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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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依法对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已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主要的贸易大国,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和最大的受害国。近年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案件越来越多,给我国的出口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最大障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可以说研究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国际市场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
  
  世贸组织提倡公平贸易原则,而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国际社会所反对的,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所采取的一种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现行的WTO反倾销是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造成的,则进口国可对该出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作为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工具已被各国广泛使用,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范围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也纷纷拿起了反倾销武器,运用反倾销手段。反倾销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我国出口商品遭遇国外反倾销的历史是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相伴而生并发展的,目前已经成为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尽管我国已经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但是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指控并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
  
  二、我国企业屡遭反倾销起诉的原因
  
  1.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关税水平不断下降,非关税壁垒逐渐取消,同时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不平衡状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导致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反倾销措施是世贸组织所允许使用的反对不公平贸易、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的一种合法的措施之一。调查当局对征收反倾销税率有选择的余地,不用考虑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承诺,更主要的是,反倾销协议中的未明确规定之处又为调查当局提供了充分的自由裁决权。正因为反倾销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地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却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因此被许多国家广泛使用。
  2.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做法
  WTO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都是基于市场经济,因此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在确定倾销及倾销幅度时,就不能按照出口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而是要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或“类比国”,以该国国内价格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国外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无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不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待遇,而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西方国家在选择替代国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如我国出口到美国的烧瓷锅,美国所选的替代国是瑞士,我国的出口价格比瑞士低67%,因而被征收了67%反倾销税。我国与瑞士经济发展水平相距甚远,选择他们作为“替代国”,显然是一种歧视性的不公平的做法。用这些国家的价格进行比较,完全抹杀了我国产品所具有的比较优势,从而高估了我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人为地抬高了倾销幅度。
  3.我国出口结构不合理
  出口结构包括商品结构和地区结构。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几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实施反倾销的对象。就出口地区结构而言,出口市场过于集中,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由于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在短期内对某一地区出口大量急剧增加,势必会对当地市场造成冲击,从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出口欧盟,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高达11 000吨,三年中增加了110多倍。
  4.企业自身的问题
  我国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反倾销指控。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习惯于走物美价廉的价格竞争之路。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他们的企业信奉“物美价不廉,价廉物不美”的理念。我国的出口企业按照自己的逻辑“物美价廉”去推销产品,这样的结果不是让人家误认为是假冒伪劣商品,就是被以“低价倾销”为理由提起反倾销诉讼。还有随着赋予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数量的增加和在长期计划经济下,企业产品型号单一,你有我也有的状况,使我国许多企业出口产品的竞争靠打价格战来维持,而不是通过产品创新来获得高额利润。
  
  三、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通过以上反倾销对我国的严重危害可以看出,对反倾销的应对已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当务之急。
  (一)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一个国家的反倾销策略,在多数情况与政府政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被动局面一方面与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有关,更需要我国政府采用一定的经济、外交政策加以应对。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在传统上,反倾销被认为是一种维护公平贸易手段。而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较早地从博弈的角度、从倾销与反倾销决策过程中博弈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规律发现,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和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更有效率。而现今,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国政府应引导我国企业认识清楚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到反倾销诉讼中,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我国政府也享有以反倾销武器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权利。近年来我国反倾销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突出表现就是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更加完善,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标志着中国自1997年建立的反倾销法律框架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国内产业界的反倾销意识迅速觉醒,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受理反倾销案件二十余起,有效抑制了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3.政府应加强对外宣传,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先决条件不解决,中国多数出口企业就将仍旧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管理力度做好反倾销的预防工作
  首先,坚决抵制低价出口的行为。反倾销是为了抵制不公平价格竞争行为,抛开某些国家的歧视性政策不讲,不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口就成为了防止反倾销指控的首选目标。因此我们应坚决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审批管理力度。目前,对进出口企业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任何企业的自我约束,首先应在国家的法律约束和社会约束下进行,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束、企业行为只能受利益的驱动。当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出口,与政府管理行为目标相对立时,也就是说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是以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或其他企业利益为代价的情况下,政府应当而且必须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5.政府努力创造条件,企业积极应诉
  政府应努力为我国企业应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应诉与收益相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而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要积极应诉,敢于打“洋官司”。我国企业大量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实践证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准备充分、据理抗辩,取得胜诉的几率是很高的。
  (二)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1.企业被控反倾销时应采取的措施
  我国对国外对华反倾销虽应以预防为主,但有很多情况是我们自身不能掌握和解决的,反倾销案件有时是很难避免的。因此,一旦出现对华反倾销案件,国内有关部门和涉案企业,应通力合作,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以便争取在反倾销调查中得到一个好的裁决结果。
  ⑴积极应诉,及时抗辩。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反倾销作为一种依法进行的行政调查措施,积极应诉无疑是一种最有效的减少损失的方法。否则,不配合调查,任其发展,靠对方“发善心”,只能是自断后路。国外调查机构就会利用申请方所提供的资料作出不利于我方的裁决。因此,一方面应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落实有关反倾销应诉工作中“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奖优罚劣,从而从根本上扭转企业应诉不积极的局面。另一方面应使企业充分地认识到应诉与不应诉、应诉积极与应诉不积极,其结果会大不相同,从而增强企业自觉应诉的积极性。
  ⑵配合调查,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数据。反倾销立案以后,有关的企业和公司一定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的抗辩机会。
  ⑶选择适当的律师。律师选择是反倾销应诉能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因为反倾销案件是在我们企业几乎是十分陌生的法律环境中发生的,而反倾销应诉涉及时间长,技术性强,法律性强,又要与反倾销的调查机关打交道,而具备这些条件的只有律师。
  ⑷加强与进口商的通力合作。在反倾销诉讼时,进出口商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出口商希望胜诉保住出口市场,进口商也希望进口赚取利润。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要与进口商建立长期稳定、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加强同国外进口商的合作,是我国企业获得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避免被诉的措施
  ⑴大力提升出口商品的核心竞争力。在积极应对反倾销的过程中,中国的企业家应首先转变观念,改变认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从“以廉取胜”向“以质取胜”转变,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工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售价。
  ⑵实施多元化出口战略。我国不少企业出口产品结构单一、出口地区单一,一旦被征反倾销税,便一蹶不振。因此,必须增加出口产品的种类,争取开拓新的出口市场。
  ⑶企业要规范和优化自身的出口行为。一是企业要加强自律、有序竞争,以合法的竞争策略、合理的竞争价格开拓海外市场;二是企业要有荣辱与共的意识,通力合作、信息共享,共同开拓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
  (中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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