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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船山作为明清之际最重要的启蒙思想家之一,其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近代的伦理精神:在立法上,提出“刑尤详于责,礼必逮于下”的主张,彰显了重在防范政治权威侵犯人民权利的立法精神;在司法上,发出“为复肉刑之议者,其无后乎”的呼吁,高扬了批判肉刑、否定死刑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法治理想上,强调“置天子于有无之外”的重要理念,凸显了“虚君共和”、“法律至上”的近代法治伦理精神。王船山分别从立法、司法、法治理想三个方面彰显了保障人民权利、高扬人道主义、提倡“虚君共和”的近代伦理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