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威与民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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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劳资关系、树立政府在劳资争议处理中的领导地位,是国民政府追求政权的合法性、树立新政府权威的重要手段。在三友实业社停厂纠纷调处中,国民党中央政府和上海地方政府都试图树立自己维护民众利益的形象。国民党中央以“维护民生主义最高原则”相标榜,试图以强制方式解决争端,却遭到了上海资本家集团的公开挑战,中央命令无法执行,树立中央政府权威的努力遭遇重大挫折。上海地方政府一直居中调停,试图创造兼顾劳资利益的公正形象,但其办事效率低下、调停政策游离不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引起劳资双方指责,难以建立政府与民众的权威与服从关系。
  [关键词]政府权威,民众利益,国民党中央政府,上海地方政府,调处劳资纠纷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0)24—0011—08
  
  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上海三友实业社停厂纠纷是一宗影响巨大的劳资争议案件,它曾在民国时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案发当时,上海各大报刊,特别是沪上名报——《申报》曾对其进行密切追踪,国民党政府、资本家阶级、社会研究者也站在不同立场。对资方停办沪厂的动机、政府处理该案件的办法、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对此案的反应都给予了密切关注。
  该案件也受到了现代史学研究者的关注,成为学术界探究国民党劳资政策,评判国民党与工人、资本家关系的重要案例,其最高成果当推王奇生的论文——《工人、资本家与国民——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王文以细腻的笔墨对三友实业社停厂纠纷案的来龙去脉、国民党中央对事件的处理,以及上海劳资两大阵营激烈对抗的史实进行了详尽解剖,为了解国民党中央和工人、资本家的关系提供了生动的例证Ⅲ。可是,作者关注的是这个案件的高潮部分,对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上海地方政府和国民党中央政府在案件处理中的不同表现,以及各自的动机关注较少。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重新梳理,以探讨国民党政府在维护中央权威和民众利益之间的选择。
  
  一、从“体恤512艰”到“体恤资方”——案发初期上海地方党政的调处
  
  三友实业社(以下简称“三友社”)是上海著名棉纺织企业,1932年一二八事变发生时。厂址被日军强占,多数工人离厂。5月31日,日军撤出,工人陆续回厂者700多人,希望厂方尽快复工,可是,三友社资方无意恢复沪厂,反打算将沪厂机器移运到新开的杭州分厂。厂方的行为遭到工人的极力反对,劳资之间关于开工还是停厂的纠纷爆发。
  在同资方多次交涉失败后,该厂工会组织工人向市党部、社会局请愿,请求“饬令资方从速开工,并在未开工前,供给工人膳宿”。接到工人请愿书后,市党部、社会局未就开工问题召集劳资双方进行调解,只是就工人膳宿问题向资方发出了“体恤工艰,酌予救济”这一带有请求性质的训令。
  党政机关的训令并未从原则上说明资方是否有义务供给工人膳食,所以很快被资方以无力救济为由加以拒绝。
  无原则的训令被资方拒绝后,党政部门才开始思考原则问题,即劳资关系是否存在,资方是否有义务救济工人?
  6月11日,市政府秘书处召集资方代表做幕后调停,在指责资方对于处理此案“既无明白表示,又无相当办法,应当承担引起纠纷的责任”之后,提出该公司不论一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均应明白规定呈报政府,如确定某一部分不能恢复工作,公司应规定解雇办法,呈请政府核办,在未解决前,所有工人生活应由公司负责。
  市政府秘书处的发言强调了停工解雇应由政府核准、未办理正式解雇手续的厂方应当承担工人生活费两层意思。市政府的表态似乎表明,他们的关注点不在于资方应否开工,而在于其停厂是否办理了正式手续,劳资关系是否存在。劳资双方就资方是否应当复工的争执,在官方调解时变成了市政府与三友社就资方停业解雇是否履行了正式手续、劳资关系是否存在的争执了。
  6月15日,资方呈文上海市政府,申明劳资关系已经解除。其摆出的理由是:沪战爆发时,工人因恐受日军伤害匆匆逃离工厂,致使厂务无法维持,工厂迫不得已发清存工,宣告停业解散,远道者还酌量给予了回籍川资;3月和5月,资方又登报通告各职工,工厂无法开工,请回籍者不要贸然回申,以免徒劳跋涉。根据《工厂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工厂因不可抗力停工,工人当时只顾生命安全,情愿弃业解除工作契约,所以,雇佣关系已经解除。资方以《工厂法》中“工厂因不可抗力停工”一款来论证其停业解雇合法,劳资关系已经解除。
  针对资方呈文中停业解雇合法的说法,上海市政府于6月18日批文予以一一反驳。第一,三友社未依照法定程序将停业问题报明主管官署、未依法将解雇手续办理清楚,“劳资雇佣间之关系自难认为已经断绝”。第二,据资方陈述,当时只“对远道者分别的给回籍川资”,并未普遍同样办理,难以证明资方已履行了解除工作契约的手续。所以,政府不能认同该公司劳资关系已经解除。
  《工厂法》第三十条规定:工厂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纵于工作契约期满前,工厂得终止契约,但必须依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前预告。第二十九条规定,工厂除预告终止契约外。还应发给工人预告期间工资之半数。显然,在本案中,资方未予以预告,且未按规定照数发给所有工人应得之预告期间之工资。因此,政府认为资方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停业解雇手续,政府不能承认劳资关系已经解除,地方政府似乎是完全依照法律办事的。
  自知理亏的资方在6月22日再次呈文市政府,抱怨政府在公司受战祸影响之初不予救济,导致公司迫不得已停厂遣散工人,今政府以公司未正式依法呈报为由拒绝承认其已履行解雇手续,可是,对于究竟应用何种方式方为适当,政府并未明白表示。
  资方虽依然在抱怨,但实际上已承认了劳资关系存在的事实。
  虽然说服资方承认了劳资关系存在,但政府对工人的复工要求却未予完全支持。6月29日,上海市政府作了部分复工的批示:三友社资方未正式宣告歇业,对工人亦未正式依法履行解雇手续,自应赶速开工。但该公司呈报亏负甚巨,一时不能恢复工作情形属实,为体恤资方和兼顾劳资双方计,姑准该公司就目前情形在可能范围内尽量先恢复一部分工人工作,其余工人由公司设法送杭州分厂暂时安置,若杭州分厂不能全部容纳,剩余工人应依法解雇。
  在劳资关系存续的问题上,地方政府坚持了原则,可在资方是否应当开工的问题上,却不再坚持原则,而是试图通过劝导劳方让步来达到和解。可是,市政府的批示却遭到了劳资两方的反对。
  一直耐心等待的劳方在7月4日发布宣言,对地方政府的处置表示强烈不满。宣言强调:三友实业社开厂20余年,“历年盈余殊为可观,而沪战中损失甚微,殊不知该资方所称亏负甚巨,以何项事实为依据?社会局查复不详,殊欠公允;现分厂工作仍照常不辍,以总厂之盈余,开杭州之分厂, 而将总厂工人弃之不顾,于法理人情,均有不合:而市政府批示,将汰余工人,依法解雇,是不啻予该资方解雇之便利,所缺者一手续之问题耳;即退一步而言,该资方果真亏负,在可能范围,应恢复旧工友之工作,则新旧之分,分厂工友,均在汰余之例,总厂工友,自应有优先复工之权。”
  工会的宣言除了批驳资方“损失甚巨、无法开工”与事实不符,指责其关闭上海总厂、开设杭州分厂与道理不合外,对政府的批示也做出了“殊欠公允”和“予该资方解雇之便利”的评价,明确指责政府偏袒资方。
  可是,资方并不认可政府的批示。7月9日,资方呈文市政府,对6月29日的批文逐条反驳。关于该厂未正式宣告歇业问题,资方提出,如果该厂发给遣散川资和登报声明均不能算作正式歇业的话,则自政府受理本案以来,公司以口头或文书向市政府一再呈明复工绝无希望、请求歇业解雇,应该视为正式手续已经完备。关于局部开工问题,沪厂惨遭日军蹂躏,负创甚深,既使局部开工亦无希望;关于杭厂安置问题,因杭厂大部分系纺纱工作,与沪厂织造工作并不相称,且市况呆滞,现有工人尚难确保,自无法安插沪厂工人。
  劳方要求资方重开沪厂,恢复全部工人工作。政府从中斡旋,希望双方各让一步,部分开工。资方则断然拒绝开工的要求。劳方、资方、政府三方的要求相距甚远,调解陷入僵局,生活无依的劳方无法继续等待。
  
  二、“强制开工”与“部分复工”——中央训令与地方仲裁
  
  在上海地方党政的调解陷入僵局的时候,安静等待了近两个月的劳方开始积极行动,第七区棉织产业工会一面直接向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上告,一面组织工人赴南京路三友社门市部请愿,导致门市部停业两天。资方以劳方请愿影响营业为由,向社会局呈文,要求停发工人生活费。劳资争议愈趋激烈。
  工会的上告引起了国民党中央的注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接到了工会的呈文后,将案件交给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民运会)办理。中央民运会一面下函上海党政机关“妥为调解”,同时令该会驻沪调查员姜豪就地对三友社劳资纠纷做详细调查。
  在中央民运会调查期间,三友社劳方因“呼吁无门,请愿无望,求生无路”,乃组织绝食团和哭诉团。8月18日起,绝食团开始绝食,哭诉团分赴市党部、市政府、社会局、市商会、市民联合会、纳税华人会、律师公会等各机关公团,哭诉劳资纠纷经过、工人生活断绝之痛苦情形,以寻求各团体的同情和声援。在工人充分展示弱势地位的同时,资方则更加强硬,他们停止了临时伙食费的发放,并切断工人生活水源,劳资矛盾更加激化。
  工人绝食引起了国民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上海市政府难以再坚持超然的态度和立场。8月20日,上海市长吴铁城派出市政府代表陈克成、社会局代表王先青、公安局代表董致和,偕同总工会代表朱学范赴三友厂工人绝食处视察并劝进食;在接见工会请愿代表时,吴铁城市长首次肯定,三友社以数百元之资本而有今日之发达。工人方面确有相当功绩,并指责资方对付劳方的手段太不合人情,表示如果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市政府当有适当裁制。面对不驯服的资方,市政府似乎想以强硬办法使其服从,但究竟采取何种方法?市政府还在斟酌之中。
  在上海市政府犹豫不决之时,由于担心劳资纠纷被“不稳分子从中煽惑,使千余爱好和平之纯良工人”“越轨”,国民党中央决定对资方采取强硬措施,迫其复工。8月22日,中央民运会派该会工人科科长伍仲衡及张剑白到沪,偕同驻沪调查员姜豪慰问绝食工友,并向绝食工友表示:“中央方面对于三友实业社此次之劳资纠纷,无论在人情的立场或法的立场,均认为资方毫无理由。因开厂须向政府注册,关厂亦应在事前向政府声请核准,核准与否,当视情形为断。该社扩充杭州分厂,上海总厂当无停闭之可能。倘使此千余工人失业,社会势增恐慌,故中央方面,已于两星期前命令上海市政府及市党部,强制该资方急速复工。余(伍自称)于抵沪后,已于今日急电中央。请再命令上海党政机关从速强制执行。”
  果如伍仲衡所言,8月24日,中央民运会电上海市党部和市政府(养电):“三友实业社延不开工,工友绝食,情状甚惨,务恳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克日开工,在未复工前,关于工人伙食,须充分接济。”25日,实业部也电上海市社会局(漾电):“请严饬该资方从速复工,在未开工前,供给工友伙食费用,俾维目前生活。”与此同时,实业部驻沪保工科科长张铁君在回答大公社记者时表示:“三友社资方所持停厂理由并不充分,盖该厂创办之初,资本极小,以后逐年扩充,得获现今之规模,无论其是否纯由红利或添招外股之资本扩充者,在此偌大数量之资本内,至少亦混有工人之血汗汁,今因稍受挫折,即置数千工人之生计于不顾,与事实人情,均属残酷。现调解既已无望,只有政府以非常手段,采有效之强制仲裁方法。”
  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和实业部致上海市党政机关的电文及二机关驻沪代表的谈话在各报上发表后,迅速激起了上海资本家阶级的强烈不满,导致整个上海资本家阶级指责国民党中央违法,并造成劳资两个阶级激烈对抗。
  在三友社劳资纠纷有可能激化成劳资对抗,并可能使国民党政府也成为争议一方的危险时刻,上海市政府乃于8月31日进行仲裁,在资方缺席的情况下,上海市政府做出缺席仲裁决议:“三友实业社引翔港厂应于三个月内,恢复一部分工作,以能容纳原有工人五分之一为最低限度,在未恢复前,由该社依照原给数额比例发给工人伙食费,其余工人,得照原约解雇。但沪厂杭厂添雇工人时,应就解雇工人,尽先雇用。”虽然仲裁与劳方所期望者相去甚远,但七区棉织产业工会还是发表宣言,表示“忍痛接受”仲裁决议。得到照顾的资方却在接到仲裁书后,以该项裁决“于法律上显失公平原则,于事实上尤多窒碍难行”为由。提出异议,一方面向上海地方法院提起上诉,一方面拒绝继续支付工人生活费。
  依据1930年修订的《劳资争议处理法》,此时政府的仲裁为任意仲裁,资方可以声明不服,政府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资方就此成功地将争议拖延下去。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对资方无法约束的结局重新激起劳方的对抗,9月15日,三友社缝纫部工人蔡锡卿因工厂久不开工,家中生活无以为继。顿生厌世之念,服毒自杀,抢救无效死亡。9月17日,洪家炳等24人也因仲裁决议难以执行再次绝食。
  劳资争议再次趋于紧张。鉴于任意仲裁给资方拖延时日提供了借口,上海市长吴铁厂建议修改《劳资争议处理法》。9月27日,修订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改任意仲裁为强制仲裁。此时,资方事实上已没有拒绝开工的借口了,但它还是继续向上海地方法院和江苏高等法院上诉。成功地将劳资争议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民事官司,案子进入绵绵无期的法院审判阶段。
  
  三、付一月工资,劳资关系解除——案件的最终结局
  
  上海地方政府仲裁后,工会呈文政府,请求严 厉执行裁决,可政府却以“事关司法,无法办理”为由,将案件的处理推给法院㈣。
  1932年9月22日,上海地方法院开庭审理三友社资方上诉案。原告三友社请法院废弃上海地方政府仲裁决议,判决准予资方解雇所有工人。10月2日,上海地方法院驳回资方上诉,否定资方“工厂停业、已经履行解雇手续”的说法,其判决理由为:“《工厂法施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厂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或停工在一月以上时,应事先呈报主管官署。原告停工时未呈报主管官署上海市政府,其登报启事仅云时局危险停止工作,事后且经呈请市政府及社会局维持实业,给予救济。是该厂不得谓歇业或休业,其停工亦系迫于一时之状态。……登报声明只言离职者勿来申……未尝声明就离厂情形不一致之全体工人如何依法终止雇佣关系,可见,工人虽离厂,但未正式解雇。”
  接到上海地方法院的判决后,资方继续上告至江苏高等法院。可是,此时修订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已经颁布,根据新法,地方政府的仲裁属强制仲裁,资方不得声明不服。显然,资方此时上告是违背法律的。可是,江苏高等法院还是受理了资方的上诉。
  在资方上诉的同时,劳方也依法请求上海地方法院强制执行政府的仲裁决议,可是,没有得到法院的回应。失望的工会只得再次请求市党部的帮助,市党部也只是将劳方的请求转呈国民党中央。中央民运会乃函电国民政府,令司法院转饬江苏高等法院不得受理资方的上诉。
  1933年1月11日,江苏高等法院驳回资方的上诉,与上海地方法院只证明资方没有履行解雇手续不同,江苏高等法院不仅驳回了资方已经履行解雇手续之说,且认为其已没有解雇之权,应切实履行仲裁决议。其判决理由为:“此次引翔港工厂停工,虽因战事仓促,不可抗力,依法要不能即可认为有免除预告之义务。……资方几次登报都只声明停工,并未声明歇业解雇,自不能视为预告。依现行《民法》,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权即行消灭。(民法第257条)……《劳资争议处理法》已修正(1932年9月27日颁布施行),该法第七条第一项载,争议人对于仲裁委员会之裁决,不得声明不服,其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法修正公布前发生之争议,尚未解决者,得依本法处理之。”
  可是,资方依然坚持上诉,1933年1月14日,资方再次上诉至南京最高法院。
  此时,新颁布的《劳资争议处理法》维持强制仲裁,江苏高等法院也驳回了资方的上诉,政府事实上完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命令资方部分开工了。可是,上海地方政府并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而是要求劳方向上海地方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4月13日,最高法院也驳回三友社的上诉。此时,三友社已完全败诉,似乎不得不开工了,它甚至在5月召开了股东会,商量开工事宜,甚至通过了“筹集恢复引翔港工厂基金,拟另招特别股本国币五十万元,以两个月为招股期限”的提案。可是。由于上海地方法院在开庭执行时,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致使资方继续采取拖延的战术。
  开第六次执行庭时,承审推事竞擅自变更仲裁决议。引起工方反对,派代表晋京请愿。到10月24日,开第十二次执行庭时,以和解既告绝望,并因该资方总公司地处公共租界,决定对于解雇部分之解雇金75095元,先行嘱托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协助执行。特一法院据函后,即于11月17日开庭执行,法院谕令资方代理律师转达公司,于10日内将解雇金如数缴到,否则即行查封(该公司)。
  特一法院的强硬立场引起了资方的恐慌,它在将部分解雇金缴呈上海地方法院的同时,致函上海市总商会,重述自己不能复工、也不能按仲裁决议发给解雇金,特别是对特一法院严厉追缴解雇金的做法表示出万难服从、意图抗争到底的决心:“遵谕缴款,实无资可缴,不遵则被查封,诚所谓进退失据,莫知所从……只有谨依法定期限,声明不服,提起抗告,以图最后之救济……倘法院固执执行,则敝公司幸存之杭厂,亦将被迫停办……陷于破产地位,无异予国货以重大打击……”㈣
  三友社将特一法院强迫其缴资的做法上升到“予国货以重大打击”的高度引起了整个资本家阶级的恐慌,南京路商界联合会、全国商会联合会等资方团体纷纷致电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司法院、实业部及上海地方法院、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呼吁不能对资方采取强硬措施,“如此劳资解雇办法之恶例一开,全体国货工厂之后患,又将伊于胡底,唇亡齿寒,兔死狐悲”。
  资方的抗告和上海资本家团体对三友社的支持,使得第一特区法院只得宣布暂停执行。
  资方的顽抗,政府的投鼠忌器,最终迫使劳方放弃了大多数权益。1933年12月29日,该案在沪上名人杜月笙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工人声明放弃《上海市劳资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所载明之复工权、伙食费及原约之解雇费,资方付给劳方一个月工资,劳资关系即行解除。持续两年的劳资争议最终以劳方的妥协退让告终。
  
  四、对该案的反思
  
  1.维护政府权威是政府调处争议的出发点。也是劳方应对争议的重要手段。
  1927年4月,国民党血腥镇压了曾经的同盟者——中国共产党,并以武力平息了风起云涌的国内工人运动,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但依靠武力镇压而上台的国民党政府一直面临着统治权威不够的问题。为建立起政府与民众的权威与服从的关系,国民党试图以一种不偏不倚的姿态凌驾于民众利益纷争之上,将自己打扮成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就城市社会而言,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的劳资关系,持平处理劳资争议,让劳资双方都接受国民党的统治并认同其权威,是以城市为统治中心的国民党政府希望达到的重要目标。为此,国民党在制定劳动法规时,特别强调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在劳资争议调处的各个阶段都赋予行政官署代表以领导权。
  在上文对三友社停厂纠纷调处过程的梳理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直是案件调处的主角,对程序的合法性和长官意志的维护一直是他们较为关注的问题。
  本案争执的核心在于沪厂应否开工,但1932年6月11日市政府秘书与资方的谈话表明,政府更关心资方停厂解雇的程序是否合法,对是否全部开工并不十分关心。此后,政府与资方就停厂是否合法进行了长久的争论。从上海市政府、上海市社会局给资方的文书到上海地方法院、江苏高等法院、南京最高法院,政府各部门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调处,其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停厂解雇应呈明主管官署核准方为合法,报纸声明、发清存工、酌给川资均不能作为劳资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据。政府各部门的表态和法院的判决,可以理解为政府处理事件的着眼点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权威,对于事情的是非曲直并不十分热心。
  作为本次争议中的弱势一方,劳方一直试图以法律遵循者与政府权威维护者的面目出现,并试图通过指责资方蔑视法规、挑战政府权威,来赢取政府的同情与支持。
  1932年6月,因资方拆运沪厂机件引起劳资 冲突,资方向租界巡捕房求助。对于资方请租界警察出面的做法,劳方当即指责为“漠视华界警权,诳报租界捕房,倒行逆施,不顾国体”,将资方的做法提升到不顾国家主权、漠视中国政府职能机关的高度,在反帝空气较为浓厚的近代中国,无疑能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共鸣。
  8月29日,市政府仲裁后,在资方不服仲裁继续上告的同时,劳方虽认为“裁决主文与本会所期望者相差尚远”,但仍表示忍痛接受,理由竟是:“为仰体政府善意调解之苦心,并维护国家法令之尊严、政府之威信,与夫谅解资方之困难,及地方公众之安宁计,故愿诚意的忍痛接受,以尽我人民服从政府之义务,使此项延宕已久之纠纷,得告终止。”特别强调了对政府权威的维护。
  在资方既不执行仲裁决议,又停发工人伙食费,政府也无计可施之时,工会只得以资方所为可能导致政府威信扫地相激,希图政府能有所行动:“(资方不服仲裁、停付伙食费)非特属会千余工友,痛遭摧残,而对于中央民运会养电,国府实业部漾电,及钧府第一四二号批示,置于何地?今者本案纠纷既无解决之期,伙食费用又停止。噫!工友之生命固不足惜,恐政府威信,从兹扫地矣。” 劳方一再强调拥护政府、维护政府权威,甚至不惜以政府不强制执行决议将会导致其威信扫地相威胁,无疑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方赢取政府同情与支持的重要手段,而在本案中,既无经济地位、又无政治地位的劳方能够与资方争执将近两年,与其拿政府权威说事密切相关。
  2.中央政府以“维护民生主义最高原则”相标榜。试图以强制方式解决争端。却招致上海资本家集团的群体反对。中央权威受损。
  如上文所述,在工人绝食、资方停发伙食费,劳资争议进入白热化的阶段,国民党中央做出了“以非常手段、强制开工”的批示,试图以政府强力解决争端。可是,中央的表态不但没有使事态缓和,反而被资本家集团攻击为“违法”“失信”“有失政府尊严”。
  1932年8月28日,上海四十多家公司以及中华国货维持会等资本家集团在各报端发表宣言,并联名通电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各院部,指责中央民运会“养电”既违反《约法》,又违背中央维护实业的诺言:“查《约法》第三十七条,人民得自由营业,在法律上为绝对私权,强迫开工,不但违反约法精神,且开世界未有之恶例。”因为“查《约法》,只有‘营业违法,勒令停闭’明文,未闻有强迫开工规定”,更何况,“我国实业甫在萌芽,四五年来,政府已三令五申,宣言维护,今事实适得其反”。因此,商界同人“疑惧更深”,只好求诸舆论,劝导政府以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如果政府不遵法律,造成的结果将是“人民自由营业权,无从取得保障,即以后国家信用,亦将连带失其尊严。”
  国民党中央以维护“民生主义最高原则”应对资方“违法”的指责。8月30日,国民党中央通讯社公开发表了“中央致上海市政府电”(卅电),申明为维护“本党立场与民生主义之最高原则”,不得不训令上海地方政府“以非常手段,强制开工”;因为中央“绝不能专循厂方增累利润之片面企求,而置多数工人之生死于不顾”;何况“《约法》非为保障绝对私权而订定,其许人民得营业自由,然自有不得自由者在”。
  国民党中央的“卅电”引起了资本家集团更大规模的反击,他们或通电、或发文指责国民党中央不遵循法治,不引导民众循律守法,“政府如舍弃其法定之仲裁程序而诉诸非常手段,则资方劳方,亦可舍弃其声请仲裁之法定程序,而各出其非常手段,以谋胜利,是益增事态之严重,非纳民于轨物”。因此,政府“欲谋劳资之相安,须先尊崇法治,欲尊崇法治,必排斥法律以外所用之一切非常手段”,“法行自上,必领导民众之机关。先能尊崇法治。然后法令不成为具文”,若“不导民以循律守法,而代以非常手段”,则社会必然混乱。
  国民党中央本想以中央的权威和强硬的态度迫使资方屈服,未承想“以非常手段、强迫开工”的批示遭到了资本家集团的全体反对,国民党中央由劳资争议的处理者变成了受资方指责的争议一方,甚至陷入了与资方展开论争以维护自己形象的尴尬境地,中央的权威受到了猛烈冲击。
  9月,资方拒绝履行仲裁决议,工人再次绝食甚至有人自杀,事态又趋严重之时,筹备中的上海总工会致电国民党中央民运会,要求“采用严厉的革命手段,予以紧急处置,迅予电饬沪市府严厉执行”。可是,国民党中央并未像上次一样积极行动,而是要求国民政府颁布了修订的《劳资争议处理法》,恢复强制仲裁,试图通过法律的强制来达到使资方驯服的目的。国民党中央的举措似乎表明,他们接受了资方对其“违法”的指责,为重新树立自己的权威,他们试图重塑依法办事的形象。
  3.地方政府虽一直居间调停。但其效率低下、政策游离不定,终致遭遇劳资双方指责。
  《劳资争议处理法》为劳资争议的调处设置了一套运行机制。根据这一机制,劳资争议发生后,劳资双方或一方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调解申请,行政官署在接到申请书后应立即向劳资双方发出组建劳资调解委员会的通知。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应在2--7日内对劳资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争议的具体事情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调解委员会应于2日内做出调解决定,调解决定由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调解决定做出后于2日内送达劳资双方。劳资双方或一方可以对调解决定表示异议并申请仲裁,当争议事情重大迁延时间在一月以上时,即使没有争议双方或一方的申请,行政官署也可以召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笔者根据这一套运行机制推算了一下,在地方政府介入后,一次劳资争议经过调解与仲裁两个完整程序大约需要12~52日。可是,法规设想最多不到两个月就必须解决的问题在三友社停厂纠纷中却拖了一年零七个月。地方政府办事效率的低下和政策的游离表现得淋漓尽致。
  上文对调处过程的梳理显示,在纠纷发生之初。面对工人的多起请愿,上海市政府只向资方进行了“体恤工艰,酌予救济”的劝导,这种劝导没有从原则上、法律上判断出资方应否开工,反而给人一种向资方求情的感觉,将资方抬高到一种施舍者的地位。果然,资方只是以施舍者的身份同意给予工人临时生活费,对于沪厂开工这样的原则性问题,他们断然拒绝。
  在无原则的劝导失效后,政府才开始关心起原则问题,但6月11日市政府秘书处与资方的谈话表明,政府更关心资方停厂解雇的程序是否合法,对是否全部开工并不十分关心。政府的这种态度,使得资方下一步的策略与重心转向了对停厂合法性的论证。政府和资方就何谓办理正式解雇手续文书激烈争执,政府一再强调资方停厂解雇应呈明主管官署核准方为合法,似乎表明地方政府重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权威,对于迫使资方让步,让失业工人复工并不十分热心,而6月29日“部分复工、其余工人解雇”的政府批示进一步证明了政府的态度。不料政府对资方的宽容既没有得到资方的回报,又引起了劳方“殊欠公允”的指责。至此,政府的调解并未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成就,反使事态向复杂化方向发展,政府本身从开始被资方视为争执的一方发展到遭遇劳资双方的指责。
  地方政府调解无力,既使劳方因失望而向南京中央政府求助,也使资方更加有恃无恐。7月16日劳方到三友社门市部请愿后,资方干脆停止发给工人生活费,社会局竟然开始与资方就伙食费的发放问题讨价还价,还同意了资方减少发给生活费的要求。由此可以推知,社会局对调解要达到的目标没有预设,只是随波逐流,调解的随意性非常强。
  在工人绝食、国民党中央下发训令,事态向更严重方向发展的时候,上海市政府才不得不结束软弱的调解而进行仲裁,但其仲裁决议显然与中央的要求不一致,可是,资方对政府的仲裁并不买账,接到仲裁书后即向法院上诉。
  在资方提起上诉,劳方再次请愿之时,筋疲力尽的地方政府似乎很希望从这次争议中摆脱出来,可是,他打出的旗号却是依法办事。9月5日,面对劳方的请愿,市政府以“资方提出上诉,事关司法,中央虽有养电,亦属无法办理”为借口加以拒绝。
  9月27日,修订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此时,地方政府的仲裁决议书具有最后效力,可是,地方政府还是没有训令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是任由资方不停上诉,使劳资争议在资方的上诉中又拖延了半年多的时间。1933年4月14日。南京最高法院驳回资方的上诉,资方似乎再也没有拖延的机会了。可是,上海地方法院却连开12次执行庭,也未就仲裁决议如何执行做出决断。最后,竟使该案在青帮首领杜月笙的调解下、以劳方放弃诸项权利为代价平息。一直对政府寄予厚望,一直坚持在合法范围内抗争的劳方最后被政府出卖了。
  虽然我们今天很难追寻到劳方放弃诸项权利时的真实心情,但他们苦苦抗争近两年,最后的结果却是完全屈从了资方的意愿,这使人完全有理由怀疑政府调停的真实意图——究竟是维护民众利益还是维护政府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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