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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情况及其认定
目前,我国有两大类科技型企业:
一是以航天航空、核能利用、军用设备为开发生产对象的国有大企业。这类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受我国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院所改革的双重影响。
二是上世纪80年代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下海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目前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数量、从业人数、技工贸总收入、上缴税金、出口创汇等主要指标近年来都继续保持大幅度增长。1999年底的统计显示,全国有民营科技企业近20万家。对其中的8万家企业进行统计表明,企业长期员工近500万人,技工贸总收入达10,456亿元以上,上缴税金在559亿元以上,出口创汇158亿美元,近年来上述指标平均增长速度都在300%以上。科技型企业体现出良好的成长性,企业规模化成长速度极快。以这类企业密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例,1991年,当时国家高新区内过亿元的科技型企业只有7家,尚无过10亿元的企业;到2000年底,53个国家高新区已有总收入上亿元的企业1252家,过10亿元的有143家,过百亿元的企业6家。这些企业的历史最多只有十几年,大部分是靠科技开发起家,抓住市场机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从小到大,滚动发展起来的。上规模的企业大多能够积极推进企业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的步伐,能够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在产权激励、持股经营、绩效评估、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尝试。
鼓励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是改革以来我国政府突出的政策导向。为此国家科技部1991年发布、1999年修订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该文件是在界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即: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率在30%以上(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这个比例为20%);研究与开发(R&D)经费与销售收入之比要达到5%;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之和要占到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应占总投入的60%。为了方便管理机构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业务予以认定,同时引导企业投入到国家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的行动中来,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指导性的《高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从事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建设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制定鼓励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制的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承担政府投资的研究开发项目等,这些措施都为科技型企业进行持续的技术创新创造了较为有利的条件。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其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政府资金投入极少,创业者和科技人员以其创业初期的低工资换取企业的自我积累和滚动发展,对企业的成长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骨干力量。但是,由于历史及法律和政策原因,这些骨干人员的历史贡献无法在公司财产关系上得到体现,即公司财产的积聚增长与他们无关,加之跨国公司日益重视争夺我国人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留住人才、稳定队伍方面已面临巨大压力;部分企业开始放慢发展速度,在等待和观望;有的创业人员甚至令人痛心地放弃原企业,另办新实体。
二、国家的基本政策
近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颁布实施,《公司法》的修改,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已为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必要的法规和政策上的准备。
《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单位合作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1999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允许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
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政府提出:“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要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企业领导人和科技骨干实行年薪制和股权、期权试点。”但在股权激励机制的操作方面,至今我们还缺乏操作性的政策和法规。
为了推动股权激励机制在科技型企业中进行试点试用,财政部、科技部对中关村科技园区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予以积极支持。目前,中关村的联想等4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开始了股票激励的试点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给出的指导性意见是:“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应在资产增量部分中解决,以有偿购买的方式取得股份期权。”
最近,北京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其中第个二条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它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它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票期权。”上海修订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六条补充条款:“鼓励科技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激励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在新的政策措施中,两地政府都增强了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中相应的股权激励机制的力度。
实践中我们已有不少科技型企业,包括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以及许多未上市的、新成立的科技型公司,都在参照国际经验,或者由国内外咨询公司帮助,正在设计和实施各种股权激励方案。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尽管国家及地方已出台了鼓励科技创业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基本政策,许多创业型科技企业在内部也对实施股权激励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但仍然有很多问题尚未很好解决。
1.企业层面的问题
(1)已上市公司
已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方面的问题与一般的上市公司的问题一样,这些企业需要抓住两个关键,一是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动向,看是否有可能由于政策调整推出股权激励措施;二是采取变通办法,但要尽可能规范,以便将来调整。
国家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及上市公司的有关思考,不仅与上市公司有关,还会影响非上市公司的方案设计。(2)非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搞好股权激励主要应解决好题:
一是创业期人员及骨干人员股份的确定问题。要从历史贡献和当期贡献两个方面解决这个问题。处理好这个问题需要企业主要人员客观大度,既要算帐,又要提倡看大局,争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明确。联想、用友就是因为这些问题处理得较好,因此无论发生什么变动,都不会“乱军心”。
二是要从发展的角度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外国公司搞的绩效单位、虚拟股票期权都是中国企业的期权方案可以借鉴的做法。此外要重视定岗、考核等基础工作,基础未搞好,股权激励方案的作用会打折扣,甚至产生负作用。
三是注意方案的前瞻性和可调整性。因为5年后公司可能上市,战略会有大调整。
为更好地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创业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应注意请咨询机构或顾问指导。
2、政策层面的问题
在政府政策层面上,首先要解决好三类政策问
一是现行政策对以客户信息开发、产品供应链管理或特许经营为特征的新创公司的发展缺乏扶持。例如网络商店和网络书店进行企业登记时,要求必须有柜台和展示面积。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硬科技”机构,而不适用源自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软科学”机构。当越来越多的IT大公司增加业务的知识和服务咨询含量时,当人们日益看重诸如安盛、德勤这样的公司的知识服务业务时,源于传统体制的现行政策往往已成为新型创业公司发展的障碍。
二是高管人员的价值评估的问题。现在关于技术作价入股已有一些政策规定,但对高管人员专业技能作价入股的问题(即管理股的价值问题),没有有关的规定。不解决这些问题,有关的公司登记、权益保障问题就无法解决。
三是与科技成果相关的产权交易,包括股权交易的引导和规范问题。目前非上市公司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非常活跃。但是存在交易窗口少、没有联网经营的弊端,导致科技成果及相关产权异地交易困难,交易中因对无形资产评估分歧易发生争执等问题。
3、政策建议
(1)创造条件,明确政策,鼓励创业公司实行多种股权激励措施。主要的政策措施可以包括:应当明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知识也可以折价入股,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合计的技术知识股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即可;指定技术股、管理评估指南,作为指导创业公司评估处理有关股份的参考;制定创业公司全面薪酬体系指南,作为创业公司设计薪酬体系的参考;允许高科技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非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时,在合法合规条件下,承认其实施的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性。对各种股权激励形式先试行,探索经验,及时总结。国家要为此创造宽松政策环境,特别是针对科技型企业高成长的客观条件,对有国有股的科技型企业增量部分如何进行收益分配,给出确定的指导意见。
(2)引导和规范与科技成果相关的产权交易。在我国近20万家民营科技企业中,上市科技型企业仅几十家。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有利于解决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创业企业的融资问题,也为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进入高科技行业创造了条件。但是现行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场所。到底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理由何在,需要研究和明确。我们认为,至少应允许科技成果交易场所作为科技成果信息交易和拍卖交易场所存在,以后也可以和其它交易网结合发展成高科技公司的场外交易场所。
(3)大力发展为创业型、科技型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激励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创业企业大多规模和实力不是很强,很难像上市公司那样获得大型咨询机构的咨询和服务。政府应支持发展非营利性机构和专服务创业型企业的咨询公司,为创业公司提供及时的咨询和帮助。
(节选自科技部《科技政策与改革动向》200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