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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的就业与工资水平完全由政府决定,农村农民的劳动由集体安排,收入按劳动量和平均原则分配。改革开放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出现,使得一个主要由农民和城镇待业人员为供给方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也进入劳动力市场,部分国有企业也在这个市场上招聘合同制员工或临时性员工。这个劳动力市场被学者称为体制外劳动力市场。
体制外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其不完善性主要表现为市场供求信息不充分,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及地位不对称等。本文将分析体制外劳动力不完善性的表现及其影响,以及如何促进该市场的不断完善。
一、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性及其影响
(一)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不充分及其影响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农村人口高达70%左右。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来源于全国各地的城镇乡村,劳动力需求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各个行业和企业。这种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分离性与分散性,一方面造成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的收集难度大,传播速度慢,传播成本高;另一方面,能否准确识别信息并作出有效反应,取决于劳动者的个人素质和社会提供的信息服务水平。对于广大的农村劳动力而言,较低的个人素质和农村的低信息服务水平,使其能获得的市场需求信息十分有限。多年来,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一些社会机构开展了许多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对指导劳动力的流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十分有限:其一,缺乏较为准确有效的市场需求预测信息;其二,缺乏有效的途径使市场需求信息传递给劳动力供给方;其三,我国的职业介绍机构集中分布在劳动力需求地,一些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质量低,甚至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求职者等。
以上这些因素导致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不充分。供求信息不充分对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影响有:第一,供求脱节。如2004年后我国出现了“民工荒”,而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却有大量剩余劳动力有待转移。第二,部分劳动力的盲目流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大致由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城镇待业人员和下岗工人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三部分组成。前两部分人大多通过各种招聘会、网络等形式获取就业信息,流动目的明确,盲目性少。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少,识别信息的能力弱,许多农民工主要通过同乡亲戚朋友的介绍外出就业,不能从同乡亲戚朋友处获取就业信息的劳动力,流动的盲目性大。
(二)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其影响
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劳动这种特殊商品,劳动是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体力和脑力的付出。在劳动的需求方(雇主)和供给方(劳动者)交易之前,双方要根据各自掌握的一系列信息来商定劳动合约。一般情况下,雇主对某一岗位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强度、劳动环境与工作条件可能给劳动者造成的负效用以及自身遵守合约的概率等信息的掌握是确定和充分的,但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及劳动过程中努力的程度(即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这类信息的掌握则是不确定和不充分的。对劳动者而言,情况正好相反。这便是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
面对劳动环境这类信息不对称问题,劳资双方会有各自的选择。首先,雇主会刻意隐瞒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条件等因素对劳动者身心可能造成的损害之类的信息,如果劳动者缺乏相关的劳动经验,雇主则成功地隐藏了信息,对劳动的要价(工资要求)会比拥有这类信息时要低,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约则会是一个低工资合约,而且,这个合约中可能缺少劳动保护和安全事故赔偿责任和标准之类的条款。这个不完全的劳动合约为今后的劳动纠纷埋下了伏笔。其次,在合约期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完全感知、不完全感知或完全不感知这类在合约签订时被雇主隐藏了的信息。劳动者完全感知或不完全感知,都会要求补偿损失或要求修改合约。如果双方能达成新的合约,则劳资纠纷不会产生,如果不能达成新合约,则可能终止劳动关系,受损害的一方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所受的损害。再者,由于劳动合约的不完全性,劳资纠纷很难根据原来的劳动合约解决。如果通过双方重新协商解决,则结果取决于双方的地位是否对称,一般情况下,结果会更有利于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则结果取决于法律条款和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程度。
面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努力程度这类信息不对称问题,劳资双方也会作出不同的选择。首先,雇主会根据对劳动进行监督的难易程度及劳动效率是否可由劳动产出直接衡量等因素,以确定付给劳动者高工资还是低工资。如果劳动监督成本小,劳动效率可由劳动的产出直接衡量,则雇主会给付低工资,或者实行计件工资制。相反,则给付高工资。我国劳动力密集型行业的许多工种的劳动效率都可由劳动的产出直接衡量,或者其工作容易监督,因此,这些工种的工资都比较低。其次,由于低工资缺乏激励作用,可能导致劳动者的不合作行为(如故意生产次品)或离职行为。雇主则会权衡加强监督与处罚等措施、招聘新工人及增加工资改善劳动环境成本的大小,确定采取哪一种行为。如果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工人面临着求职者的竞争压力,雇主则会以解雇为由,迫使工人在低工资水平和现有劳动环境下劳动,对不合作的工人则会加大监督和处罚的力度。当工人们难以继续忍受下去时,劳资冲突就可能爆发。
总之,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该市场上低工资、恶劣的劳动环境、劳资纠纷频发等现象普遍存在的充分条件和重要原因。
(三)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称及其影响
劳资双方地位是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约的签订、变更和终止谈判中的势力。劳资双方地位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其一,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供大于求,则雇主处于优势,供不应求,则劳动者处于优势。其二,供方和需方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垄断程序。供方垄断,则劳动者处于优势;需方垄断,则雇主处于优势。其三,处理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是否公正。一个国家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是该国政府根据雇主与劳动者之间长期博弈所发出的信息,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制定的,因而劳资双方的博弈能否发出真实的充分的信息,决定了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其四,政府执法是否公正。政府在调整劳资关系的执法过程中是否公正,除相关法律对政府行为和执法者行为的约束力外,还取决于劳资双方对政府和执法者利益的影响力。
长期以来,我国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企业要么没有工会,要么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上形同虚设,而且政府在事实上也一直禁止工人集会和罢工,这使得政府很难获得有关劳资关系的真实、充分的信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往往立法不足或存在缺陷。另外,许多地方政府面临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的压力,企业去留对政绩具有很大的影响,外来工人又不具有当地的选举权,因而政府在执法时有明显偏袒企业或雇主的倾向。这些因素造成了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长期处于劣势地位,企业或雇主长期处于优势地位。劳资双方地位长期不对称的状况,不仅强化并助长了劳动力市场低工资、恶劣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的现象,也使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许多人采取过激或消极的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劳资关系不断恶化,个别人甚至产生反社会的心理和行动,影响社会安定和社会和谐。
如果说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充分、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是这些现象和问题产生的充分条件,那么劳资地位不对称则是其必要条件。
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完善途径
(一)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广覆盖、多功能、易操作、即时性等特点的高效率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系统
广覆盖指该系统可将所有用工企业、相关的政府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都纳入其中,覆盖全国,把城乡连为一体。多功能指该系统可为各种各样的信息需求者提供各自所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从劳动力供求的宏观信息到某一个企业的用工信息,从劳动力市场的预测信息到即时需求信息,从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与政策信息到企业的工资水平、劳动环境与企业信誉程度等信息。易操作指每一个信息需求者可以通过该系统菜单的指引或输入关键词,能方便快捷地获得相关信息。即时性指该系统的信息更新速度快,提供的是即时性信息。
建立这样的一个系统已经不是一件太难的事情。首先,不存在技术难题,其次,费用不会很大。实际上,许多企业已经通过网络发布用工信息、招聘员工,一些求职者也通过网络终获得了工作机会。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是,网络上劳动力市场的各种信息还处于分散、分布的状态,许多信息还没有实行网络发布,不能通过网络获取或寻找不便捷等。如果政府能联合企业和职业中介机构,牵头对分散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支付整合费用和公共信息费用,那么,这个系统就可以建立起来。
这样一个系统的建立,能极大地缩短企业招工和劳动力求职的时间,降低成本,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理论上,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等问题,可以通过劳资双方的不断博弈得到克服和解决。但这必须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如公正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劳资双方地位对称等。缺乏这些前提条件,单纯依靠双方的博弈来实现利益的均衡,时间相当长,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付出的代价太大,最终还有可能损害强势一方的合法利益,并使整个社会为之付出代价。
事实上,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其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着根本的缺陷。通过考察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关系的现状,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认为,其一,应修改工会法,强制企业允许工人组建自己的工会,允许工人通过工会组织,利用合法途径(包括罢工和集会)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改善劳资关系,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程度。当然,从政治角度出发,可以在法律中明确将工会的功能和活动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其二,应建立系统的严格规范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法律、法规,使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起码的健康标准和人道标准。多年来,由于这方面法律、法规的不足或执行措施不力,许多企业以牺牲工人的身心健康为代价维持生产。这对那些不能有效识别有害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工人而言,其受损害的程度会更严重。相对于劳动力市场其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上两点更为突出,影响更大。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和执法
各级地方政府应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使劳动力市场的执法变得公正、快捷、有效。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劳动力市场上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为了吸引资本进入,在处理劳资纠纷时,明显偏袒资方;第二,执法过程漫长,极大地加大了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成本。公正、快捷、有效的执法,会改变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获得的不当利益,促进守法环境的形成,不断降低执法的难度。
体制外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其不完善性主要表现为市场供求信息不充分,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及地位不对称等。本文将分析体制外劳动力不完善性的表现及其影响,以及如何促进该市场的不断完善。
一、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性及其影响
(一)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不充分及其影响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农村人口高达70%左右。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来源于全国各地的城镇乡村,劳动力需求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各个行业和企业。这种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分离性与分散性,一方面造成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的收集难度大,传播速度慢,传播成本高;另一方面,能否准确识别信息并作出有效反应,取决于劳动者的个人素质和社会提供的信息服务水平。对于广大的农村劳动力而言,较低的个人素质和农村的低信息服务水平,使其能获得的市场需求信息十分有限。多年来,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一些社会机构开展了许多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对指导劳动力的流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十分有限:其一,缺乏较为准确有效的市场需求预测信息;其二,缺乏有效的途径使市场需求信息传递给劳动力供给方;其三,我国的职业介绍机构集中分布在劳动力需求地,一些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质量低,甚至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求职者等。
以上这些因素导致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不充分。供求信息不充分对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影响有:第一,供求脱节。如2004年后我国出现了“民工荒”,而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却有大量剩余劳动力有待转移。第二,部分劳动力的盲目流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大致由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城镇待业人员和下岗工人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三部分组成。前两部分人大多通过各种招聘会、网络等形式获取就业信息,流动目的明确,盲目性少。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少,识别信息的能力弱,许多农民工主要通过同乡亲戚朋友的介绍外出就业,不能从同乡亲戚朋友处获取就业信息的劳动力,流动的盲目性大。
(二)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其影响
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劳动这种特殊商品,劳动是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体力和脑力的付出。在劳动的需求方(雇主)和供给方(劳动者)交易之前,双方要根据各自掌握的一系列信息来商定劳动合约。一般情况下,雇主对某一岗位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强度、劳动环境与工作条件可能给劳动者造成的负效用以及自身遵守合约的概率等信息的掌握是确定和充分的,但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及劳动过程中努力的程度(即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这类信息的掌握则是不确定和不充分的。对劳动者而言,情况正好相反。这便是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
面对劳动环境这类信息不对称问题,劳资双方会有各自的选择。首先,雇主会刻意隐瞒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条件等因素对劳动者身心可能造成的损害之类的信息,如果劳动者缺乏相关的劳动经验,雇主则成功地隐藏了信息,对劳动的要价(工资要求)会比拥有这类信息时要低,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约则会是一个低工资合约,而且,这个合约中可能缺少劳动保护和安全事故赔偿责任和标准之类的条款。这个不完全的劳动合约为今后的劳动纠纷埋下了伏笔。其次,在合约期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完全感知、不完全感知或完全不感知这类在合约签订时被雇主隐藏了的信息。劳动者完全感知或不完全感知,都会要求补偿损失或要求修改合约。如果双方能达成新的合约,则劳资纠纷不会产生,如果不能达成新合约,则可能终止劳动关系,受损害的一方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所受的损害。再者,由于劳动合约的不完全性,劳资纠纷很难根据原来的劳动合约解决。如果通过双方重新协商解决,则结果取决于双方的地位是否对称,一般情况下,结果会更有利于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则结果取决于法律条款和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程度。
面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努力程度这类信息不对称问题,劳资双方也会作出不同的选择。首先,雇主会根据对劳动进行监督的难易程度及劳动效率是否可由劳动产出直接衡量等因素,以确定付给劳动者高工资还是低工资。如果劳动监督成本小,劳动效率可由劳动的产出直接衡量,则雇主会给付低工资,或者实行计件工资制。相反,则给付高工资。我国劳动力密集型行业的许多工种的劳动效率都可由劳动的产出直接衡量,或者其工作容易监督,因此,这些工种的工资都比较低。其次,由于低工资缺乏激励作用,可能导致劳动者的不合作行为(如故意生产次品)或离职行为。雇主则会权衡加强监督与处罚等措施、招聘新工人及增加工资改善劳动环境成本的大小,确定采取哪一种行为。如果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工人面临着求职者的竞争压力,雇主则会以解雇为由,迫使工人在低工资水平和现有劳动环境下劳动,对不合作的工人则会加大监督和处罚的力度。当工人们难以继续忍受下去时,劳资冲突就可能爆发。
总之,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该市场上低工资、恶劣的劳动环境、劳资纠纷频发等现象普遍存在的充分条件和重要原因。
(三)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称及其影响
劳资双方地位是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约的签订、变更和终止谈判中的势力。劳资双方地位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其一,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供大于求,则雇主处于优势,供不应求,则劳动者处于优势。其二,供方和需方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垄断程序。供方垄断,则劳动者处于优势;需方垄断,则雇主处于优势。其三,处理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是否公正。一个国家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是该国政府根据雇主与劳动者之间长期博弈所发出的信息,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制定的,因而劳资双方的博弈能否发出真实的充分的信息,决定了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其四,政府执法是否公正。政府在调整劳资关系的执法过程中是否公正,除相关法律对政府行为和执法者行为的约束力外,还取决于劳资双方对政府和执法者利益的影响力。
长期以来,我国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企业要么没有工会,要么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上形同虚设,而且政府在事实上也一直禁止工人集会和罢工,这使得政府很难获得有关劳资关系的真实、充分的信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往往立法不足或存在缺陷。另外,许多地方政府面临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的压力,企业去留对政绩具有很大的影响,外来工人又不具有当地的选举权,因而政府在执法时有明显偏袒企业或雇主的倾向。这些因素造成了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长期处于劣势地位,企业或雇主长期处于优势地位。劳资双方地位长期不对称的状况,不仅强化并助长了劳动力市场低工资、恶劣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的现象,也使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许多人采取过激或消极的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劳资关系不断恶化,个别人甚至产生反社会的心理和行动,影响社会安定和社会和谐。
如果说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充分、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是这些现象和问题产生的充分条件,那么劳资地位不对称则是其必要条件。
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完善途径
(一)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广覆盖、多功能、易操作、即时性等特点的高效率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系统
广覆盖指该系统可将所有用工企业、相关的政府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都纳入其中,覆盖全国,把城乡连为一体。多功能指该系统可为各种各样的信息需求者提供各自所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从劳动力供求的宏观信息到某一个企业的用工信息,从劳动力市场的预测信息到即时需求信息,从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与政策信息到企业的工资水平、劳动环境与企业信誉程度等信息。易操作指每一个信息需求者可以通过该系统菜单的指引或输入关键词,能方便快捷地获得相关信息。即时性指该系统的信息更新速度快,提供的是即时性信息。
建立这样的一个系统已经不是一件太难的事情。首先,不存在技术难题,其次,费用不会很大。实际上,许多企业已经通过网络发布用工信息、招聘员工,一些求职者也通过网络终获得了工作机会。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是,网络上劳动力市场的各种信息还处于分散、分布的状态,许多信息还没有实行网络发布,不能通过网络获取或寻找不便捷等。如果政府能联合企业和职业中介机构,牵头对分散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支付整合费用和公共信息费用,那么,这个系统就可以建立起来。
这样一个系统的建立,能极大地缩短企业招工和劳动力求职的时间,降低成本,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理论上,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等问题,可以通过劳资双方的不断博弈得到克服和解决。但这必须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如公正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劳资双方地位对称等。缺乏这些前提条件,单纯依靠双方的博弈来实现利益的均衡,时间相当长,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付出的代价太大,最终还有可能损害强势一方的合法利益,并使整个社会为之付出代价。
事实上,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其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着根本的缺陷。通过考察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关系的现状,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认为,其一,应修改工会法,强制企业允许工人组建自己的工会,允许工人通过工会组织,利用合法途径(包括罢工和集会)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改善劳资关系,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程度。当然,从政治角度出发,可以在法律中明确将工会的功能和活动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其二,应建立系统的严格规范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法律、法规,使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起码的健康标准和人道标准。多年来,由于这方面法律、法规的不足或执行措施不力,许多企业以牺牲工人的身心健康为代价维持生产。这对那些不能有效识别有害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工人而言,其受损害的程度会更严重。相对于劳动力市场其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上两点更为突出,影响更大。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和执法
各级地方政府应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使劳动力市场的执法变得公正、快捷、有效。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劳动力市场上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为了吸引资本进入,在处理劳资纠纷时,明显偏袒资方;第二,执法过程漫长,极大地加大了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成本。公正、快捷、有效的执法,会改变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获得的不当利益,促进守法环境的形成,不断降低执法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