分歧重合,[1]所以投资准入规则是国际投资条约中最敏感的问题,如同“幽灵”一般游荡于国际投资条约各个角落。⑤
  东道国对投资准入管制措施的核心是准入阶段的投资待遇,尤其是否给予外国投资在该阶段国民待遇——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自由主义浪潮,晚近缔结的投资条约突破传统投资保护与促进功能,以促进投资自由化为目标,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从营运阶段延伸适用于准入阶段,由此使得外资可以更容易地进入东道国。⑥ [2]但是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对于准入阶段给予外资何种待遇,根本上取决于在投资市场开放与国内利益保护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二、中国与中亚五国现有BIT投资准入规则的文本分析
  中国于1992年首先与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次年与塔吉克斯坦分别签订BIT。⑦ [3]这5个BIT文本内容与结构基本相同,基本包括:序言、定义条款(投资、投资者、收益、领土)、实体问题条款(准入、投资待遇、征收与赔偿、损害与损失的补偿、转移、代位)、争端解决条款(国家之间、国家与投资者之间)、保护伞条款和拒绝利益条款、最终条款(条约的适用、磋商、解释、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20世纪末,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既是吸引外资的“黄金时代”,又是对外资经济走出去的“探索时代”,中国共与超过60个国家签署BIT(中国第二代BIT),极大地促进了国内的经济发展。 ⑧[4]但与中国近两年签署BIT,如中国-加拿大BIT,以及最近中美BIT谈判所透露出的文本信息相比,20世纪末签署的BIT文本显得较为简单。而2011年中国-乌兹别克斯坦重新签署的BIT(中国第三代BIT),则充分体现中国BIT的发展,尤其是在投资准入规则方面。
  (一)准入规则的基础文本
  1992年中乌、中吉、中哈、中土BIT、和1993年中塔BIT有关投资准入规则的措辞基本一致。一般第2条规定“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允许此种投资……”;第3条要求“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保障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与该投资有关的活动受到公平的待遇和保护”,同时要求“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
  至2011年中乌新签署的BIT,有关投资准入规则的措辞较上述BIT发生较大变化。第2条在“促进和保护投资”的标题下,仍然保持“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国家的投资者在其本国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并保护这种投资。……”但是在第4条“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则明确规定,“一、缔约一方就投资的设立(establishment)、并购、扩大、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出售或投资的其他处置所赋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在其境内的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势下给予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二)中国与中亚五国BIT准入规则的特点
  1. 被准入的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法律”
  按照学者根据条约是否要求外资准入“符合东道国法律”,把准入规范分为欧式准入模式和美式准入模式:[5]欧式准入模式一般是在条约中有单独的准入条款(条款标题为“Promotion and Admission of Investment,投资准入与保护”或类似措辞),并明确规定具体准入规则属于东道国国内事务。不直接给予外资准入权,需要依据“东道国的法律”,把投资限于那些东道国单方承认的标准和保障。⑨美式投资条约没有单独的投资准入条款,最常用的方法是将准入权融于国民待遇条款,又作出某种限制(如负面清单和“in like circumstances”的规定),一般规定东道国在投资准入方面给予外资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投资者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⑩
  改革开放之初到21世纪初,作为发展中国家和主要的资本输入国(投资东道国),基于审慎的态度,中国与中亚五国BIT以“防御性”为主,投资准入模式是“符合东道国法律”的欧式准入模式。在投资准入阶段保留东道国的自由裁量权,东道国没有义务在批准BIT后修改其国内法。这可能导致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使对方国民接受的待遇不但逊于本国公民,而且可能逊于第三国的国民。同时东道国保留在投资条约生效后,修改的国内法上有关投资准入的自由。[5]
  2. 外资公平待遇到出现最惠国待遇
  投资准入规则的核心问题是准入阶段外资待遇标准。中国与中亚五国BIT准入规则的最大发展是,从最初要求“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和与该投资有关的活动受到公平的待遇和保护”和“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11}到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则明确规定,就“投资设立(establishment)、并购、……或投资的其他处置赋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在其境内的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势下给予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即从外资公平的待遇(绝对待遇),到条约规定给予最惠国待遇(相对待遇)。
  将最惠国待遇延伸至投资准入阶段是国际投资条约的发展趋势。从各国实践上看,传统上采用欧式模式的国家是在逐渐吸收、借鉴和采纳美式模式的做法,其双边投资条约中也开始不断加入对准入阶段外资待遇的要求,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12}以中国的实践为例,中国2003BIT范本没有规定准入阶段的最惠国待遇,但近期与其他国家签订的BIT中,开始明确把最惠国待遇引入外资准入阶段,如2004年中国-芬兰、2009年中国-东盟投资协议、2012年中加BIT第5条“最惠国待遇”均规定,各缔约方在准入、设立、获得、扩大、……或对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应当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相关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或其投资的待遇。
  (三)小结
  综上所述,现有的中国与中亚五国间BIT仍然属于“投资保护”型, 重在保护已为东道国接受的投资, 而在市场准入方面并不能创造更多的机会。尽管促进和保护投资是所有投资条约的目的,表达了缔约国对投资自由化的追求,没有一个国家会承诺无条件的投资准入。{13}
  但可以预见,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兴起,中乌BIT的示范效应,中国与其他四国新一轮投资条约文本中,准入规则必然从完全“依据东道国法律”,到准入阶段对外国投资的最惠国待遇的发展历程。{14}
  而2013年7月中国表示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这意味着将在形式和实质上突破中国在投资条约外资准入规则的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无疑是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但同时面临一个新的问题:中国与中亚五国投资准入规则(不仅仅是双边投资协定BIT,还可能是包括投资规则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是否也能进化为“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
  从中国的立场来,在国际投资条约中,采取何种准入规则将取决于双方的投资经贸关系,中国经济的现状以及对未来发展的预期,还依赖于中国在该区域经济政策的取向三大因素,当然这三者间也相互关联。
  三、中国对中亚五国投资现状分析
  中国与中亚五国在投资领域合作主要特征是:中国对中亚国家的直接投资快速增长,已成为乌兹别克斯坦第一、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第二大投资来源国、哈萨克斯坦第六大投资来源国;尽管双方互有投资,总体上中国是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其他五国为资本输入国(东道国)。
  (一) 整体向上,波动较大
  中国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存量总体呈快速上升趋势(见表1,“俄罗斯”作为参照数据),但流量增幅呈现较大的波动,甚至出现负增长(见表2),显示出中国在该地区直接投资的不稳定性。{15}[6]
  (二)投资流量与存量的国别差异明显
  从中国对外投资的角度,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中亚五国整体所指比重较小,其流量与存量的总和,以2011年的数据为例,基本与俄罗斯一国持平。同时,中国对中亚各国直接投资总量、增长和稳定性来看存在国别差异。其中存量高度集中于哈萨克斯坦一国,{16}占中亚五国总量的70%左右,而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存量最低,明显与乌国的经济总量和战略地位相差甚远。从流量增长的稳定性来看,各国都有波动,吉尔吉斯斯坦相对较好,而乌兹别克和土库曼斯坦波动较大。
  2012年中国对中亚五国投资在数量上继续保持上述状态,但有些许变化。{17}[7]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2年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出现井喷,流量为29.96亿美元,截至2012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累计62.51亿美元(2012年俄罗斯的两项数据为7.85亿美元和48.88亿美元)。相同的统计项目下,中国对吉尔吉斯斯坦直接投资流量是1.61亿美元,投资存量为6.62亿美元;塔吉克斯坦的数据为0.83亿美元和1.91亿美元;土库曼斯坦的数据为1 234万美元和2.88亿美元;尽管中国是乌兹别克斯坦第一投资伙伴国,但该国的数据并不理想,分别为-2 679万美元和1.46亿美元。   (三)投资领域的相似性与多元性并存
  在投资领域上,中国对中亚各国的直接投资具有相似性,主要涉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钻井机设备维修、汽车组装、食品加工、农业养殖等诸多领域。[8]但中国对各国的投资各有侧重,例如在塔吉克斯坦,主要涉及矿业、农业、电信等领域;而在哈萨克斯坦,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石油勘探开发、收购哈石油公司股权、加油站网络、电力、农副产品加工、电信、皮革加工、食宿餐饮和贸易等;{18}在乌兹别克斯坦,中国投资者主要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营运、铀矿勘探开发、煤矿、电站、泵站、铁路和电信网改造、化工厂建设、土壤改良和制革制鞋及陶瓷等业务;在土库曼斯坦,双方的合作范围是油气、交通通讯、农业、化工、食品工业和建筑业。[7]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中国投资者在吉尔吉斯斯坦,除了继续在如工程承包、通讯服务、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等多个领域和行业投资外,在交通、通讯领域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加大,行业领头羊地位突出。双方还在非资源领域合作取得重大突破——由中国特变电工公司承建的上合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项下吉“达特卡-克明”输变电线项月成功签约,总金额3.89795亿美元,创下两国建交以来单笔合同金额最大的纪录;中国路桥公司承建的“奥于-巴特肯-伊斯法纳”公路及“比什凯克-巴雷克奇”公路修复项目签署贷款协议,总额1.298 5亿美元,同样使用上合优惠出口买方信贷。[7]
  (四)小结
  中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的增长,是中国经济发展,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发挥竞争优势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条件的必然结果,也是中亚国家积极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行积极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投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投资环境大大改善的结果。[8]
  在中亚国家吸引外资迅速增长但不稳定的背后,一方面说明其丰富的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所蕴含的未来市场的巨大潜力,另一方面表明由于五国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体制上的缺陷,外国投资者对构建更加稳定的国内市场环境迫切要求。
  四、展 望
  由于外国投资是其新的财政来源和经济增长点,作为资本输入国,中亚五国继续在各种产业中放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并加以促进,以刺激增长,出台的投资政策绝大多数都指向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更多地利用产业政策,调整外国投资者的准入政策。{19}[9]
  但通过上述分析,中亚五国对国际投资条约中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持谨慎的态度。首先,中亚五国在对外投资中整体表现为资本输入国(不仅仅是对中国和俄罗斯),本国经济处于相对弱势,外国投资对本国经济的影响远远大于经济强国,因此在投资准入规则选择方面必然持保守态度,注重东道国对外资的监控。其次,外国(包括中国)对该五国的投资领域尽管出现多元化,但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等关乎国计民生的领域;而该五国与其主要资本输入国相比,产业比较优势不明显,相对单一的经济结构没有改变,虽然外国资本的介入成为中亚国家新的财政来源和经济增长点,[10]但如果不考虑本国经济情况,直接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特别是国民待遇,则有必然对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再次,必须考虑中亚五国的条约缔结习惯和俄罗斯较为保守的国际投资政策在该地区的影响,因此,中亚五国在国家经济监管权和开放吸引投资之间,必将坚持依据“东道国的法律”接受投资。
  从中国的立场来看:首先,在中国与中亚五国之间,中国主要是资本输出国(中俄表现为相互投资),而且从趋势或动态上看,中国对该地区投资增速强劲,因此随着中国在中亚直接投资的增加,特别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国对这些国家准入开放和投资稳定性的要求将会逐渐增加。其次,作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导国,中国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以发展的视角,在制定该地区的国际经济规则中,对制度建设和价值建构有所贡献,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最后,在世界范围内,在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和投资者国民待遇已是大势所趋,[11]尽管这种趋势会受世界经济状况的影响有所反复,但在全球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的进程中,这种趋势不可抵挡,中国应该顺应这种潮流。
  综上所述,中国与中亚五国未来签订国际投资协定(不仅BIT)政策取向应是外资管理与投资保护的均衡。随着中国在该地区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大,中亚国家“借力”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区实现从“交通走廊”向“经济发展带”的转型,[12]该地区投资准入规则,应遵循从“依据东道国法律”接受投资,到准入阶段的最惠国待遇,再到准入阶段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从特定部门的准入开放到原则性开放下的部分例外的发展路径。
  ① 广义的国际投资条约包括:双边投资协定BIT(最为典型)、含有投资条款的区域协定FTA(如经济合作、一体化协定等,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以及涉及针对有关投资措施的多边条约(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等)。
  ② 全会公报指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要放宽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
  ③ 为了使欧亚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相互合作更加深入、发展空间更加广阔,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重要演讲,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想,认为可以用创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加强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和民心相通。
  ④ 受语言翻译及国际投资条约类型不同的影响,学者在使用“投资准入”一词时,有时并不严格区分“准入权(the right of admission)”和“设业权(the right of establishment)”。“准入权”主要涉及到投资进入或开业(entry or set up a presence)的权利,而“设业权”涉及在投资期间投资者可以开展业务的条件(type of presence that may be permitted),强调设业的持久性(the permanence of the presence)。   ⑤ 在国际投资中与准入规则相关的条款或内容包括:宗旨和目标、投资与投资者定义和范围、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例外规定和不符措施等。例如业绩要求是与准入规则相关的内容,美国和加拿大缔结的BIT通常禁止条约规定东道国要求投资者按照规定的方式开展业务(业绩要求),如强制要求外国投资者使用本地材料、一定量产品出口的责任、雇用当地人员的义务。这些做法因与自由市场原则不一致而被认为是限制市场准入。
  ⑥ 过去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准入后阶段,当代许多投资条约明确规定它们进而适用于投资准人阶段,比如NAFTA 第1102 条、MAI(1998年草案)第三部分、美国2004 年BIT范本第3条和加拿大2004年BIT范本第3条都规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外资的设立(establishment)、获得(acquisition)等准入阶段,泰国-澳大利亚FTA第904条的标题就是“设立前的国民待遇”(Pre-establishment National Treatment)。
  ⑦ 本文条约文本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我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一览表》。
  ⑧ 笔者非常赞同Norah Gallagher & Wenhua Shan的观点,即从1982年至今,中国BIT版本可以划分为三代:(1)1982~1989年,中国启动BIT谈判与第一代BIT出现;(2)1990~1997年,中国加入ICSID与第二代BIT;(3)1998年至今,中加BIT谈判启动和签署与第三代BIT。在此基础上,笔者大胆预测,以2012年5月中美BIT谈判为始,鉴于双方在世界经济政治体系中的领导地位,两国一旦能达成协议,不仅对中国也会对世界其他国家未来的国际投资条约或与之相关的条约(如自由贸易区),产生深远影响,将是中国BIT的第四代版本。
  ⑨ 以德国2005年BIT范本第2条第1款为例:“缔约一方应尽可能鼓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进行投资,并依照其法律法规准许这种投资进入”。
  ⑩ 2002年后NAFTA、美国对外缔结的FTA以及BIT均要求准入前国民待遇。以2012年美式BIT范本为例,其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4条最惠国待遇中,准入规则表述为:“缔约一方给予在其领土内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建立、取得、扩张、管理、实施、运营、出售和其他处置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的待遇”、“缔约一方给予在其领土内的涵盖投资在建立、取得、扩张、管理、实施、运营、出售和其他处置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
  {11} 按照一般的学理解释,“与该投资有关的活动(activity in connection with investments)”应包括投资的建立(Establishment)、取得、扩张、管理、实施、运营、出售和其他处置方面”,所以“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方面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是可以理解为在准入阶段的“最惠国待遇”。但在中国的缔约实践中,“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包括投资准入。参见1988年中日BIT、1992中韩BIT。
  {12} 如芬兰与亚美尼亚(2004)、阿尔及利亚(2005)及中国(2004)等签订的BIT中则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准入阶段的内容。以中国-芬兰BIT为例,双方约定“就设立、征收、运营、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扩张、出售或投资的其他处置方面,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
  {13} 各国对外资准入都设定了各种限制和例外,具体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划定了限制或禁止外资准入的领域; 二是设定了外资准入的资格和条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如公共事业、国防工业、交通运输业,一般都对外资进入做出限制或禁止。
  {14} 中国-吉尔吉斯坦BIT,1992年5月14日签订,1995年9月8日生效,有效期10年。中国-哈萨克斯坦BIT,1992年8月10签订,1994年8月13日生效,有效期5年,期满后缔约一方可随时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中国-土库曼斯坦BIT,1992年11月21日签订,1994年6月6日生效,有效期15年。中国-塔吉克斯坦BIT,1993年3月9日签订,1994年1月20日生效,有效期5年,期满后缔约一方可随时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15} 数据来自《201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16} 2008年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前20位的国家中,哈萨克斯坦以4.96亿美元排名第八;同年存量前20位的国家中,哈萨克斯坦以14.02亿美元排名第十。2009年,相同统计项目下,哈萨克斯坦以15.16亿美元排存量榜第十二。到2010年,由于中国当年对哈萨克斯坦投资流量继续下降,其吸收中国投资存量仅增长为15.91亿美元,排名第十四,占总比重的0.5%。到2011年,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流量接近6亿美元,排名第十四;以存量28.58亿美元排名第十二,所占比重达0.7%。数据来自2008、2009、2010、201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17} 2012年的数据来自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2013年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18} 目前中国在哈投资的大项目有:中哈石油管道项目、PK?项目、AOM 项目、KAM 项目、曼格斯套项目、阿克纠宾项目、北布扎奇项目、肯一阿西北管道项目、里海达尔汗区块项目、中石化FIOC和中亚项目、中兴COMA450项目、阿斯塔纳北京大厦项目、巴甫洛达尔铝厂项目、卡拉赞巴斯油田项目、中哈铀开采项目、阿克套沥青厂和鲁特尼奇水电站项目等。   {19} 亦可详见2013年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中亚五国投资政策法规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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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ilateral Investment Admission Rul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Five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From China's Perspective
  Qian Xiaoping
  (School of Business,Xi'an University,Xi'an 710065,China)
  Abstract: With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reaties,admis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is the most important measure to balance the national economic supervising right and open investment obligations. On the basis of "comply with host country laws",the investment admission rul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five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have experienced a process of development from the fair treatment to the emerging of the most favored nations(MFN). From China's perspective,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investment admission rules will depend on three major factors,including the bilateral investment and trade relations,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economy and future expectation,as well as the orientation of the regional economic policy. By analyzing the present investment situation,investment admission rule in the region will follow procedures as from "comply with host country laws"to MFN and national treatment;from open specific sectors to general open with some exceptions.
  Key words: foreign investment admission rules; Silk Way economic belt; investment relations; admission model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张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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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运用空间计量经济模型测算了城镇化发展及其他影响因素对能源消费的影响程度,并将城镇化发展及其他影响因素对能源消费的影响效应分解为直接影响效应与间接影响效应。结果显示,城镇化率水平提高1%,能够促进能源消费减少0.0890%,对相邻地区的空间溢出效应为正,带来相邻地区能源消费0.1362%的增长幅度。我国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大力推动城镇化节能。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空间杜宾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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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预防欧债危机再次发酵,欧元区各国主要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紧缩的财政政策搭配来刺激经济以及改善财政状况。但从长期来看,宽松的货币政策使通货膨胀的风险一再加大,而紧缩的财政政策则让萎靡不振的欧元区经济雪上加霜,两者的叠加很可能导致欧元区在未来陷入滞胀。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摆脱危机,欧元区亟须对当前的宏观经济需求管理政策进行反思。另外,在货币和财政政策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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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区域协同创新网络是高新技术集群及园区在创新功能方面的抽象,准确地识别、分析、预防风险是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文章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引入外部协同网络,提出了区域协同创新网络“三角结构”,据此梳理了现有风险。通过系统动力学因果关系模型,结合“三角结构”与网络特征指标分析了协同创新网络风险的形成过程,并运用案例对比验证了因果关系回路。进而结合案例揭示了创新密集型集群的风险易发缺口,提出了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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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养老问题不断凸显,法国政府推动了一系列多样化、产业化的养老服务,一方面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还创造了就业岗位,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可以预见,我国也将进入人口快速老龄化时期,应该借鉴法国养老服务的发展经验,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等五个方面入手,加快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使其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  [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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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有文献主要讨论地方政府的整体效率或某类公共品供给效率。如果将环境质量看作是公共物品,将地方政府视为环境质量的提供者,那么财政分权是否提高了政府环境治理效率?基于我国31省市1998~2010年的环境治理支出数据,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和面板Tobit模型计算并分析了影响政府环境治理支出效率的因素。回归结果表明,财政分权与环境治理支出效率呈负相关关系,腐败降低了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支出效率。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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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演将产业集群中知识溢出渠道分为横向外溢效应、纵向外溢效应、伙伴网络效应、资助网络效应,将创新能力分为知识生产能力和知识转移能力,通过分析外部信息获取对本地企业创新绩效的作用,并考虑创新能力的影响。基于福建和广东产业集群中的325家中小企业为样本获取数据,通过层次回归模型的实证检验,最终的结论为:四种外部网络效应皆对创新绩效产生显著正向的作用;知识生产能力分别在横向外溢效应、伙伴网络效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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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演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收入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既有制度性因素也有市场因素,对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技术进步进行比较,发现垄断行业全要素生产率更高,主要是通过技术改进实现的;采用2004~2012年工业行业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技术进步和行业垄断对行业收入差距的影响,结果表明:垄断行业的技术改进对工资收入的影响作用更大,行政垄断与技术改进交互作用,垄断行业凭借“行政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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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和辽宁省两个资源型老工业基地由于存在路径依赖及其锁定效应的影响,制造业发展相对缓慢。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二者均面临着老工业基地改造、经济结构调整、制造业转型升级等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对山西省和辽宁省两个资源型老工业基地历史演进的梳理,认为制造业振兴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地区资源优势日益凸显,制造业产业集群已初具规模,但也存在制造业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将振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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