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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传统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其成立要件是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存在着因果联系,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赔偿的权利范围应以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为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有当然代位主义和请求代位主义两种。其行使可以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也可以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