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价值概念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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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立法价值并非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与现代社会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以及现代社会各种利益的协调和平衡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本文将结合以上内容,对立法价值的核心内容和现代立法的价值取向加以论述。
  【关键词】 立法;价值;概念
  【中图号】DF01 【文献标示码】 B 【文章编号】 1005-1074(2008)11-0181-02
  
  立法价值并非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与现代社会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以及现代社会各种利益的协调和平衡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本文将结合以上内容,对立法价值的核心内容和现代立法的价值取向加以论述。
  首先,我们要对立法价值的概念加以界定,弄清立法价值和法的价值的区别。什么是价值?“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依存关系,即客体的属性与功能可满足主体的需要,这个客体对主体来说就是有价值的。”价值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而法的价值呢?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于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立法价值与法的价值直接相关,但又有区别。立法价值是指制定法律,对确认、分配、维护某种社会关系或某些社会利益所能产生的符合立法主体需要或立法目的的效益。也就是说,对这些关系与利益,值不值得用立法来调整,所采用的立法政策、立法技术能否达到预定目的。这时立法是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去满足国家与社会的需要,促进某些社会价值的实现。因此,立法价值也就是立法对实现立法目的的作用和意义。立法价值与立法目的的关系非常密切。我们知道,任何立法都有一定的立法动机,立法动机是受一定的利益的需要所驱动的,为了满足这种利益和需要,立法者就要设定一定的立法目的,并据此选择最佳的立法手段,而且要以这个立法目的作为衡量立法的价值标准和立法手段的得失尺度,立法目的反映立法者的利益要求和需要,立法目的是衡量立法价值的基本标准。立法目的本身的好坏,立法对其调整对象所采取的政策、方法是否符合或能否实现立法目的,是判断立法体系和某些立法优劣的重要标准。现代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总目的是同社会主义本质密不可分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要求社会主义的政治立法、经济立法、社会立法都应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人权的充分实现,有利于满足人民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并对该利益进行适当的分配与平衡,这便是现代中国立法的总目的,这也是现代中国立法价值的总的倾向。立法价值与立法原则也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立法原则是指整个立法活动所应遵循的根本要求和基本方略。现代中国的立法原则不外乎以下几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民主立法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群众路线原则;维护法律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超前立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人民利益至上原则;权利本位原则;对行政权力合理制约原则;科学立法原则等。以上诸多立法原则,都是为立法目的的实现而服务的,并且从“立法应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保障与实现人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性和统一性、追求立法效益”等不同层面和不同方面,直接地或间接地体现了立法的价值追求,并且最终归结于保障和实现人权这一根本价值取向。所以说,立法原则体现或反映立法价值倾向,而立法价值通过立法者对立法原则的遵循来实现。与立法价值关系最为密切的莫过于立法的核心内容了。这个核心内容用一句话可以概括为“立法者通过立法来调整和分配不同的利益。”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认识
  各种不同利益的存在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什么是利益呢?“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作用于主体而产生的不同需要的满足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手段,反映着人与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或者说,利益是指能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要的事物,即俗话所谓的“好处”。利益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最根本所在,利益非常重要,而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常常是互有差别,互相冲突的。因此,要规范、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现存关系及社会秩序,必须把利益放在首位来考虑。并非所有利益都需要或可能由法律来保护,如私人间的友谊就没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承认或保护。利益只有被法的创制机关认识到并认为是重要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调整时,才能被固定在法律规范中。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我国立法的任务,也就是要用法律手段维护和促进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与调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协调社会正常秩序,促使各种不同利益各得其所,各就其位,避免相互冲突,做到相互协调,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然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各种利益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调整好各种具体利益,分析和研究在这种条件下社会上存在哪些不同的利益和利益主体,它们在各自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它们的利益范围和所居利益层次,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们之间存在什么矛盾或冲突,哪些利益需要国家用法律手段加以分配、调节。维护,哪些利益要由法律来干预,限制或否定。现实社会存在着不同种类的利益划分,如按不同利益主体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按利益质的规定性可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按利益的量的规定性可分为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和非根本利益等。立法者只有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尊重科学,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分清不同利益并对之区别对待,才能制定出对社会生活进行有效调整,达到预期目的的法律规范,实现立法的价值。现代中国立法的价值追求侧重于对人民共同利益的维护。而共同利益“既不是许多不同主体利益的相加,也不是不同主体利益的相减,而是各种利益的交叉,相融而又主从有序,轻重有别的结合。”各种不同的利益有差别、有矛盾乃至冲突,追求其共同利益不是简单地取其一而否定其他,而是要既有侧重又能兼顾,即要求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处于矛盾统一之中,从而使社会不同利益“定分止争”,各得其所,相安互补。这就要求立法者对各种利益加以权衡,对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中国立法者在立法中权衡和分配利益时,必须应认识到“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社会主义立法必须反映人民或绝大多数群众的共同意志,而不只是某一部分人或某一政党的意志,这一点是社会主义立法的人民性与民主性的深刻体现。与前者相关,立法以国内各民族中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为准则也是现代中国立法价值的重要倾向。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立法就必须体现这个“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在人民中,也有多数少数之分,其利益也不完全一致,在少数人的利益同多数人的利益冲突时,立法者就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优先。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则是指国家、社会、人民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立法者还应将利益优先和利益兼顾相结合。国家与社会利益主体繁多,共同利益不等于各种利益的简单相加或相减,而是一机组成。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确认或否认某种利益时,要选择最佳的利益结构,既要将某些重要利益置于优先位置,又要兼顾各种不同利益。在国家立法中,一般以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或多数人的利益为优先,然而这种利益优先也并非绝对,例如国家立法对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顺序规定,要先个人后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当出现疑案、证据不足时,宁可放弃“惩治犯罪”,也要保障“被告”这个“少数”的人权。而利益兼顾也不是利益均等,在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利益之间;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之司,根本利益与非根本利益之间等等,也有主从.先后、轻重之分,如立法既以照顾多数人利益为主、又以兼顾少数人利益为辅辛诸如此类,在此不再赘述。
  下面我们来谈谈现代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由于社会需要多种多样,一定的立法对于不同主体而言价值也有不同,有的甚至互相冲突,如一定条件下自由与安全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生命和财产之间常有矛盾。此时,哪些价值应予优先保护,哪些可以兼顾,哪些应予限制,哪些应予舍弃,则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贯注于立法政策上,就是立法的价值取向。现代立法价值的根本取向是什么?从本文对立法价值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内容关系的论述中,结合中国立法实践,参照现行中国《立法法》总则,我们不难分析出,现代立法价值的根本倾向是保障和发展人权。现代中国立法应以“权利”为轴心,通过立法对权利与权力、权利和义务,职权与职责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来保证项权利的充分实现,人权标准已经成为现代立法的根本价准。现代立法多以公民的政治权利即公权利为主导,以公民和各社会团体的民事权利即私权利为基础,在公平正义和追求社会功利的前提下进行权利设置,并按一定原则协调权利之间的权利与利益息息相关,权利是实现利益的手段。保障权利,人权的充分发展,就是现代立法的价值取向。
  立法价值是整个立法活动的生命线,人们对立法价值的积极追求,必将会对现代立法事业的顺利开展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以及人权的充分实现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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