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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警察类立法文本所表现出的最大特征在于,对警察职权的规范以概括性条款为主,使得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宽、警察任务范围含糊不清,概括性条款极有可能被滥用以扩充警察任务范围。现代警察类立法的理论趋势在于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我国公安机关的实践则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来完成警察权具体化的过程。警察类规范性文件通过非赋权性基础填补、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及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形成三重填补机制,既对警察具体职权作出裁量基准和解释基准的填补,也对现有行政法体系的法律保留原则形成一定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