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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1年1丹规定)本文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