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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省督学是由省教育厅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二条 省督学应由在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具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省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四条 省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省督学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口头交流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六)担任过正处级职务及以上人员,或中小学特级教师,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具有履行省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时间。
(八)身体健康。
第六条 初聘省督学人选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省督学人选不得超过63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省督学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期满后可以续聘,连任不超过三届。省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八条 省督学人选推荐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拟推荐省督学的单位和人数,会同有关单位和市级教育局提出拟聘人选名单。
(二)被推荐的省督学人选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省督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拟聘人选进行审核。
(四)省教育厅将审定通过的拟聘人选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五)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省教育厅颁发省督学聘任证书。
省督学人选推荐具体事务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承办。
第九条 省督学辞职,应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省督学所在单位。
第十条 省督学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解聘:
(一)不履行省督学职责的,一年内未参加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解聘省督学后,在省教育厅网站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向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省督学具备以下职责与权限:
(一)依照国家以及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以推进我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为己任,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参加省教育厅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对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
(三)对全省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省教育厅或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发现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和明显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校办学行为,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和提出意见、建议,并直接向省教育厅或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情况。
(五)享有获取省教育厅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供的教育和教育督导文件、资料等权利。
(六)省督学应当接受督学岗位培训和聆听省教育厅或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有关专题讲座。
第十二条 省督学的日常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督学本人的专长,组织督学参加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不定期召开省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省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省督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兼职督学参加督导和调研等活动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条 省督学应由在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具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省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四条 省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省督学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口头交流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六)担任过正处级职务及以上人员,或中小学特级教师,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具有履行省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时间。
(八)身体健康。
第六条 初聘省督学人选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省督学人选不得超过63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省督学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期满后可以续聘,连任不超过三届。省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八条 省督学人选推荐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拟推荐省督学的单位和人数,会同有关单位和市级教育局提出拟聘人选名单。
(二)被推荐的省督学人选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省督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拟聘人选进行审核。
(四)省教育厅将审定通过的拟聘人选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五)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省教育厅颁发省督学聘任证书。
省督学人选推荐具体事务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承办。
第九条 省督学辞职,应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省督学所在单位。
第十条 省督学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解聘:
(一)不履行省督学职责的,一年内未参加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解聘省督学后,在省教育厅网站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向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省督学具备以下职责与权限:
(一)依照国家以及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以推进我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为己任,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参加省教育厅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对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
(三)对全省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省教育厅或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发现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和明显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校办学行为,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和提出意见、建议,并直接向省教育厅或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情况。
(五)享有获取省教育厅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供的教育和教育督导文件、资料等权利。
(六)省督学应当接受督学岗位培训和聆听省教育厅或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有关专题讲座。
第十二条 省督学的日常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督学本人的专长,组织督学参加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不定期召开省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省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省督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兼职督学参加督导和调研等活动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