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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一书作者弗里德里希·荣格教授是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更是一位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大师。荣格教授的学术贡献彪炳史册,这最集中体现在他的代表作——《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中。此书思想深刻,语言精练,才思睿智,被誉为一部“史诗性巨著”,堪称文化的“饕餮盛宴”。
关键词 法律选择方法 单边主义 多边主义 实体法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09-02
初读《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一书,最为深刻的印象莫过于荣格教授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进行了深刻而犀利的批判,并且多次强调以实体法方法取代传统理论有着诸多益处。在本书第一章中,荣格教授对冲突法的演进过程进行了历史回顾,指出法律选择的基本方法大抵可三分如下:(1)创制直接支配跨国交易的法律规则(实体法方法);(2)对可能适用的本地法律规则作出属人效力范围与属地效力范围的划分(单边主义方法);(3)将法律选择规则置于跨国交易与法律体系之间(多边主义方法)。在本书第二章与第三章中,荣格教授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即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进行了深刻而犀利的批判,并在本书第五章中热切倡导以实体法方法取而代之——如果说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都已败北,那么剩下的唯一方法便是关注超越国界之价值观的法律选择方法。
一、法律选择的基本方法
(一)单边主义方法
荣格教授认为单边主义方法始于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对本地法效力的空间范围的理论研究时,对可能适用的本地法律规则作出属人效力范围与属地效力范围的划分。就我看来,与双边主义方法相比,单边主义方法更多地关注冲突规则所暗含的法律目的或政策,并从中推断出它们可能适用的效力范围,最终实现法律选择。
正是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开启了单边主义方法的历史,巴托鲁斯及他的后继者们将法则区别为属人法、属地法与混合法则。但荣格教授认为如何给特定法律进行分类的争论毫无用处……法则区别说学者长期受此困扰,这足以证明单边主义存在重大缺陷。就我看来,将法则区分为人法、物法与混合法则的划分方法,显然是非常僵化而机械的;涉外法律关系本身就具有复杂性,较多涉外法律关系中既包含人的因素又包含物的因素,此种划分方法显无合理根据。本书中关于英格兰长嗣继承法律规则也说明了这一点。
颇值得一提的是,荣格教授对美国冲突法革命中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进行了深刻批判。荣格教授认为柯里的利益分析是一种极端的单边主义方法,自私的追求法院地的利益,有损于个体正义,各国(州)间的相互共处;同时,从长远来看,亦会贻害法院地自身利益。
(二)多边主义方法
荣格教授认为多边主义方法始于中世纪,但稍晚于单边主义方法,与单边方法不同,这种方法在法律交易与实体法律之间设置了‘法律选择’的法律选择规则,将法律选择规则置于跨国交易与法律体系之间。
多边主义方法在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中得到充分体现。荣格教授借用一位法国学者的话,称萨维尼为我们这个学科点燃了“真理之光”,“从而开启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序幕”。并且荣格教授进一步分析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盛行的原因,不仅在于此理论体系的简单易行、中立而客观,而且在于该方法给予外国法与本地法同等考量,且只要依之,判决结果就可实现一致。
但荣格教授在对国际司法实践中经典案例的分析中发现,法律关系本座说无法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并且,对于多边主义方法所衍生出的识别、附随问题与分隔法、反致、公共政策等问题更加剧了多边主义方法的复杂性。以识别为例,荣格教授认为,不同法律体系构建法律的方式霄壤有别,这一事实足以永久性挫败多边主义对判决一致的追求。由此,荣格教授强调,多边主义体系所耗费的代价,与其所许诺的好处完全不成比例。
(三)实体法方法
读罢本书,不禁发现,荣格教授对于实体法方法可谓情有独钟。从本书第一章起,荣格教授就论及了实体法方法。如雅典城邦国家间订立的实体规则条约,确实起到了解决不同城邦公民之间纠纷的作用。再如罗马,外事裁判官逐渐创设出的万民法,也属实体法方法。在深刻批判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方法后,荣格再次明确提出实体法方法,应在对相冲突的判决规则进行质量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选择。
就我看来,荣格教授所倡导的实体法方法,其实质是优法方法,他主张法官在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直接着眼于个案,对其进行归纳总结。本书中的罗马外事裁判官正是实体法方法的实践先驱。
而且必须提及的是,荣格教授还认为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革命所建立的“折中主义”是不可取的,他指出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方法的出发点对立,所追求的结果亦有不同;他们无法相容,试图将利益分析与自体法方法混合起来,好比将水和油相混,必然徒劳无益。
二、法律选择方法之我见
对于荣格教授的观点,我并不完全赞同。就我看来,也许没有一种方法是完美的,没有一种方法可以解决所有的冲突法问题;若能相互良性合作,将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合成与融通,可以创造出一种更优越的法律选择规则体系。在此过程中,应注重运用多边主义方法与单边主义方法的优点和长处,扬长避短,尽量避免两种方法的不当之处,寻求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本书中荣格教授尖锐地指出一致性与统一性并非法律的唯一价值追求,他猛烈批判冲突法正义,极力地倡导实质正义观。就我看来,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作为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必须予以尊重并坚持的;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切不可固步自封,更不可牺牲个案公正。同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也宜有必要限度,不宜有损法律的确定性。
具体地说,以冲突法正义为主要考量目标的法律选择方法,更多地关注的是法律选择过程的正义,是一种程序上的、形式上的正义追求。这种选择方法的僵固性与呆板性是一目了然的,在这种冲突法价值导向下的法律选择方法,显然置法律选择结果于不顾,更多像是在选择具体国家法院的管辖权,而非对实体法律规则的考量,从而完全忽略了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意义。 当今国际社会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的交流和联系日益加深,世界格局仍在形成之中。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法律也须因时而动,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充分考虑个案公正。但关注个案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也宜有必要限度,不宜有损法律的确定性。
因此我认为秩序与正义同为法律选择的追求目标,不应过分强调其一而偏废另一。对于究竟运用何种法律选择方法,如何运用某种法律选择方法,我想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兼顾冲突法正义与实质正义,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
三、我的感受
荣格教授虽作为美国法学家,但我们不得不赞叹他的世界性胸怀和视野。他站在世界的高度上,去研究国际私法,去探讨冲突法法律选择规则体系,甚至去批判美国当代的冲突法革命。我认为作为一名国际法专业的学生,这一点特别值得我去学习和体会。当我们以一种更为广阔的胸怀和视野去思考问题时,将会跳出狭隘的本国法思想,真正去研究和分析国际私法问题。对我国目前刚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看,可以说也体现了荣格教授这种世界性的胸怀和视野。如法律规避问题的删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性适用无不彰显了我们不过多适用本国法的立场。世界性的胸怀和视野,对个人而言,利于治学,利于科研;对国家而言,利于开放,利于交流。
阅读本书,也使得我再次思考自己的学习方法。以往阅读国际私法方面的专著,往往只论及各个学说,对学说背后的政治、经济情况了解甚少,以至于每每提及学说往往都是死记硬背。在这里,受益于荣格教授本书第一章中对国际私法历史详尽的回顾,不仅思路清晰明了,而且文笔优美又不失幽默,使我终于了解了各学说存在的历史原因。这也提醒我在以后的专业学习中,不能为了读书而读书,不能闭门造车,应更加关注历史知识并注重了解其他法律文化。
而且,荣格教授引用梅耶的那句名言,就冲突法而言,其实根本没有十全十美的解决办法,我们所能做的不过是避免最糟糕的方法而已。这句话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学习国际私法以来,使我非常困惑的一点就在于:每一种制度,如识别、公共秩序保留等;每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如单边主义、多边主义、实体法方法等,都存在着或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似乎完美的解决方案不存在于国际私法这一领域。作为本方向的学生,我想认清这一点对学习是非常有帮助的。国际私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充满了不同学说的争议,充满了法律选择方法的争议,我们要做的也许是探寻出一条相对有益于私权保护有益于纠纷解决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美]弗里德里希·K.荣格著.霍政欣,徐妮娜译.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 法律选择方法 单边主义 多边主义 实体法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09-02
初读《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一书,最为深刻的印象莫过于荣格教授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进行了深刻而犀利的批判,并且多次强调以实体法方法取代传统理论有着诸多益处。在本书第一章中,荣格教授对冲突法的演进过程进行了历史回顾,指出法律选择的基本方法大抵可三分如下:(1)创制直接支配跨国交易的法律规则(实体法方法);(2)对可能适用的本地法律规则作出属人效力范围与属地效力范围的划分(单边主义方法);(3)将法律选择规则置于跨国交易与法律体系之间(多边主义方法)。在本书第二章与第三章中,荣格教授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即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进行了深刻而犀利的批判,并在本书第五章中热切倡导以实体法方法取而代之——如果说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都已败北,那么剩下的唯一方法便是关注超越国界之价值观的法律选择方法。
一、法律选择的基本方法
(一)单边主义方法
荣格教授认为单边主义方法始于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对本地法效力的空间范围的理论研究时,对可能适用的本地法律规则作出属人效力范围与属地效力范围的划分。就我看来,与双边主义方法相比,单边主义方法更多地关注冲突规则所暗含的法律目的或政策,并从中推断出它们可能适用的效力范围,最终实现法律选择。
正是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开启了单边主义方法的历史,巴托鲁斯及他的后继者们将法则区别为属人法、属地法与混合法则。但荣格教授认为如何给特定法律进行分类的争论毫无用处……法则区别说学者长期受此困扰,这足以证明单边主义存在重大缺陷。就我看来,将法则区分为人法、物法与混合法则的划分方法,显然是非常僵化而机械的;涉外法律关系本身就具有复杂性,较多涉外法律关系中既包含人的因素又包含物的因素,此种划分方法显无合理根据。本书中关于英格兰长嗣继承法律规则也说明了这一点。
颇值得一提的是,荣格教授对美国冲突法革命中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进行了深刻批判。荣格教授认为柯里的利益分析是一种极端的单边主义方法,自私的追求法院地的利益,有损于个体正义,各国(州)间的相互共处;同时,从长远来看,亦会贻害法院地自身利益。
(二)多边主义方法
荣格教授认为多边主义方法始于中世纪,但稍晚于单边主义方法,与单边方法不同,这种方法在法律交易与实体法律之间设置了‘法律选择’的法律选择规则,将法律选择规则置于跨国交易与法律体系之间。
多边主义方法在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中得到充分体现。荣格教授借用一位法国学者的话,称萨维尼为我们这个学科点燃了“真理之光”,“从而开启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序幕”。并且荣格教授进一步分析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盛行的原因,不仅在于此理论体系的简单易行、中立而客观,而且在于该方法给予外国法与本地法同等考量,且只要依之,判决结果就可实现一致。
但荣格教授在对国际司法实践中经典案例的分析中发现,法律关系本座说无法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并且,对于多边主义方法所衍生出的识别、附随问题与分隔法、反致、公共政策等问题更加剧了多边主义方法的复杂性。以识别为例,荣格教授认为,不同法律体系构建法律的方式霄壤有别,这一事实足以永久性挫败多边主义对判决一致的追求。由此,荣格教授强调,多边主义体系所耗费的代价,与其所许诺的好处完全不成比例。
(三)实体法方法
读罢本书,不禁发现,荣格教授对于实体法方法可谓情有独钟。从本书第一章起,荣格教授就论及了实体法方法。如雅典城邦国家间订立的实体规则条约,确实起到了解决不同城邦公民之间纠纷的作用。再如罗马,外事裁判官逐渐创设出的万民法,也属实体法方法。在深刻批判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方法后,荣格再次明确提出实体法方法,应在对相冲突的判决规则进行质量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选择。
就我看来,荣格教授所倡导的实体法方法,其实质是优法方法,他主张法官在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直接着眼于个案,对其进行归纳总结。本书中的罗马外事裁判官正是实体法方法的实践先驱。
而且必须提及的是,荣格教授还认为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革命所建立的“折中主义”是不可取的,他指出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方法的出发点对立,所追求的结果亦有不同;他们无法相容,试图将利益分析与自体法方法混合起来,好比将水和油相混,必然徒劳无益。
二、法律选择方法之我见
对于荣格教授的观点,我并不完全赞同。就我看来,也许没有一种方法是完美的,没有一种方法可以解决所有的冲突法问题;若能相互良性合作,将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合成与融通,可以创造出一种更优越的法律选择规则体系。在此过程中,应注重运用多边主义方法与单边主义方法的优点和长处,扬长避短,尽量避免两种方法的不当之处,寻求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本书中荣格教授尖锐地指出一致性与统一性并非法律的唯一价值追求,他猛烈批判冲突法正义,极力地倡导实质正义观。就我看来,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作为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必须予以尊重并坚持的;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切不可固步自封,更不可牺牲个案公正。同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也宜有必要限度,不宜有损法律的确定性。
具体地说,以冲突法正义为主要考量目标的法律选择方法,更多地关注的是法律选择过程的正义,是一种程序上的、形式上的正义追求。这种选择方法的僵固性与呆板性是一目了然的,在这种冲突法价值导向下的法律选择方法,显然置法律选择结果于不顾,更多像是在选择具体国家法院的管辖权,而非对实体法律规则的考量,从而完全忽略了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意义。 当今国际社会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的交流和联系日益加深,世界格局仍在形成之中。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法律也须因时而动,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充分考虑个案公正。但关注个案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也宜有必要限度,不宜有损法律的确定性。
因此我认为秩序与正义同为法律选择的追求目标,不应过分强调其一而偏废另一。对于究竟运用何种法律选择方法,如何运用某种法律选择方法,我想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兼顾冲突法正义与实质正义,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
三、我的感受
荣格教授虽作为美国法学家,但我们不得不赞叹他的世界性胸怀和视野。他站在世界的高度上,去研究国际私法,去探讨冲突法法律选择规则体系,甚至去批判美国当代的冲突法革命。我认为作为一名国际法专业的学生,这一点特别值得我去学习和体会。当我们以一种更为广阔的胸怀和视野去思考问题时,将会跳出狭隘的本国法思想,真正去研究和分析国际私法问题。对我国目前刚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看,可以说也体现了荣格教授这种世界性的胸怀和视野。如法律规避问题的删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性适用无不彰显了我们不过多适用本国法的立场。世界性的胸怀和视野,对个人而言,利于治学,利于科研;对国家而言,利于开放,利于交流。
阅读本书,也使得我再次思考自己的学习方法。以往阅读国际私法方面的专著,往往只论及各个学说,对学说背后的政治、经济情况了解甚少,以至于每每提及学说往往都是死记硬背。在这里,受益于荣格教授本书第一章中对国际私法历史详尽的回顾,不仅思路清晰明了,而且文笔优美又不失幽默,使我终于了解了各学说存在的历史原因。这也提醒我在以后的专业学习中,不能为了读书而读书,不能闭门造车,应更加关注历史知识并注重了解其他法律文化。
而且,荣格教授引用梅耶的那句名言,就冲突法而言,其实根本没有十全十美的解决办法,我们所能做的不过是避免最糟糕的方法而已。这句话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学习国际私法以来,使我非常困惑的一点就在于:每一种制度,如识别、公共秩序保留等;每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如单边主义、多边主义、实体法方法等,都存在着或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似乎完美的解决方案不存在于国际私法这一领域。作为本方向的学生,我想认清这一点对学习是非常有帮助的。国际私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充满了不同学说的争议,充满了法律选择方法的争议,我们要做的也许是探寻出一条相对有益于私权保护有益于纠纷解决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美]弗里德里希·K.荣格著.霍政欣,徐妮娜译.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