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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由江泽民主席签发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它标志着我国的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它的颁布和施行,不仅在我国语言文字工作领域,而且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