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论文对客观著录与规范标目的概念及意义进行了详细论述,通过典型实例对实际编目中如何运用客观著录与规范标目原则进行了分析讨论。
关键词 著录 客观著录 标目 规范标目 检索点
分类号 G254.3
著录(也称“描述”)是指编制文献目录时,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文献的形式特征与内容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方法及过程[1]433。著录结果体现的是对文献内外特征的揭示与描述,以方便读者认识、鉴别和确认文献。标目是指编制文献目录时,按一定规则作为目录款目排序和检索依据的名称、词或词组、代码或编号等[1]421。标目结果实现的是确定和生成检索点,以满足读者从不同途径以多种方式检索文献的需要。文献著录与标目的共同结果是形成一条书目款目,在机读目录环境下人们更习惯称之为书目记录或简称记录。
1 对客观著录的理解
所谓客观著录,是指在编制书目记录时,用于揭示和说明文献的各项数据均是对受编文献内外特征的直接反映。客观著录从方法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著录结果与受编文献特征的一致性,尽量避免因人为因素无法准确反映受编文献原貌的现象出现[2]。关于客观著录问题,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简称《规则二》)中已有非常明确的体现。例如,在《规则二》的第1.1.1.11条规定:“规定信息源所载题名有误,应原样照录,同时在附注项说明。”[1]9对于责任说明(见1.1.5.7条)、版本说明(见1.2.1.3条)、出版发行地(见1.4.1.6条)、出版年(见1.4.3.3条)等存在错误时,《规则二》也都做出了“原样照录,同时在附注项说明”的类似规定。
客观著录原则也同时较好地体现于《国际标准书目著录(统一版)》(简称ISBD)中。例如,在ISBD的第1.1.5.1条规定:“正题名严格按照规定信息源上的措辞转录,但是未必完全按照规定信息源上的大小写或标点符号。”[3]52对于并列题名(见1.3.5.1条)、其他题名信息(见1.4.4.2条)、责任说明(见1.5.5.1条)、版本说明(见2.1.2条)等也都做出了类似规定。对于出版发行地存在错误时,ISBD的第4.1.2条规定:“如果出现在规定信息源上的信息已知不正确,可以在方括号中提供更正或在第7项说明更正。”[3]126对于出版发行者(见4.2.10条)和出版年(见4.4.5条)的错误情况,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客观著录是文献编目的一条总的处理原则,但并不意味着在实际著录过程中就要原封不动地照搬规定信息源上的信息,因为在记录文献特征之前还有更为重要的分析与选择环节。这两个环节就是要充分发挥编目员的主观能动性,将不适合编目规则的信息排除,对不符合编目要求的信息进行修改,对不出现于规定信息源的有用信息进行补充。例如,对于题名上带有广告性质的词语应予删除;对于以“主编XXX教授”或“XXX博士编著”形式出现的责任说明,就应该将其中的“教授”“博士”等字样去掉。对于信息源上将责任者前面用方括号括起的国别、朝代,应改为用圆括号括起,其中属于全称的应改为简称,如“[俄罗斯]”,应改为“(俄)”;对于资源上未载明责任方式的责任说明,应根据著作类型予以补充并外加方括号,如“[著]”“[编写]”等。
2 对规范标目的理解
所谓规范标目,是指依据编目规则,并考虑图书馆目录的历史情况,通过规范控制实现书目记录的检索功能与汇集功能。规范标目从方法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机读目录中文档标目的一致性和唯一性,有效提升了书目记录的查全率和查准率。关于规范标目问题,在《规则二》的“标目法”部分有较为详尽的阐述,主要包括文献编目中所涉及的个人名称标目、团体/会议名称标目、题名标目和不同标目之间的参照。《规则二》在检索点选取上提出了充分性原则和数量适中原则;在确定标目形式上制定了惯用原则、规范原则和简明原则[1]331。根据上述原则,具体提出了不同责任方式的责任者检索点的选取及其标目形式和不同类型文献题名检索点的选取及题名标目的规范化处理问题。
对用于标目的标识(人名、题名、类名、主题词等)进行规范控制是实现规范标目的基础,这就要求编目机构不仅要建立好计算机规范文档,而且还要加强对其日常的维护工作。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建规范文档中的人和事物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如个人职业、职务、职称、学历的变动或升迁,个人在不同时期的用名变化(多体现于文艺工作者),团体名称的变更(如XX学院改为XX大学),多个机构合并成一个机构或由一个机构分立成多个机构,连续出版物的合刊、分刊或更名等。规范文档就要追踪并及时反映这些变化,将不同的人和事物区别开来,将同一人或事物不同形式的标目通过参照连接起来。
3 客观著录与规范标目中几个典型实例分析
客观著录与规范标目是文献编目的基本处理原则,在机读目录环境下如何领会其精神而又不机械地照搬,是提高编目质量的有效保证。下面通过几个典型实例进行分析。
3.1 错误题名的处理
根据客观著录原则,对于题名有误的图书,在题名与责任说明项也应“原样照录,同时在附注项说明”。但对于将“字帖”误题为“字贴”的《钢笔书法字帖人生哲理妙语》(黄继成书,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8年出版)一书,目前存在着如下两种做法。
做法1(取自屈华同志论文举例)
200 1#$a钢笔书法字贴人生哲理妙语
300 ##$a字帖,题名页误题“字贴”
540 1#$a钢笔书法字帖人生哲理妙语[4]
做法2(取自国家图书馆书目数据库)
200 1#$a钢笔书法字帖人生哲理妙语
300 ##$a字帖,原书名题:字贴
对比分析:做法1严格执行了对错误题名“原样照录”的客观著录原则,在规范标目时选用540字段为正确题名做检索点也是准确的(因为该题名是被编目员修改过的题名),但问题是该做法还通过200字段同时为错误题名制作了检索点,这既无必要也有违规范标目之要求,所以宜将200字段的指示符1由“1”改为“0”。做法2虽不符合客观著录原则,但通过300字段(选用304字段更准确)的附注也可使错误信息一目了然,关键是其巧妙利用了200字段在指示符1为“1”时可自动为第一个$a内的题名生成检索点的特点进行了规范标目。虽然机读目录中的200字段是直接对应于ISBD的“题名与责任说明项”,但二者的最大区别是前者对正题名具有“描述”与“检索”的双重功能,而后者对正题名仅有“描述”一种功能。文献编目的最主要目的是为读者识别、确认和检索文献提供帮助,而从这几个方面去衡量,做法2并无任何不妥之处,而且它还较做法1少用了一个540字段,孰优孰劣不言自明。对错误题名(主要指正题名)“原样照录”这一在手工编目时被编目员熟知的客观著录原则,在机读目录环境下是否还有必要照搬应该引起编目规则制定者的注意。 3.2 非规范题名的处理
非规范题名是指文献题名中(特别是题名前)存在不便于集中文献和可能影响检索的文字(如图解、新编、新版、袖珍、校订等)、数字(如年代、届次等)、标点、符号等的题名。根据规范标目的要求,应该对这样的题名进行规范化处理(将非规范信息排除或转移到题名之外)。例如,对于题名前冠有年代或届次的文献,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两种做法:
做法1(用517字段做规范检索点)
200 1#$a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数学考试大纲
517 1#$a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数学考试大纲[5]
做法2(用540字段做检索点)
200 1#$a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数学考试大纲
540 1#$a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数学考试大纲$h2012
对比分析:对于做法1(也是目前CALIS的实际做法),林卢鹏认为,使用517字段为人为去掉年代的题名做检索点是错误的,而且还会因该字段没有$h子字段而不得不把年代舍弃[6]。对于林卢鹏所言笔者不太苟同。其一是言重了。因为517字段与540字段提供的检索点是一样的,不会因为使用字段的不同而影响到读者检索。当然,若从选用字段的准确性或编目的规范化角度讲,宜用540字段为规范题名做检索点,因为该题名毕竟是经过编目员规范修改后的题名,而517字段仅适用于未加变动的原有客观题名。其二是与事实有一定出入。做法1未在517字段使用$h子字段,并非是517字段未设$h子字段,因为在CNMARC“5-相关题名块”的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510-545字段可使用510字段的子字段”[7],而510字段共设有包括$h在内的8个子字段。做法1漏记$h子字段当然不妥,因为这会对区分同一题名不同年代的著作造成不利影响。总之,做法2更加完美。
3.3 责任方式在前的处理
在中文图书出版过程中,最常见的责任说明形式为“责任者在前,责任方式在后”,但也有少量采用“责任方式在前,责任者在后”的形式。对于后一种形式,目前在200字段也存在两种著录方法:
做法1(CALIS做法)
200 1#$a中国军事变革$f主编沈伟光
做法2(国家图书馆做法)
200 1#$a中国军事变革$f沈伟光主编[8]
对比分析:对于做法1,聂延平和文秀霞认为是不规范和错误的,不仅直接影响到机读目录数据交换与资源共享,最重要的是不利于读者的检索与利用[8]。事实上,对于仅有“描述”作用的200$f子字段,无论著录为“主编沈伟光”,还是著录为“沈伟光主编”,都不会对读者认识、鉴别和确认文献造成不利影响。至于不利于读者检索与利用更是无从谈起,因为责任者检索点是在7-字段制作,责任者用$a标识,责任方式用$4标识,而与200$f著录的责任说明形式无关,即上述两种做法在7-字段的标目结果都是“701 #0$a沈伟光$4主编”。相比较而言,做法1比做法2更符合客观著录原则,值得提倡。
参考文献:
[ 1 ] 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M].第2版.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
[ 2 ] 李冰辉.客观著录原则在计算机编目中的误区[J].新世纪图书馆,2006(5):33-35.
[ 3 ] 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国际标准书目著录:统一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
[ 4 ] 屈华.CNMARC格式中5—字段著录管见[J].图书馆学刊,2010(2):95-98.
[ 5 ] 刘红梅.从读者服务角度谈CNMARC中200字段题名的著录[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3(4):103-105.
[ 6 ] 林卢鹏.浅谈机读目录格式中题名的著录差异[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9(12):94-96.
[ 7 ] 国家图书馆.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4:293.
[ 8 ] 聂延平,文秀霞.在CNMARC中200字段“责任者”子字段客观著录存在的弊端[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29):107-108.
邓福泉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辽宁抚顺,113001。
(收稿日期:2014-05-26 编校:方 玮)
关键词 著录 客观著录 标目 规范标目 检索点
分类号 G254.3
著录(也称“描述”)是指编制文献目录时,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文献的形式特征与内容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方法及过程[1]433。著录结果体现的是对文献内外特征的揭示与描述,以方便读者认识、鉴别和确认文献。标目是指编制文献目录时,按一定规则作为目录款目排序和检索依据的名称、词或词组、代码或编号等[1]421。标目结果实现的是确定和生成检索点,以满足读者从不同途径以多种方式检索文献的需要。文献著录与标目的共同结果是形成一条书目款目,在机读目录环境下人们更习惯称之为书目记录或简称记录。
1 对客观著录的理解
所谓客观著录,是指在编制书目记录时,用于揭示和说明文献的各项数据均是对受编文献内外特征的直接反映。客观著录从方法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著录结果与受编文献特征的一致性,尽量避免因人为因素无法准确反映受编文献原貌的现象出现[2]。关于客观著录问题,在《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简称《规则二》)中已有非常明确的体现。例如,在《规则二》的第1.1.1.11条规定:“规定信息源所载题名有误,应原样照录,同时在附注项说明。”[1]9对于责任说明(见1.1.5.7条)、版本说明(见1.2.1.3条)、出版发行地(见1.4.1.6条)、出版年(见1.4.3.3条)等存在错误时,《规则二》也都做出了“原样照录,同时在附注项说明”的类似规定。
客观著录原则也同时较好地体现于《国际标准书目著录(统一版)》(简称ISBD)中。例如,在ISBD的第1.1.5.1条规定:“正题名严格按照规定信息源上的措辞转录,但是未必完全按照规定信息源上的大小写或标点符号。”[3]52对于并列题名(见1.3.5.1条)、其他题名信息(见1.4.4.2条)、责任说明(见1.5.5.1条)、版本说明(见2.1.2条)等也都做出了类似规定。对于出版发行地存在错误时,ISBD的第4.1.2条规定:“如果出现在规定信息源上的信息已知不正确,可以在方括号中提供更正或在第7项说明更正。”[3]126对于出版发行者(见4.2.10条)和出版年(见4.4.5条)的错误情况,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客观著录是文献编目的一条总的处理原则,但并不意味着在实际著录过程中就要原封不动地照搬规定信息源上的信息,因为在记录文献特征之前还有更为重要的分析与选择环节。这两个环节就是要充分发挥编目员的主观能动性,将不适合编目规则的信息排除,对不符合编目要求的信息进行修改,对不出现于规定信息源的有用信息进行补充。例如,对于题名上带有广告性质的词语应予删除;对于以“主编XXX教授”或“XXX博士编著”形式出现的责任说明,就应该将其中的“教授”“博士”等字样去掉。对于信息源上将责任者前面用方括号括起的国别、朝代,应改为用圆括号括起,其中属于全称的应改为简称,如“[俄罗斯]”,应改为“(俄)”;对于资源上未载明责任方式的责任说明,应根据著作类型予以补充并外加方括号,如“[著]”“[编写]”等。
2 对规范标目的理解
所谓规范标目,是指依据编目规则,并考虑图书馆目录的历史情况,通过规范控制实现书目记录的检索功能与汇集功能。规范标目从方法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机读目录中文档标目的一致性和唯一性,有效提升了书目记录的查全率和查准率。关于规范标目问题,在《规则二》的“标目法”部分有较为详尽的阐述,主要包括文献编目中所涉及的个人名称标目、团体/会议名称标目、题名标目和不同标目之间的参照。《规则二》在检索点选取上提出了充分性原则和数量适中原则;在确定标目形式上制定了惯用原则、规范原则和简明原则[1]331。根据上述原则,具体提出了不同责任方式的责任者检索点的选取及其标目形式和不同类型文献题名检索点的选取及题名标目的规范化处理问题。
对用于标目的标识(人名、题名、类名、主题词等)进行规范控制是实现规范标目的基础,这就要求编目机构不仅要建立好计算机规范文档,而且还要加强对其日常的维护工作。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建规范文档中的人和事物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如个人职业、职务、职称、学历的变动或升迁,个人在不同时期的用名变化(多体现于文艺工作者),团体名称的变更(如XX学院改为XX大学),多个机构合并成一个机构或由一个机构分立成多个机构,连续出版物的合刊、分刊或更名等。规范文档就要追踪并及时反映这些变化,将不同的人和事物区别开来,将同一人或事物不同形式的标目通过参照连接起来。
3 客观著录与规范标目中几个典型实例分析
客观著录与规范标目是文献编目的基本处理原则,在机读目录环境下如何领会其精神而又不机械地照搬,是提高编目质量的有效保证。下面通过几个典型实例进行分析。
3.1 错误题名的处理
根据客观著录原则,对于题名有误的图书,在题名与责任说明项也应“原样照录,同时在附注项说明”。但对于将“字帖”误题为“字贴”的《钢笔书法字帖人生哲理妙语》(黄继成书,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8年出版)一书,目前存在着如下两种做法。
做法1(取自屈华同志论文举例)
200 1#$a钢笔书法字贴人生哲理妙语
300 ##$a字帖,题名页误题“字贴”
540 1#$a钢笔书法字帖人生哲理妙语[4]
做法2(取自国家图书馆书目数据库)
200 1#$a钢笔书法字帖人生哲理妙语
300 ##$a字帖,原书名题:字贴
对比分析:做法1严格执行了对错误题名“原样照录”的客观著录原则,在规范标目时选用540字段为正确题名做检索点也是准确的(因为该题名是被编目员修改过的题名),但问题是该做法还通过200字段同时为错误题名制作了检索点,这既无必要也有违规范标目之要求,所以宜将200字段的指示符1由“1”改为“0”。做法2虽不符合客观著录原则,但通过300字段(选用304字段更准确)的附注也可使错误信息一目了然,关键是其巧妙利用了200字段在指示符1为“1”时可自动为第一个$a内的题名生成检索点的特点进行了规范标目。虽然机读目录中的200字段是直接对应于ISBD的“题名与责任说明项”,但二者的最大区别是前者对正题名具有“描述”与“检索”的双重功能,而后者对正题名仅有“描述”一种功能。文献编目的最主要目的是为读者识别、确认和检索文献提供帮助,而从这几个方面去衡量,做法2并无任何不妥之处,而且它还较做法1少用了一个540字段,孰优孰劣不言自明。对错误题名(主要指正题名)“原样照录”这一在手工编目时被编目员熟知的客观著录原则,在机读目录环境下是否还有必要照搬应该引起编目规则制定者的注意。 3.2 非规范题名的处理
非规范题名是指文献题名中(特别是题名前)存在不便于集中文献和可能影响检索的文字(如图解、新编、新版、袖珍、校订等)、数字(如年代、届次等)、标点、符号等的题名。根据规范标目的要求,应该对这样的题名进行规范化处理(将非规范信息排除或转移到题名之外)。例如,对于题名前冠有年代或届次的文献,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两种做法:
做法1(用517字段做规范检索点)
200 1#$a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数学考试大纲
517 1#$a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数学考试大纲[5]
做法2(用540字段做检索点)
200 1#$a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数学考试大纲
540 1#$a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数学考试大纲$h2012
对比分析:对于做法1(也是目前CALIS的实际做法),林卢鹏认为,使用517字段为人为去掉年代的题名做检索点是错误的,而且还会因该字段没有$h子字段而不得不把年代舍弃[6]。对于林卢鹏所言笔者不太苟同。其一是言重了。因为517字段与540字段提供的检索点是一样的,不会因为使用字段的不同而影响到读者检索。当然,若从选用字段的准确性或编目的规范化角度讲,宜用540字段为规范题名做检索点,因为该题名毕竟是经过编目员规范修改后的题名,而517字段仅适用于未加变动的原有客观题名。其二是与事实有一定出入。做法1未在517字段使用$h子字段,并非是517字段未设$h子字段,因为在CNMARC“5-相关题名块”的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510-545字段可使用510字段的子字段”[7],而510字段共设有包括$h在内的8个子字段。做法1漏记$h子字段当然不妥,因为这会对区分同一题名不同年代的著作造成不利影响。总之,做法2更加完美。
3.3 责任方式在前的处理
在中文图书出版过程中,最常见的责任说明形式为“责任者在前,责任方式在后”,但也有少量采用“责任方式在前,责任者在后”的形式。对于后一种形式,目前在200字段也存在两种著录方法:
做法1(CALIS做法)
200 1#$a中国军事变革$f主编沈伟光
做法2(国家图书馆做法)
200 1#$a中国军事变革$f沈伟光主编[8]
对比分析:对于做法1,聂延平和文秀霞认为是不规范和错误的,不仅直接影响到机读目录数据交换与资源共享,最重要的是不利于读者的检索与利用[8]。事实上,对于仅有“描述”作用的200$f子字段,无论著录为“主编沈伟光”,还是著录为“沈伟光主编”,都不会对读者认识、鉴别和确认文献造成不利影响。至于不利于读者检索与利用更是无从谈起,因为责任者检索点是在7-字段制作,责任者用$a标识,责任方式用$4标识,而与200$f著录的责任说明形式无关,即上述两种做法在7-字段的标目结果都是“701 #0$a沈伟光$4主编”。相比较而言,做法1比做法2更符合客观著录原则,值得提倡。
参考文献:
[ 1 ] 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M].第2版.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
[ 2 ] 李冰辉.客观著录原则在计算机编目中的误区[J].新世纪图书馆,2006(5):33-35.
[ 3 ] 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国际标准书目著录:统一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
[ 4 ] 屈华.CNMARC格式中5—字段著录管见[J].图书馆学刊,2010(2):95-98.
[ 5 ] 刘红梅.从读者服务角度谈CNMARC中200字段题名的著录[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3(4):103-105.
[ 6 ] 林卢鹏.浅谈机读目录格式中题名的著录差异[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9(12):94-96.
[ 7 ] 国家图书馆.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4:293.
[ 8 ] 聂延平,文秀霞.在CNMARC中200字段“责任者”子字段客观著录存在的弊端[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29):107-108.
邓福泉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辽宁抚顺,113001。
(收稿日期:2014-05-26 编校:方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