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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定性标准进行分类研究,讨论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认定;规制
一、反垄断法视角下的行业协会与价格卡特尔
行业协会是由同种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为其成员提供与供求关系相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成本、价格、生产规模、销售、运输、存货和工厂生产能力等方面,同时还拟定产品标准,从事发展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的研究项目,促进工业产品的广告宣传。"①行业协会乃是企业和其他经营者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而组成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因而也具有同其他利益集团相类似的行为模式特征:即组织、协调成员为共同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正是行业协会的这一特性,当其集体行动涉及对产品价格的固定时,便有可能触及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行为的规制。从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类型化分析来看,其行为模式可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直接由行业协会策划、组织和实施的价格卡特尔。在历史,早期的价格卡特尔也多是由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拟定价格固定协议,尤其是通过行业协会而实施的同业间相互监督和惩罚机制来保证卡特尔协议的可执行性,中世纪欧洲普遍存在的行会制度,实际上就具有卡特尔的雏形。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案也即是针对密苏里铁路运输协会、芝加哥交易所等行业协会或带有行业协会性质的中介机构所实施的价格卡特尔行为。相对于经营者之间自发形成的价格卡特尔协议,行业协会往往通过"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确定公允成本和合理利润区间"等保护同业经营者或特定产业利益,甚至甚至市场经济秩序的理由,以谋求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合法化。
第二种是行业协会通过传递与市场供求相关的价格信息,间接地实现成员间的定价决策结果趋于一致。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而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②,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在交易双方之外引入第三方机制的各种备选方案中,基于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直接控制由于其自身科层制特征所带来的信息收集成本和激励难题,不是一个合意选项;而由市场主体所自由组合而成的行业协会,则具有较强的"激励相容性",行业协会通过组织信息传递,可以增大市场中信息量,提高信息传播的速度。但是另一方面,提供有关价格和成本有关的数据,可能带来的一个消极性的后果是,"企业可能利用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资料来共同制定今后的产量或共同决定今后的价格"③,因此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行业协会这一可能间接导致价格卡特尔的信息传递行为,在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二、转型时期我国行业协会特有的价格卡特尔问题
我国行业协会发端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伴生产物而进入经济的活动之中,因而其行为模式也必然具有转型时期所特有的印迹。
有学者按企业的生成类型将我国行业协会划分为体制内生成、体制外生成、体制内外结合生成和法律授权四种类型④。其中体制内生成是行业协会的主要产生方式,据统计,292个全国性行业协会⑤,全部由政府直接创立;其高潮是在1998年至2001年之间的政府机构大变革中,将计划经济时期专业经济部门撤销后,分解其部分行业管理职能而形成了一批"翻牌式"的行业协会,例如机械工业协会、轻工业联合会、钢铁工业协会等。实际上,不管行业协会是生成于体制内的制度改革还是体制外的自发组建,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使是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也必须有相应的"挂靠部门",因而,在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很难因为成立动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政府直接授权企业实施"行业自律价格"便曾经是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实现对市场运行控制的"权力技术",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曾下发《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授权行业协会以"自律公约"、"价格联盟"等形式,"禁止降价和变相降价促销行为";虽然这些自律公约无一不以"防止高价暴利和低价倾销","制止恶性竞争"为目的,但事实上均是相当明显的以规定最低价格为目的的价格卡特尔,部分行业协会甚至被直接赋予了对"违规企业"实施吊销产品目录的惩罚措施,以保证卡特尔协议的可执行性。
虽然类似的政府直接授权组建价格卡特尔的行为在学界和舆论的强烈反应下,逐渐销声匿迹,但这一政府权力却已悄然异化,在部分行业协会看来,以行业自律为目的而实施的价格卡特尔是具有正当性基础的,以制定统一限价为目的的各种峰会曾经一度层出不穷,而直到2008年,仍发生了方便面集体涨价风波。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行业协会直接组织价格卡特尔的行为将会有所收敛,但与价格信息传递相关联的卡特尔则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检索各大行业协会的网站,信息收集和发布都是其协会宗旨的重要内容之一,而网站本身也包含了信息发布和数据统计的栏目。
三、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规范分析
我国《反垄断法》第11条和第16条虽然对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上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其适用还规定得相当笼统,很难满足规制当前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形势要求,尤其对我国行业协会在价格卡特尔行为方面存在的特殊动机和行为模式缺乏针对性的规制措施,因而有必要在借鉴与比较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规范分析。
反垄断法第11条和16条是对行业协会行为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适用上,虽然第11条赋予了行业协会自律职能,但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业协会直接组织的价格卡特尔,即使以行业自律的名义,通过设定自律价格等方式,掩盖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实质,不应由于第11条的规定而免责,而因适用第16条的规定,而视同为反垄断法第二章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对于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是否构成价格卡特尔,虽然我国反垄断法没有直接规定类似于美国的合理原则,但第15条规定了垄断协议规制的免责事由,对信息交换行为,也可以通过证明该行为符合第15条所规定的事项而免责。
对于行政机关经由行业协会而实施的价格控制,反垄断法第五章各条,只将"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作为与行政机关并列的法律主体,但行业协会通常并没有取得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授权,其行为只是对协会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而反垄断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即受强制的对象只是经营者而不包括行业协会,但可以考虑通过类推适用,而禁止行政机关强制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
注释:
①【美】 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孙南申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页
②【美】库尔特·勒布&托马斯·盖尔·穆尔:《斯蒂格勒论文精粹》,吴珠华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8页
③【美】 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孙南申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0页
④余晖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0 页
⑤贾西津:《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4页
参考文献:
[1]【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與贸易法规》,孙南申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页.
[2]【美】库尔特·勒布&托马斯·盖尔·穆尔:《斯蒂格勒论文精粹》,吴珠华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8页
[3]余晖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2 年版,第20 页
[4]贾西津:《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4页
作者简介:黄凯(1985.10-),男,北京市公安局干警。
关键词: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认定;规制
一、反垄断法视角下的行业协会与价格卡特尔
行业协会是由同种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为其成员提供与供求关系相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成本、价格、生产规模、销售、运输、存货和工厂生产能力等方面,同时还拟定产品标准,从事发展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的研究项目,促进工业产品的广告宣传。"①行业协会乃是企业和其他经营者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而组成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因而也具有同其他利益集团相类似的行为模式特征:即组织、协调成员为共同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正是行业协会的这一特性,当其集体行动涉及对产品价格的固定时,便有可能触及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行为的规制。从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类型化分析来看,其行为模式可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直接由行业协会策划、组织和实施的价格卡特尔。在历史,早期的价格卡特尔也多是由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拟定价格固定协议,尤其是通过行业协会而实施的同业间相互监督和惩罚机制来保证卡特尔协议的可执行性,中世纪欧洲普遍存在的行会制度,实际上就具有卡特尔的雏形。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案也即是针对密苏里铁路运输协会、芝加哥交易所等行业协会或带有行业协会性质的中介机构所实施的价格卡特尔行为。相对于经营者之间自发形成的价格卡特尔协议,行业协会往往通过"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确定公允成本和合理利润区间"等保护同业经营者或特定产业利益,甚至甚至市场经济秩序的理由,以谋求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合法化。
第二种是行业协会通过传递与市场供求相关的价格信息,间接地实现成员间的定价决策结果趋于一致。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而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②,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在交易双方之外引入第三方机制的各种备选方案中,基于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直接控制由于其自身科层制特征所带来的信息收集成本和激励难题,不是一个合意选项;而由市场主体所自由组合而成的行业协会,则具有较强的"激励相容性",行业协会通过组织信息传递,可以增大市场中信息量,提高信息传播的速度。但是另一方面,提供有关价格和成本有关的数据,可能带来的一个消极性的后果是,"企业可能利用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资料来共同制定今后的产量或共同决定今后的价格"③,因此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行业协会这一可能间接导致价格卡特尔的信息传递行为,在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二、转型时期我国行业协会特有的价格卡特尔问题
我国行业协会发端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伴生产物而进入经济的活动之中,因而其行为模式也必然具有转型时期所特有的印迹。
有学者按企业的生成类型将我国行业协会划分为体制内生成、体制外生成、体制内外结合生成和法律授权四种类型④。其中体制内生成是行业协会的主要产生方式,据统计,292个全国性行业协会⑤,全部由政府直接创立;其高潮是在1998年至2001年之间的政府机构大变革中,将计划经济时期专业经济部门撤销后,分解其部分行业管理职能而形成了一批"翻牌式"的行业协会,例如机械工业协会、轻工业联合会、钢铁工业协会等。实际上,不管行业协会是生成于体制内的制度改革还是体制外的自发组建,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使是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也必须有相应的"挂靠部门",因而,在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很难因为成立动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政府直接授权企业实施"行业自律价格"便曾经是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实现对市场运行控制的"权力技术",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曾下发《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授权行业协会以"自律公约"、"价格联盟"等形式,"禁止降价和变相降价促销行为";虽然这些自律公约无一不以"防止高价暴利和低价倾销","制止恶性竞争"为目的,但事实上均是相当明显的以规定最低价格为目的的价格卡特尔,部分行业协会甚至被直接赋予了对"违规企业"实施吊销产品目录的惩罚措施,以保证卡特尔协议的可执行性。
虽然类似的政府直接授权组建价格卡特尔的行为在学界和舆论的强烈反应下,逐渐销声匿迹,但这一政府权力却已悄然异化,在部分行业协会看来,以行业自律为目的而实施的价格卡特尔是具有正当性基础的,以制定统一限价为目的的各种峰会曾经一度层出不穷,而直到2008年,仍发生了方便面集体涨价风波。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行业协会直接组织价格卡特尔的行为将会有所收敛,但与价格信息传递相关联的卡特尔则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检索各大行业协会的网站,信息收集和发布都是其协会宗旨的重要内容之一,而网站本身也包含了信息发布和数据统计的栏目。
三、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规范分析
我国《反垄断法》第11条和第16条虽然对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上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其适用还规定得相当笼统,很难满足规制当前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形势要求,尤其对我国行业协会在价格卡特尔行为方面存在的特殊动机和行为模式缺乏针对性的规制措施,因而有必要在借鉴与比较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规范分析。
反垄断法第11条和16条是对行业协会行为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适用上,虽然第11条赋予了行业协会自律职能,但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业协会直接组织的价格卡特尔,即使以行业自律的名义,通过设定自律价格等方式,掩盖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实质,不应由于第11条的规定而免责,而因适用第16条的规定,而视同为反垄断法第二章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对于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是否构成价格卡特尔,虽然我国反垄断法没有直接规定类似于美国的合理原则,但第15条规定了垄断协议规制的免责事由,对信息交换行为,也可以通过证明该行为符合第15条所规定的事项而免责。
对于行政机关经由行业协会而实施的价格控制,反垄断法第五章各条,只将"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作为与行政机关并列的法律主体,但行业协会通常并没有取得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授权,其行为只是对协会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而反垄断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即受强制的对象只是经营者而不包括行业协会,但可以考虑通过类推适用,而禁止行政机关强制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
注释:
①【美】 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孙南申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页
②【美】库尔特·勒布&托马斯·盖尔·穆尔:《斯蒂格勒论文精粹》,吴珠华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8页
③【美】 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孙南申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0页
④余晖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0 页
⑤贾西津:《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4页
参考文献:
[1]【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與贸易法规》,孙南申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页.
[2]【美】库尔特·勒布&托马斯·盖尔·穆尔:《斯蒂格勒论文精粹》,吴珠华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8页
[3]余晖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2 年版,第20 页
[4]贾西津:《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4页
作者简介:黄凯(1985.10-),男,北京市公安局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