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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
如何有效地加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一直是困扰我国资本市场的难题本文认为刘企业本身的现金流量活动的揭示只是给投资者提供了现金流量状况的知情权而非获得企业现金的控制权投资者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为了使投入的资本能保值增值投资者还要对企业的现金的流入流出及其运行进行实质控制只有获得必要的现金控制权,才能有效地维护投资老的利益。
一、现金知情权与控制权的分野
企业财务是有层次界定的,第一层次为经营者财务,经营者或其集团是企业的决策者,经营或财务的重要决策都是由其作出的。在财务上,这些决策包括投资决策、资产结构决策、资产规模决策、融资决策、资本结构决策、盈利分配或股利政策的决策,还包括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等,企业这些财务活动就可称为经营者财务。第二层次为出资者财务,也是投资者财务,出资者的主要行为是财务行为,而非经营行为,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对象是投资、监督资本运用、调整资本结构的过程及其相关的财务关系。对这些财务活动及其所体现的财务关系的管理,目的就是实现资本报酬最大化。以上财务层次解释是基于两权分离状况下的分析。
现金知情权是投资者内在要求对企业本身的现金流量状况及质量进行充分了解的权力;现金控制权是投资者作为资本的提供者,必须对企业现金流入流出及支出用途进行有效约束的权力。在两权分离后,经营者必须向出资者提供会计报告,其中之一是现金流量表。经营者使用现金的过程或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过程必须为出资者知晓。在这里,我们必须区分出资者对经营者或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很明显,知情权只是基于观察、了解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过程。而控制权是直接决定经营者或企业现金收支的范围和标准,并且意味着在出资者行权范围内的收支项目必须经出资者批准后才能动用现金。这里,我们看到了以下两个不同:一是知情权不等于控制权;二是对现金流入、流出的有效控制,不等于对现金支出所涉及的项目的控制,这亦可称为对现金支出用途的分层、分权审批控制,这里主要是投资者对经营者或企业的分权控制。
对企业本身的财务运行活动的揭示只是给投资者提供了财务活动的知情权,而非企业财务的控制权,投资者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为了使投入的资本能保值增值,还要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只有获得必要的财务控制权,才能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出资者不仅要获得企业财务活动的知情权,更为重要的是,还要获得企业财务活动的控制权。
二、投资者获得现金知情权的依据
(一)投资者了解企业和利润实现质量状况的需要
一个企业的收入和支出也即利润的形成过程并不完全等于相应的现金流入流出过程。投资者对经营者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了解不仅仅限于利润和账而实现情况,而且还要了解利润实现的质量状况,也即利润是甭有充分的现金基础,否则,利润就带有一定的水分或不确定性。
(二般资者考查企业利润实现与现金流量相匹配的能力
一个企业的利润可能被虚增或隐瞒,但这种做法常常会受到实际的现金流量的控制。如果企业虚增利润,必然没有相应的现金流入;如果企业隐瞒利润,相应的现金流入就会涨出。从这个意义出发,知晓现金流入、流出可以较好地约束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正因为这样,我国证监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每股现金股利(或红利),目的就是为了考查企业的利润实现与现金流量相匹配的能力,杜绝企业此类做假行为。
(三)投资者可以透过现金流入流出动态了解企业的业务过程
一个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伴随相应的收支活动,业务活动的过程也是收支行为发生的过程,收支行为最终都会与现金的流入流出相联系,也就是企业的业务活动过程同时伴随现金的流入流出过程。正因为这样,投资者了解现金的流入流出至少可能获得以下好处:一是透过现金的流入流出过程,投资者可以知晓或观察企业的业务活动过程,特别是能动态地知晓现金的流入流出过程,从而可以了解企业的业务活动的全貌。从某种意义上讲,知情权比之于控制权更为重要,或者知情权本身就包含了控制的内容。二是透过现金的流入流出过程,可以判明企业的哪些业务活动抑或收支活动是投资者授权可以发生的,哪些是投资者未授权的,进而可以对越权行为实施控制。三是透过现金的流入流出过程,投资者可以把针对分期会计报告的监督转化为对企业业务活动全过程的监测,从而可以改变投资者只能了解结果而不能了解全过程的不足。投资者透过现金流入流出动态了解企业的业务的过程,就是通过现金的知情权进而实现获得企业业务的知情权。
三、投资者对现金控制权的分配
如前所述,企业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现金流量表,以披露现金流入流出的结果信息。这种对现金的知情权,只是一种结果和事后知情权,而投资者还应该获得现金流入流出的过程知情权。伴随这一要求,现金流量的报告就必须转化为一种过程报告,它应该跟进现金的流入流出进行披露。互联网出现后,这一动态跟踪报告的要求就可以真正得以实现。无论是在母子公司体制下,还是在只有股东大会的单一公司中,作为投资者的母公司或自然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的动态过程。在这种方式下,投资者既没有对现金流人流出的控制要求,也没有以现金款项的用途审批来控制现金的要求,这是一种最低的底线要求,即现金流人流出的知情权。当然,只要求这种知情权,并不意味着投资者放弃了对有关款项的支出用途的审批权,这种权利是基于投资者与经营者的权利界定而划定的,与对现金流人流出的知情权分属两个不同的权利范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种概念:现金流人流出的知情权,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权,现金支出用途的控制权。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权是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为了使这一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不仅要求企业提供永续的现金流量报告,而且可以通过现金流入流出账户的分离以及相应的收入账户的现金转入支出账户的审批自动获得现金流动的信息。在只是提供现金流量报告时,投资者的知情权是被动的;在进行现金流入流出控制时,投资者的知情权是主动的。我们还看到,现金支出用途的控制权是以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分权为基础的,如对外投资必须通过出资者批准,相应的现金支出必须以该用途获得投资者批准为前提。在投资者没有取得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权时,针对经营者是否遵从现金支出用途控制权的分权规定而没有越权行权,投资者不能事前控制,只能事后审查发现;一旦引入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权,投资者必须先审批支出用途,然后才能划款,这显然将事后控制转化为事前控制,具有主动控制的意味。不难发现,投资者对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一收 支两条线,具有实现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对现金支出用途的控制权的双重作用。正是这样,各国的具有母子关系的集团公司大都通过集团公司,利用银行的网络体系设立结算中心,把各子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账户分别开设。既集中获得各子公司现金流入流出的动态信息,又通过收入账户的现金划入支出账户的认可制度使出资者可以主动获取信息并享有现金支出用途的审批权,可谓一举多得。
四、现金的掌控与财务约束
投资者获得对现金的知情权是对现金进行掌控的充分条件,对现金的有效管理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理论上可行的办法。
第一,透过现金流入流出的统管,也就是统收统支,实现现金流入流出的全过程观察和控制。这里必须看到,是由于对收支活动的统管才进而要求对现金流入流出进行集中控制。在这种方法下,投资者不仅会统一收支的审批,而且要集中现金的流入流出。
第二,实行现金流入流出的两条线,也就是通常所指的收支两条线,至于收支活动的审批权限则按两权分离的要求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划定。显然,它是把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权与收支活动的审批权分开了。为了获得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权,投资者通常规定企业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必须分开,并单独在银行设户,收入账户只用于现金流入,支出账户只用现金流出。正由于这种流入流出的分离,才产生了一个观察接口,这个接口就是当企业要把收入账户的现金转入支出账户时,必须得到认可。认可的主体可以是投资者(通常是母公司),或者是投资者委托的代表(如监事会或股东型董事会);认可的依据是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分权规定,这通常在公司章程中得以确定。这种方法与前一种方法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只是现金流入流出的分别管理,而不是现金的集中管理。现金仍然存放在各企业的账户中,但账户已划分收入和支出两个账户。
在将收入账户的现金转入支出账户时,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企业的收入账户有现金,企业的支出款项的用途又在经营者的权力范围内时,现金从收入账户划转至支出账户,用钱企业只需告知或申请,无需经过确认主体批准。二是企业收入账户内没有现金,支出款项的用途在经营者的权力范围内时,现金从收入账户划转至支出账户时必须先行借款,而借款当然要获得贷款者的偿债能力认可。在借款转入收入账户后,按照上述第一种方式将收入账户的款项划拨至支出账户。这种情况下是评价企业偿债能力而不是审查支出的用途。三是企业收入账户内存有现金,支出款项的用途却不在经营者的权力范围内时,企业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先由投资者批准支出款项的用途,然后才能将收入账户的款项划至支出账户。四是企业收入账户内无现金,支出款项的用途又不在经营者的权力范围之内时,企业不仅要接受贷款者的偿债能力的评价,而且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先由投资者批准支出款项的用途,然后才能将借入的款项从收入账户划入支出账户。
与第一种方式比较,收支两条线强调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分权界定,而前一种方式则是一种集权控制。第一种方式较适合于直属分公司的总分公司架构,第二种则适合于母子公司架构,当然在只有股东大会的单一公司中,可以由股东型董事会,监事会,或委托银行代表投资者行权。无论怎样,这两种方式下,投资者不仅仅是获得了现金的知情权,而且也确实获得了对现金支出用途的控制权。
企业的一切活动都会与现金的流入流出有关,透过现金的流入流出,不仅可以知晓企业是否面临现金收支的风险以及企业业务活动的能力与质量,而且可以知晓企业业务活动的全貌,相应可以判明企业的业务活动是否在授权的范围内合法进行,进而产生潜在的控制。所以,投资者必须确定一套有效运行的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体系或制度,保证经营者的行为能在投资者的观察下有效运行。投资者对经营者的信条是:不怕经营者做出背德的事,就怕不知情,最佳的情形是通过姗隋而控制事情的进行,而其最好的实现方式是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这个约束机制之一就是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权,而其最好的实现方式是建立现金流入流出的收支两条线。这一点在基金管理中也得到了印证:投资者的现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后,现金全部由信托人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收入也必须进入信托人管理的账户,基金管理公司不可以自由使用,信托人要据公司章程或投资者的要求确定资金是否要交由基金管理公司使用。有鉴于此,不得不认为投资者建立对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体系,是实现投资者对经营者约束的有效前提。目前在母子公司的控制体系中,现金流人流出的控制主要采取结算中心和内部银行两种方式;而在总分公司的控制体系中,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主要采取统收统支和拨付备用金的方式。在母子公司的控制体系中所采用的两种现金流入流出控制方式与银行网络体系的建立关系密切,结算中心和内部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借助银行的网络体系来实现自身的运行,而不必要求母公司单独设立一个庞大的结算中心实体或内部银行机构。
如何有效地加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一直是困扰我国资本市场的难题本文认为刘企业本身的现金流量活动的揭示只是给投资者提供了现金流量状况的知情权而非获得企业现金的控制权投资者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为了使投入的资本能保值增值投资者还要对企业的现金的流入流出及其运行进行实质控制只有获得必要的现金控制权,才能有效地维护投资老的利益。
一、现金知情权与控制权的分野
企业财务是有层次界定的,第一层次为经营者财务,经营者或其集团是企业的决策者,经营或财务的重要决策都是由其作出的。在财务上,这些决策包括投资决策、资产结构决策、资产规模决策、融资决策、资本结构决策、盈利分配或股利政策的决策,还包括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等,企业这些财务活动就可称为经营者财务。第二层次为出资者财务,也是投资者财务,出资者的主要行为是财务行为,而非经营行为,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对象是投资、监督资本运用、调整资本结构的过程及其相关的财务关系。对这些财务活动及其所体现的财务关系的管理,目的就是实现资本报酬最大化。以上财务层次解释是基于两权分离状况下的分析。
现金知情权是投资者内在要求对企业本身的现金流量状况及质量进行充分了解的权力;现金控制权是投资者作为资本的提供者,必须对企业现金流入流出及支出用途进行有效约束的权力。在两权分离后,经营者必须向出资者提供会计报告,其中之一是现金流量表。经营者使用现金的过程或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过程必须为出资者知晓。在这里,我们必须区分出资者对经营者或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很明显,知情权只是基于观察、了解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过程。而控制权是直接决定经营者或企业现金收支的范围和标准,并且意味着在出资者行权范围内的收支项目必须经出资者批准后才能动用现金。这里,我们看到了以下两个不同:一是知情权不等于控制权;二是对现金流入、流出的有效控制,不等于对现金支出所涉及的项目的控制,这亦可称为对现金支出用途的分层、分权审批控制,这里主要是投资者对经营者或企业的分权控制。
对企业本身的财务运行活动的揭示只是给投资者提供了财务活动的知情权,而非企业财务的控制权,投资者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为了使投入的资本能保值增值,还要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只有获得必要的财务控制权,才能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出资者不仅要获得企业财务活动的知情权,更为重要的是,还要获得企业财务活动的控制权。
二、投资者获得现金知情权的依据
(一)投资者了解企业和利润实现质量状况的需要
一个企业的收入和支出也即利润的形成过程并不完全等于相应的现金流入流出过程。投资者对经营者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了解不仅仅限于利润和账而实现情况,而且还要了解利润实现的质量状况,也即利润是甭有充分的现金基础,否则,利润就带有一定的水分或不确定性。
(二般资者考查企业利润实现与现金流量相匹配的能力
一个企业的利润可能被虚增或隐瞒,但这种做法常常会受到实际的现金流量的控制。如果企业虚增利润,必然没有相应的现金流入;如果企业隐瞒利润,相应的现金流入就会涨出。从这个意义出发,知晓现金流入、流出可以较好地约束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正因为这样,我国证监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每股现金股利(或红利),目的就是为了考查企业的利润实现与现金流量相匹配的能力,杜绝企业此类做假行为。
(三)投资者可以透过现金流入流出动态了解企业的业务过程
一个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伴随相应的收支活动,业务活动的过程也是收支行为发生的过程,收支行为最终都会与现金的流入流出相联系,也就是企业的业务活动过程同时伴随现金的流入流出过程。正因为这样,投资者了解现金的流入流出至少可能获得以下好处:一是透过现金的流入流出过程,投资者可以知晓或观察企业的业务活动过程,特别是能动态地知晓现金的流入流出过程,从而可以了解企业的业务活动的全貌。从某种意义上讲,知情权比之于控制权更为重要,或者知情权本身就包含了控制的内容。二是透过现金的流入流出过程,可以判明企业的哪些业务活动抑或收支活动是投资者授权可以发生的,哪些是投资者未授权的,进而可以对越权行为实施控制。三是透过现金的流入流出过程,投资者可以把针对分期会计报告的监督转化为对企业业务活动全过程的监测,从而可以改变投资者只能了解结果而不能了解全过程的不足。投资者透过现金流入流出动态了解企业的业务的过程,就是通过现金的知情权进而实现获得企业业务的知情权。
三、投资者对现金控制权的分配
如前所述,企业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现金流量表,以披露现金流入流出的结果信息。这种对现金的知情权,只是一种结果和事后知情权,而投资者还应该获得现金流入流出的过程知情权。伴随这一要求,现金流量的报告就必须转化为一种过程报告,它应该跟进现金的流入流出进行披露。互联网出现后,这一动态跟踪报告的要求就可以真正得以实现。无论是在母子公司体制下,还是在只有股东大会的单一公司中,作为投资者的母公司或自然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的动态过程。在这种方式下,投资者既没有对现金流人流出的控制要求,也没有以现金款项的用途审批来控制现金的要求,这是一种最低的底线要求,即现金流人流出的知情权。当然,只要求这种知情权,并不意味着投资者放弃了对有关款项的支出用途的审批权,这种权利是基于投资者与经营者的权利界定而划定的,与对现金流人流出的知情权分属两个不同的权利范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种概念:现金流人流出的知情权,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权,现金支出用途的控制权。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权是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为了使这一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不仅要求企业提供永续的现金流量报告,而且可以通过现金流入流出账户的分离以及相应的收入账户的现金转入支出账户的审批自动获得现金流动的信息。在只是提供现金流量报告时,投资者的知情权是被动的;在进行现金流入流出控制时,投资者的知情权是主动的。我们还看到,现金支出用途的控制权是以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分权为基础的,如对外投资必须通过出资者批准,相应的现金支出必须以该用途获得投资者批准为前提。在投资者没有取得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权时,针对经营者是否遵从现金支出用途控制权的分权规定而没有越权行权,投资者不能事前控制,只能事后审查发现;一旦引入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权,投资者必须先审批支出用途,然后才能划款,这显然将事后控制转化为事前控制,具有主动控制的意味。不难发现,投资者对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一收 支两条线,具有实现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对现金支出用途的控制权的双重作用。正是这样,各国的具有母子关系的集团公司大都通过集团公司,利用银行的网络体系设立结算中心,把各子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账户分别开设。既集中获得各子公司现金流入流出的动态信息,又通过收入账户的现金划入支出账户的认可制度使出资者可以主动获取信息并享有现金支出用途的审批权,可谓一举多得。
四、现金的掌控与财务约束
投资者获得对现金的知情权是对现金进行掌控的充分条件,对现金的有效管理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理论上可行的办法。
第一,透过现金流入流出的统管,也就是统收统支,实现现金流入流出的全过程观察和控制。这里必须看到,是由于对收支活动的统管才进而要求对现金流入流出进行集中控制。在这种方法下,投资者不仅会统一收支的审批,而且要集中现金的流入流出。
第二,实行现金流入流出的两条线,也就是通常所指的收支两条线,至于收支活动的审批权限则按两权分离的要求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划定。显然,它是把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权与收支活动的审批权分开了。为了获得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权,投资者通常规定企业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必须分开,并单独在银行设户,收入账户只用于现金流入,支出账户只用现金流出。正由于这种流入流出的分离,才产生了一个观察接口,这个接口就是当企业要把收入账户的现金转入支出账户时,必须得到认可。认可的主体可以是投资者(通常是母公司),或者是投资者委托的代表(如监事会或股东型董事会);认可的依据是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分权规定,这通常在公司章程中得以确定。这种方法与前一种方法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只是现金流入流出的分别管理,而不是现金的集中管理。现金仍然存放在各企业的账户中,但账户已划分收入和支出两个账户。
在将收入账户的现金转入支出账户时,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企业的收入账户有现金,企业的支出款项的用途又在经营者的权力范围内时,现金从收入账户划转至支出账户,用钱企业只需告知或申请,无需经过确认主体批准。二是企业收入账户内没有现金,支出款项的用途在经营者的权力范围内时,现金从收入账户划转至支出账户时必须先行借款,而借款当然要获得贷款者的偿债能力认可。在借款转入收入账户后,按照上述第一种方式将收入账户的款项划拨至支出账户。这种情况下是评价企业偿债能力而不是审查支出的用途。三是企业收入账户内存有现金,支出款项的用途却不在经营者的权力范围内时,企业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先由投资者批准支出款项的用途,然后才能将收入账户的款项划至支出账户。四是企业收入账户内无现金,支出款项的用途又不在经营者的权力范围之内时,企业不仅要接受贷款者的偿债能力的评价,而且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先由投资者批准支出款项的用途,然后才能将借入的款项从收入账户划入支出账户。
与第一种方式比较,收支两条线强调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分权界定,而前一种方式则是一种集权控制。第一种方式较适合于直属分公司的总分公司架构,第二种则适合于母子公司架构,当然在只有股东大会的单一公司中,可以由股东型董事会,监事会,或委托银行代表投资者行权。无论怎样,这两种方式下,投资者不仅仅是获得了现金的知情权,而且也确实获得了对现金支出用途的控制权。
企业的一切活动都会与现金的流入流出有关,透过现金的流入流出,不仅可以知晓企业是否面临现金收支的风险以及企业业务活动的能力与质量,而且可以知晓企业业务活动的全貌,相应可以判明企业的业务活动是否在授权的范围内合法进行,进而产生潜在的控制。所以,投资者必须确定一套有效运行的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体系或制度,保证经营者的行为能在投资者的观察下有效运行。投资者对经营者的信条是:不怕经营者做出背德的事,就怕不知情,最佳的情形是通过姗隋而控制事情的进行,而其最好的实现方式是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这个约束机制之一就是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权,而其最好的实现方式是建立现金流入流出的收支两条线。这一点在基金管理中也得到了印证:投资者的现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后,现金全部由信托人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收入也必须进入信托人管理的账户,基金管理公司不可以自由使用,信托人要据公司章程或投资者的要求确定资金是否要交由基金管理公司使用。有鉴于此,不得不认为投资者建立对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体系,是实现投资者对经营者约束的有效前提。目前在母子公司的控制体系中,现金流人流出的控制主要采取结算中心和内部银行两种方式;而在总分公司的控制体系中,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主要采取统收统支和拨付备用金的方式。在母子公司的控制体系中所采用的两种现金流入流出控制方式与银行网络体系的建立关系密切,结算中心和内部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借助银行的网络体系来实现自身的运行,而不必要求母公司单独设立一个庞大的结算中心实体或内部银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