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案件的诉讼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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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从一起死刑案件谈起,对我国死刑案件的诉讼周期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革设想,以增加死刑案件的正当性,限制死刑的运用。
  关键词 死刑 诉讼周期 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李洪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46-02
  
  一、从“福建南平凶杀案”谈起
  2010年3月23日早上7点24分,福建省南平市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重大凶杀案,造成小学生当场死亡3人,送医院救治10人,经抢救无效后又死亡5人。对于这次的恶性杀人事件,舆论一片哗然,强烈要求严惩凶手。在这种社会背景下,2010年4月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郑民生故意杀人罪成立,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民生当庭表示要上诉。4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郑民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月28日,郑民生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福建南平凶杀案”具有如下特点:首先,被告人手段残忍,选择的作案对象弱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次,媒体在这个案件中的影响力巨大,通过舆论的推动作用,加快了依法惩治被告人的审判;最后,诉讼周期极短,只有36天,正义在公众的心中快速得到了实现。
  从我国刑事政策来看,对于杀人等恶性案件一贯坚持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因而本案的快速审判并非出人意料。但是,对于一宗死刑案件,司法机关应否更加慎重呢?因为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亦包括程序正义,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太短的诉讼周期难免会在程序正义上有所欠缺,因为适当的诉讼周期正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下面笔者试以本案为背景对我国死刑案件的诉讼周期展开论述。
  二、诉讼周期概述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从发生至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它可分为法定的一般周期和个案的实际周期。法定的一般周期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一是生效判决所要求的审级多少。要求的审级越多,诉讼行为的可延续性就越强,周期也就越长;反之,诉讼周期则越短。二是诉讼阶段及其期限。诉讼阶段是构成诉讼过程的基本单位,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法律为诉讼过程所规定的诉讼阶段的多少以及各诉讼阶段的期限显然也直接影响诉讼周期的长短。三是某些诉讼行为实施期间的最大值,如上诉期限。四是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期限变通,如羁押期间的延长等。
  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周期的考察,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周期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被强制进入诉讼活动之日起到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所经历的时间延续过程。按照笔者的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定的一般周期由下列期间组成:拘留期间、逮捕羁押期间;审查起诉期间;第一审程序的期间;上诉、抗诉的期间;第二审程序的期间。对于死刑案件而言,其诉讼周期还应包含死刑复核的期间。
  三、诉讼周期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的认识过程是从零开始,预先未设置认识前提,通过证据去检验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为了防止任何形式的先入为主,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任何对实体问题的认定只有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成为定论,并规定了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检控方的证明需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疑罪从无等一系列原则,而实现这样一些目标显然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个适当的周期,这是诉讼周期存在的首要理论基础。
  (二)控辩平等原则
  只有控辩平等,才能使控辩双方的辩论成为真正的辩论,才能保证控辩双方都积极提出最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为法官创造一个“兼听则明”的环境,以实现判决公正的目标。
  20世纪以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为保障死刑犯获得公正的审判,制定了诸多法律文件,其中含有一项一般保障措施:“有相当的时间与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给予他自己选择与律师联络的权利。”这项保障措施是必要的,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就等于让犯罪人空手上战场,国家机构存在乘人之危之嫌,因为“司法正义的要求是一切犯罪人始终应当受到惩罚,但同时也强调受到追诉的人享有自我辩护的一切可能”,“刑事诉讼程序,既应当保护社会,也应当保护个人的自由与辩护权利,没有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就不可能有真正公正的制裁”。
  (三)诉讼及时原则
  诉讼及时原则,是指现代刑事诉讼应当以正当、迅速解决刑事案件为目的,不仅要求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而且要求迅速、及时地执行刑事程序,使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以实现诉讼的高效化。一方面,诉讼及时原则反对拖延,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积极推进刑事程序,诉讼应当在必要且合理的时间内终结,不得无故拖延、稽误,毕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另一方面,诉讼及时原则也反对草率,强调诉讼的及时性,而并不是一味求快。“及时是草率和和拖拉两个极端的折衷。人们不希望在无充足时间收集信息并思考其意义的情况下草率做出判决。”因而诉讼周期必须以诉讼及时原则为基础,它要求诉讼的进行既不能拖沓,也不能过于急促。
  综上可以看出,诉讼周期与程序正义之间存在着不可忽略的关系,诉讼周期的长短,对程序正义的实现存在着深刻的影响;由于死刑案件关系被告人的生命权,应比普通刑事案件有更长的诉讼周期。从美国和日本对死刑案件的处理来看,均是旷日持久,体现出对死刑案件程序正义的倍加重视。因而就本案来看,仅仅36天的诉讼周期未免显得过于注重了惩罚,而忽视了对犯罪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司法审判对公民法治观的引导作用。
  四、构建我国死刑案件适当的诉讼周期
  (一)反思我国对死刑案件从重从快处理的刑事政策
  从我国就死刑的规定来看,死刑案件的犯罪人应是犯有极为严重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也最为严重,因而我国一向对死刑案件绝不姑息,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就是从重从快处理。但在废除死刑成为一种世界趋势的情况下,这样一种刑事政策是否值得反思呢?笔者认为:第一,这与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相矛盾,不利于尊重人的生命、人权保障等价值观的形成与增强;第二,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仅注重了打击,而没有注意到死刑案件需要赋予犯罪人更多的准备时间,违背了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第三,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能恢复的价值,一旦出错,则无可挽回;第四,对死刑案件的犯罪人从重从快处理虽然一定程度上符合了“民意”,但以死刑“平民愤”不啻是对民众原始报复本能的放纵,因为国家负有引导民意循着理性方向发展之职责,一味地听从“民意”不利于公民法治观的生成。
  实际上,“基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这一程序系统(死刑案件审理程序)应具有区别于普通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即该系统应具有更为严格的过滤机制,以确保其所产生的死刑裁判无论是在事实认定还是在法律适用上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保障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正当性,为死刑案件的审判尤其是一审、二审开庭审理提供足够的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时间,死刑案件应比其他案件有更长的审理期限”上述说法虽然仅针对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而言,但就死刑的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而言,其相对普通刑事案件而言显然应具有更长的诉讼周期。
  (二)具體设置我国死刑案件的诉讼周期
  我国的诉讼周期,只设置了最长的诉讼期限。经过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使诉讼周期最长可达1年2个月零27天(共452天),但是缺少了对最短诉讼周期的限制。笔者认为,死刑具有不可挽回性,所以在制度设计必须非常慎重。具体到死刑案件的诉讼周期上,就是结合一些特殊的规定来设置最短的诉讼周期:
  1.设置死刑案件最短的诉讼周期
  (1)参考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审查起诉的期间不能少于1个月,目的就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充足的准备辩护的时间;
  (2)建立审前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机制,确保辩护方的证据先悉权。该期间不能少于15天。
  (3)参考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96条之规定,死刑案件一审、二审的期间均不能少于1个月;借鉴美、日等国家的做法,针对一审死刑判决采取强制上诉原则,即对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死刑案件,都启动二审程序,并例外规定强制上诉的案件,二审期间不能少于15天。
  (4)死刑复核的期间不能少于15天。
  在上述设想中,笔者并没有把侦查期间计算在内,因为侦查本身不具有确定性,应视证据的收集情况而定;同时,即使该阶段期间很短,但在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已为犯罪人预留了较为充足的准备辩护的时间。
  综上,死刑案件的最短訴讼周期至少为3个月零15天(不包括侦查期间和犯罪人申请延期的期间)。
  2.赋予犯罪人申请延期的权利
  (1)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请“延期提起公诉”的权利。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其需要并有可能收集到新证据以减缓其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有向检察机关提出“延期提起公诉”的权利,该期间最少可以是15天;检察机关审核认为属实的,应加以允许。
  (2)赋予被告人申请延期审判的权利。即在被告人提出其需要并有可能收集到新证据以减缓其刑事责任时,被告人有向法院提出延期审判的权利,该期间最少可以是15天;法院审核认为属实的,应加以允许。
  犯罪人如果实施上诉权利,则死刑案件的最短诉讼周期会增加。综上,通过规定死刑案件的最短诉讼周期,可以加大死刑案件的程序运行成本,从而增加死刑案件的正当性,并最大程度地限制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注释:
  凤凰网资讯.福建南平凶杀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处郑民生死刑.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nanpingxiongsha/zuixin/201004/0420_9841_16086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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