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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庭教育的分类《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进行庭审教育,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可以围绕下列内容进行发言:(一)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受的刑罚处罚;(三)分析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