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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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宗灵先生去世已经好几年了。时问越长,我对先生的怀念也越深。也许随着年龄增长才意识到生命中有多少美好珍贵的东西,可当年却是在不经意的轻慢中度过。好在,我没有错过。
  一九八六年秋,我考入人民大学法律系。那时的法律生真的可怜,无法学书可读。在经过“大一”的背书考试后,我就开始了逃课,喜欢泡在图书馆。用赵晓力后来的话说,我们都属于“图书馆派”,区别于那些上课考试用功的“课堂派”。在读书的黄金岁月,没有任何人指导,我就这样随着兴趣漫无目的地漂浮在杂乱喧嚣的思想潮流中。在“文化热”的影响下,脑子里装了诸如“酱缸文化”“超稳定结构”“力比多”“超人”“国际大循环”之类形形色色的大词。至于法学理论,用的教材是《法学基础理论》,其中除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讨论,没有什么能激起我的兴趣。
  大约在“大二”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翻译出版了。这本书概述了西方法理学各个流派的发展并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主张。就是这样一本在美国法学院都不算主流的教科书却彻底改写了当代中国的法理学,以至于相当长时问里,这本书一直被法学各专业的师生奉为启蒙经典。这本书最大的贡献是对“二战”后西方法学流派的介绍,使我们第一次领略了法学思想的魅力。沈宗灵为这本书写了简单的序言。直到后来我才知道这是当时先生给研究生上课使用的参考书。相信当时有志于法理学研究但又不愿陷入教科书窠臼的学生,都会从中找到研究的方向和灵感。我也因此萌生了读西方法理学研究生的想法。
  大约一九八八年底,我专程到北大中关园拜访先生。在当时“文化热”的背景下,一个年轻人自然会对法律价值之类的东西感兴趣。那时,我已经在北京图书馆港台阅览室翻阅了登特列夫《自然法》一书,我就借此谈起自己对自然法的理解并希望投到先生门下来研究相关问题。先生静静地听,说话不多,但有一句让我至今难忘:大意是不要仅仅关注自然法这样抽象的东西,而应该关注法律社会学。我当时一下子蒙了,虽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中专门讲了美国的法律社会学,但我对这个概念似乎没有什么印象和感觉,我当时完全被“自然法”这个概念给迷住了。我忘了当时怎么走出先生的家门,但我心中一直存留着一个问题:为什么先生如此关注法律社会学?这个问题直到几年之后投到先生门下读博士时,才略有所悟。
  一九九三年我进入北大读法理学研究生,虽未能如愿投到先生门下,但至少在一个专业里跟他学习。那时,赵晓力、郑戈和我都修先生的课程,每次都到先生家里上课。先生很随和,但不苟言笑。我们很怕他,不敢和他讨论学术问题,更不敢问起先生的学术传承和生活背景。先生开辟的第一个研究领域就是现代西方法理学,可以说是当代中国系统书写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第一人。这不仅开辟了一个新的学科领域,更重要的是为西方法律思想推动中国法治事业打开了思想通道,从而不仅改写了中国法理学,也在改写中国法治。在先生眼里,西方法理学研究不过是副业,最终要服务于中国法理学研究这个主业。正是在西方法理学思想的推动下,中国法理学学科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变成了“法学基础理论”并最终变成了“法理学”,而先生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就吸收了大量西方法理学的内容,至今为学界所推崇。这种取道西方法理学而丰富中国法理学的研究传统,也被后来的学生们,如张文显、信春鹰、刘星等继承并发扬光大。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法理学领域一直是思想意识形态的主战场。自由、人权、法治、宪政等现代话语的关键词往往就来源于此。先生很少直接卷入这一战场,但他卻通过西方法理学研究来回答中国问题,这样既不需要直接卷入意识形态争论,又展现出超越性的学术水准。比如法学界就“权利”和“人权”问题引发争论时,先生接连发表了《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和《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演变》等文,展示出在权利和人权问题上西方法理学的研究水准。有时,面对无法回避的学术争议,比如人治与法治、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先生的论述也用词谨慎、取道中庸、左右兼顾、客观理性,不带任何情感色彩。虽然我在本科时就想跟随先生研究西方法理学,然而到了研究生和博士期间,我的研究兴趣却转向了法律社会学。直到留校任教并承担西方法理学课程时,我才做了点功课,其中《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这本小册子可以看作是给先生迟到的一篇作业。
  我的研究兴趣转向法律社会学并非是由于先生当年的提点。但在九十年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兴起的热潮中,我才能真正感受到先生当年的远见。先生在八十年代的“法律文化热”中就提醒我研究法律社会学,他自己怎么没有开拓法律社会学领域呢?无论是他自己的概括,还是其他学者对先生思想的研究,都认为先生的学术集中在中国法理学、现代西方法理学和比较法研究这三个领域,唯独没有提法律社会学领域。这个疑问一直困扰着我,几次想问先生,但都话到嘴边未敢开口。有一次,看到一篇文章,说有位日本学者想研究费孝通的社会学思想,就其中许多问题求教于费老。费老没有给予直接回答,而是说一个好的研究者应当根据现有的文献资料来摸索这个问题,而不该由当事人来回答。看到这段话,我一下子释然,开始留意先生在八十年代写的论文,并试图找出其研究思路上的变化线索。
  有一天上课,我偶然在先生的书架上看到一本《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版),这本书甚至在北大图书馆中都没有。我当即向先生借了这本书。这是由先生参与的一个学术研讨会形成的会议论文集,其中不仅有先生的文章,而且有齐海滨、季卫东等人的论文。在书中,先生高屋建瓴,明确指出法律社会学研究是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方向。这似乎意味着先生构想了一个宏伟的研究计划,就是用法律社会学思想来系统地改造中国法理学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这不仅是先生个人的研究兴趣,而且是北大法律系的一个研究团队的合作,其共同的研究目标就是法律社会学,我们甚至可以称之为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
  先生无疑是这个团队的灵魂。他熟悉西方法律社会学,早在一九八四年就翻译出版了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个团队最核心的成员是季卫东和齐海滨这两位年轻的学生,季卫东本科毕业去日本留学,而齐海滨则跟随先生读研究生。他们两人早在一九八七年就合作撰文从系统一功能的视角探讨法学研究方法,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应该是实践的法学,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的突破口是大力开展法社会学的研究。”两位在读研究生能在《中国社会科学》这样的权威刊物上发表法理学研究的纲领性文章,其影响不言而喻。   事实上,年轻一代的北大法律学人的确把法律社会学作为一个共同的研究方向。一九八八年北大法律系主办的《中外法学》的创刊号集中展现了他们的主张。比如石泰峰批评法学界往往强调法律应当是什么,给公众描绘了一个法治的乌托邦蓝图,“忽略了法律的实际运行及法律可能怎么样”,从而主张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法律实际运行效果上来”;王晨光强调研究“法律在实际中是如何运行的”;齐海滨主张“大力开展经验实证研究及法律社会学研究”;宪法行政法专业的姜明安也提出要研究“动态的法”,即“法调节社会的过程和效果,法对社会的作用和社会对法的要求”;连后来以研究刑法哲学著称的陈兴良也批评“法学研究变成纸上谈兵,注重研究表现为条文的法,而不注重研究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以及法的运行对立法的反馈”。此时在北大法律系读法理博士的郑永流也选择了法律社会学研究方向,他的博士论文研究的是关于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其中,他率先提出了“法律本土化”问题。当中国社会科学界在九十年代中期展开关于“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时,没有人意识到这个问题早在八十年代就已经被郑永流触及。
  这个发现让我兴奋不已。在给先生提交的课程作业中,我写了《法律社会学在中国》一文。读书时,写了很多课堂作业,差不多都忘了,唯独对这篇文章怀着特殊的感情,因为我把它看作是给几年前先生當面提点的一个迟到的回答。此时,季卫东在日本执教,不断用中文发表法律社会学论文,成为著名青年法学家。他组织翻译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也以法律社会学著作为主。他经常回国参加学术活动,使我有缘当面求教。唯独齐海滨在耶鲁法学院读博士之后一直杳无音讯。我在北大法学院图书馆中翻阅往届法理学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发现他的硕士毕业论文竟然是手写稿纸复印装订的。那时铅字打印已经很流行了,为什么他的毕业论文竟然匆忙到没有在打字社打印呢?可我们不敢去问先生。我们只见到齐海滨为先生执教五十周年所写的优美诗文:“归期未有期,不见导师久。隔海问禧年,情在燕园柳。……”
  这是怎样的一段燕园时光,怎样的一种师生情谊。这一切似乎与我们隔着一堵厚厚的墙。我们与先生之间的距离,就像与那段时光的距离一样,可见又遥不可及。直到二00九年,我在上海开会才第一次见到齐海滨。聊起过往的学术研究,齐老师特意给我看了他手头保存完好的一套油印资料。那是一套当时编的“研究简报”,其中有论文、有翻译、有调查资料、有会议座谈,其规划布局远甚于九十年代刚刚兴起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此时我虽然没有精力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但深知这些资料的宝贵,甚至希望他将这些资料捐给北大法学院,让后来有心者能充分利用这些资料。
  八十年代北大这股生机勃勃的法律社会学运动突然中止了。政治气候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导致了学术风尚的改变。随着季卫东和齐海滨的出国,北大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队伍也无形中散了,先生在伤感之余,把精力投入到已展开的比较法研究中。然而,不同于当时梁治平等人从法律史、法律文化的角度进入比较法领域,先生研究比较法实际上源于他在法律社会学上的思考,即法律的比较研究,实际上在考察法律在不同制度环境中是如何运作并发挥其功能的,从而希望将西方法律制度通过比较借鉴引入到中国来,服务于中国法治建设。可以说,整个八十年代的北大法律社会学运动始终是从系统一功能的意义上来理解法律,而非从文化阐释的意义上来理解法律,从而与八十年代的“文化热”保持了距离。
  说到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不能不提到赵震江先生。他当时担任法律系主任,对北大法律社会学运动起到了组织和推动作用。在他的组织下,北大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获得了国家课题以及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他在一九八五年就编写了《法律与社会》一书。我在沈先生那里看到的《法律社会学》著作就是这个团队的集体研究成果。然而,随着研究团队的解体,国家课题结项也一拖再拖,直到一九九三年苏力从美国返回北大法律系执教,赵老师邀请他参加原来的法律社会学项目,最终出版了《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为八十年代的法律社会学运动画上了一个迟到的句号。
  在北大法律系读书时,苏力醉心于文学,对法律社会学乃至法学没有多少兴趣。因此,他并没有像季卫东、齐海滨那样参与到北大的法律社会学运动中。然而,他后来到美国留学,博士论文研究的竟然是关于“社会控制”跨文化比较。选择这个主题显然能够看出北大法律社会学运动对他的熏陶和影响。“社会控制”这个概念之所以成为北大法律社会学运动中的核心概念,一方面来源于先生翻译的庞德经典之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而庞德的法律社会学又深受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显然受到了八十年代初期在中国风靡一时的“三论”(信息论、控制论和系统论)的影响。无论是吸取从帕森斯到庞德的结构功能主义,还是采纳经由马克思主义而深入中国人心的科学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深受这种科学主义、技术主义的影响。同时,也正是通过马克思主义这个中介环节,这个“北大学派”才具有了法律社会学来系统重写中国法理学的理论雄心,从而将过往阶级斗争的法理学重构为科学治理的法理学。
  苏力虽然是一个功能主义者,但他显然不满足八十年代北大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所强调的系统一功能的科学主义色彩,相反,他从文化人类学、阐释学以及后结构主义思想出发来重新阐释功能主义。他的博士论文之所以选择“社会控制”这个主题,恰恰是为了在跨文化的比较中看出“社会控制”这个概念在不同语境中服务于完全不同的功能,从而批判系统功能主义理论。他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关注中国的“语境”,关注中国的乡土社会、“本土资源”乃至“秋菊的困惑”,对系统一功能主义理论指导下通过移植西方法律来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现代化理论展开解构和批判,从而在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中开出了一片新天地,将北大的法律社会学运动发展为批判法律运动。
  苏力在法律社会学领域中的新发展,尤其是援引后现代主义对“法治”展开解构,引起了季卫东的担忧,从而引发季卫东和苏力就“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法治”展开辩论。其实,这场辩论并非孤立、偶然的学术事件,而应该看作是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内部两代人的思想对话。苏力虽然比季卫东早一年进入北大法律系,但直到他在美国接受普通法训练才转到法学理论上来,因此他对功能主义的理解,始终与普通法就事论事的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联系在一起,而这一切暗合了后现代主义,从而杂糅为一种“语境论”的方法。而季卫东在日本接受的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无疑更强调科学理性。因此,他们两人的对话不仅是东洋法学与西洋法学的对话、现代理性主义与后现代解构主义的对话,在根本上是科学与诗歌的对话,从而凸显了法律社会学运动中“北大学派”内在的张力与学术思想的变迁。
  法律社会学研究在中国已经四十年,科学理性主义的法律控制论发展为一种更为精致的法治治理术,服务于法治改革的“顶层设计”;而后现代色彩的批判法律运动推动法治扎根于中国大地,成为中国人生活的一部分。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以不同学术路径服务于中国法治建构。时代变化无疑需要他们继续开辟新的道路。如今,见到坊问关于“法律社会学研究在中国”的论述,总有隔靴搔痒的感觉。学术的历史其实是人心的历史,不识人心又如何能理解学术呢?我时时怀念沈宗灵先生,也是希望透过学术触摸到他高贵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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