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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令有罪则入律"是唐代律令关系的基本原理,唐律除了设置专条处罚相应的违令行为外,还单辟一条"违令罪"作为兜底条款。《唐律疏议》所见"违令罪"凡8处,细绎律、令条文可知,部分唐令并未涉及律疏以"违令罪"处罚的违法行为,律疏的作者对唐令进行了扩大解释。此外,基于"违令罪"的法律原理,其所涉部分《封爵令》、《内外命妇职员令》的唐令复原亦可再作审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