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云南省和浙江省均在2010年实施了修订后的消防条例,能够对火灾预防、消防起到积极作用。两省的消防条例都是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的背景下制定的,但是两者在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选择《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若干不同点,展开一些比较性的研究。
关键词:消防条例建筑物立法研究
作者介绍:肖婧,昆明消防指挥学校训练部助理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63-02
云南省和浙江省都在2010年实施了经过修订的消防条例,该条例属于地方性立法,均是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制定的。因此,两省的消防条例在基本精神、逻辑结构、主要条文内容上趋于接近,但是两者仍然具有一定的差异。现通过对《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文本解读,比较两者的一些差异,以更好地把握两省的消防条例内容。
一、云南浙江两省消防条例的体系结构
《云南省消防条例》的结构体例是分为七个章节,每一章节的内容分别是总则、消防责任、火灾预防、组织保障、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的结构分为八个章节,分别是总则、消防责任、火灾预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结合《消防法》的结构来看,该法的结构是分为七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从中可以看到,云南省和浙江省的消防条例在体系结构上基本相同,且与《消防法》相似,但是依然在《消防法》的体系框架上作出了一定的创新。如《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均将消防责任置于第二章,以突出消防责任的重要性;《浙江省消防条例》则突出了“宣传教育”,将宣传教育专门作为一章,体现了该省对宣传教育在火灾预防中重要性的认识。《云南省消防条例》虽然没有将宣传教育作为专门的章节,但是该条例中也包含有关宣传教育的内容。此外,《云南省消防条例》中不包含“监督检查”这一章节,而是将有关监督检查的内容置于“消防责任”一章中,而《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消防法》均将监督检查作为专门的章节。
可见,尽管在体系结构上略有差异,但是《云南省消防条例》与《浙江省消防条例》在体系结构安排上基本一致,且与《消防法》的体系结构相符。所存在的差异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不同,并未反映两者的根本性差异。但是,《浙江省消防条例》将宣传教育突出为一张,是对《消防法》的创新,体现了该省对宣传教育的重视。对于火灾预防来说,宣传教育在火灾预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这一思路值得借鉴。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火灾预防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建筑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已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规定。在火灾预防方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火灾预防尤为重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所有人对公共管理部分的忽略与漠视,极易引起火灾。为此,云南省和浙江省的消防条例对这一问题均有所规定,但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16条规定:“同一建筑物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各所有权人应当共同负责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组织消防安全宣传,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这一规定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消防义务归于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者共同承担;《浙江省消防条例》第16条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可见,浙江省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消防义务主要划归为物业服务企业。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理来看,建筑物的所有人作为权利主体,应该妥善地管理所有物,所有权人组建业主委员会,并且选择物业服务公司,两者之间是契约关系,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也要求物业管理者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其中包含了对火灾的预防。但是,并非所有的建筑物均有物业管理者进行维护和管理,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一些城郊的商用建筑,可能并不存在物业管理者,此时建筑物的消防责任主要由业主即所有人来承担。从这一角度来看,《云南省消防条例》特别突出同一建筑中各所有权人的消防义务,较为恰当。而《浙江省消防条例》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消防义务规定为由物业服务企业,忽略了所有权人的消防义务。当然,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意味着所有权人因此可以不承担消防义务,如《浙江省消防条例》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因此,两省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消防义务的不同规定可以看作仅仅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差异。
三、火灾事故认定的依据
火灾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的关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主要包括火灾原因的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的认定,火灾蔓延、火灾损失情况的认定,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事实的认定。《云南省消防条例》第45条规定:“科研教学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火灾调查,提供的有关分析、研究结论,可以作为认定火灾事故的依据。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鉴定结论和保险机构关于火灾损失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统计火灾损失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火灾事故认定的依据来源较为广泛,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火灾调查的,所提供的分析结论可以成为火灾事故认定的依据之一,且司法鉴定机构、价格鉴定机构的相关损失鉴定结论也可以成为火灾损失的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则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从《消防法》的角度来看,该法第51条仅仅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认定,由此可见《云南省消防条例》有关火灾事故认定依据的规定较具前瞻性,能够扩大火灾事故认定的依据来源,便利于更好地进行火灾事故认定。
四、违反消防条例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云南省消防条例》第46-59条一共14个条文规定了法律责任,《浙江省消防条例》第54-64一共11个条文规定了法律责任,在条文书目上基本相当,但是在内容上和处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表现为:第一,内容上的不同。《云南省消防条例》相比,尤其突出了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不符合消防条例的行为的处罚;而《浙江省消防条例》则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和承租人改变房屋结构导致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些不同点体现了两省在立法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互补性;第二,处罚力度的不同。《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尽一致,如《云南省消防条例》第54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58条第2款却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见,两省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亦存在一定的差别。
五、结语
从总体上看,云南省和浙江省在消防条例中的规定基本相仿,但是在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是地方立法中必然存在的,并不能片面地说孰优孰劣,体现了立法者各自的考量。但是地方性立法之间可以相互吸收各自的经验,起到扬长避短的效果,使地方性立法的水平得到不断地提高。
关键词:消防条例建筑物立法研究
作者介绍:肖婧,昆明消防指挥学校训练部助理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63-02
云南省和浙江省都在2010年实施了经过修订的消防条例,该条例属于地方性立法,均是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制定的。因此,两省的消防条例在基本精神、逻辑结构、主要条文内容上趋于接近,但是两者仍然具有一定的差异。现通过对《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文本解读,比较两者的一些差异,以更好地把握两省的消防条例内容。
一、云南浙江两省消防条例的体系结构
《云南省消防条例》的结构体例是分为七个章节,每一章节的内容分别是总则、消防责任、火灾预防、组织保障、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的结构分为八个章节,分别是总则、消防责任、火灾预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结合《消防法》的结构来看,该法的结构是分为七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从中可以看到,云南省和浙江省的消防条例在体系结构上基本相同,且与《消防法》相似,但是依然在《消防法》的体系框架上作出了一定的创新。如《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均将消防责任置于第二章,以突出消防责任的重要性;《浙江省消防条例》则突出了“宣传教育”,将宣传教育专门作为一章,体现了该省对宣传教育在火灾预防中重要性的认识。《云南省消防条例》虽然没有将宣传教育作为专门的章节,但是该条例中也包含有关宣传教育的内容。此外,《云南省消防条例》中不包含“监督检查”这一章节,而是将有关监督检查的内容置于“消防责任”一章中,而《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消防法》均将监督检查作为专门的章节。
可见,尽管在体系结构上略有差异,但是《云南省消防条例》与《浙江省消防条例》在体系结构安排上基本一致,且与《消防法》的体系结构相符。所存在的差异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不同,并未反映两者的根本性差异。但是,《浙江省消防条例》将宣传教育突出为一张,是对《消防法》的创新,体现了该省对宣传教育的重视。对于火灾预防来说,宣传教育在火灾预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这一思路值得借鉴。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火灾预防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建筑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已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规定。在火灾预防方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火灾预防尤为重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所有人对公共管理部分的忽略与漠视,极易引起火灾。为此,云南省和浙江省的消防条例对这一问题均有所规定,但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16条规定:“同一建筑物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各所有权人应当共同负责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组织消防安全宣传,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这一规定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消防义务归于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者共同承担;《浙江省消防条例》第16条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可见,浙江省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消防义务主要划归为物业服务企业。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理来看,建筑物的所有人作为权利主体,应该妥善地管理所有物,所有权人组建业主委员会,并且选择物业服务公司,两者之间是契约关系,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也要求物业管理者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其中包含了对火灾的预防。但是,并非所有的建筑物均有物业管理者进行维护和管理,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一些城郊的商用建筑,可能并不存在物业管理者,此时建筑物的消防责任主要由业主即所有人来承担。从这一角度来看,《云南省消防条例》特别突出同一建筑中各所有权人的消防义务,较为恰当。而《浙江省消防条例》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消防义务规定为由物业服务企业,忽略了所有权人的消防义务。当然,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意味着所有权人因此可以不承担消防义务,如《浙江省消防条例》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因此,两省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消防义务的不同规定可以看作仅仅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差异。
三、火灾事故认定的依据
火灾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的关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主要包括火灾原因的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的认定,火灾蔓延、火灾损失情况的认定,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事实的认定。《云南省消防条例》第45条规定:“科研教学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火灾调查,提供的有关分析、研究结论,可以作为认定火灾事故的依据。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鉴定结论和保险机构关于火灾损失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统计火灾损失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火灾事故认定的依据来源较为广泛,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火灾调查的,所提供的分析结论可以成为火灾事故认定的依据之一,且司法鉴定机构、价格鉴定机构的相关损失鉴定结论也可以成为火灾损失的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则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从《消防法》的角度来看,该法第51条仅仅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认定,由此可见《云南省消防条例》有关火灾事故认定依据的规定较具前瞻性,能够扩大火灾事故认定的依据来源,便利于更好地进行火灾事故认定。
四、违反消防条例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云南省消防条例》第46-59条一共14个条文规定了法律责任,《浙江省消防条例》第54-64一共11个条文规定了法律责任,在条文书目上基本相当,但是在内容上和处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表现为:第一,内容上的不同。《云南省消防条例》相比,尤其突出了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不符合消防条例的行为的处罚;而《浙江省消防条例》则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和承租人改变房屋结构导致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些不同点体现了两省在立法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互补性;第二,处罚力度的不同。《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尽一致,如《云南省消防条例》第54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58条第2款却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见,两省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亦存在一定的差别。
五、结语
从总体上看,云南省和浙江省在消防条例中的规定基本相仿,但是在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是地方立法中必然存在的,并不能片面地说孰优孰劣,体现了立法者各自的考量。但是地方性立法之间可以相互吸收各自的经验,起到扬长避短的效果,使地方性立法的水平得到不断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