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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能源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加上立法水平的限制,决定了《能源法》将只是一部中观层面的法律,因此,对很多方面问题可能不会解决得很完美,还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同时,任何一部法律都有一个适应过程,《能源法》牵涉到方方面面利益,更需要一个过程来履行和消化
中国联合商报:目前制定《能源法》有何必要性与紧急性?
林伯强:我们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是能源需求增长过快,另一方面能源利用效率低,节能机制不健全。能源作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资源,需求弹性比较小,政府对保证供应、经济安全和社会效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出现这样的情况,与当前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有很多的关系。
能源价格被人为地控制在低于市场价格的水平,不能反映资源稀缺和环境影响,是导致能源“过度”消费的根本原因。低能源价格导致对能源的低效使用,中国的工业能源效率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能源领域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使资源价格不仅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而且要补偿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各种成本。
陈维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加大,而在市场供给方面,由于能源的建设有一定的周期,导致能源供需矛盾突出。同时,直到现在,我们的能源结构还是以单一的煤为主,并且在短期内还看不到有根本性的改变,这也是能源利用中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另外,能源领域的市场化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导致目前能源领域垄断有余、竞争不足,能源利用效率低下。《能源法》将出台,希望有效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
中国联合商报:对于一些自然垄断的行业,如何引入竞争机制?
林伯强:能源投资,应该鼓励更多的民营和外资企业介入,多元化的能源战略是能源可持续和稳定供应的基础。目前这类企业进入较少,主要是市场机制的缺位,导致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这个行业具有不确定性。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不同于国营企业的是,进入一个行业就必须要追求利润,但是目前能源定价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价格机制并不透明。因此,要促进能源投资的多元化,就必须要设计一个透明的定价机制,减少商业运营的不确定性。如果目前还无法让价格跟着国际市场走,就需要有一个透明的定价机制,实现上下游的价格联动,这样才能能让更多的民营、外资企业放心进入。
陈维春:目前能源领域还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能源的供求环节需要更多的主体参与,以实现效率。事实上,能源是一个相对特殊的领域,在某些环节是自然垄断的,只能由国家参与,民营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很难进入,事实上在这些需要自然垄断的领域也是能够达成效率的。因此,建议对能源产业链条进行分割,在产业链的某些环节中,需要引入竞争机制、只有竞争才能有效率的,就需要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积极参与进入。
另外,由于能源领域的某些行业事实上并不太适合民营企业涉足,像石油行业,风险大,投资也很大,民营企业往往也不能胜任,因此国家应该立法鼓励民营、外资进入像太阳能、风能这些投资不是很大,回收周期也不是很长的新能源领域,以最大发挥国营、民营的优势。
中国联合商报:前不久通过《反垄断法》以后,很多民营企业希望借此能打破能源领域的垄断,你怎样看待这种诉求?
林伯强:打破能源领域的垄断只是民营企业的“画饼”,能源垄断有些是自然垄断,有些是由于能源安全而必需的垄断,很难实现打破能源领域的垄断。能源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它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能源的社会特性决定了能源市场改革进展缓慢,能源问题也常常会被社会化和政治化。对于民营企业,应该做的是向政府寻求更多的生存空间,比如争取政府对能源定价的透明化,现阶段不一定要寻求打破垄断。从全球的趋势来看,世界各国的石油也越来越倾向于垄断运营。尽管其他的行业都在走向私有化,唯独石油是例外,因为这是国家出于能源安全战略的考虑。
陈维春:从今年起,石油市场对外实行全面开放,这预示着将有更多的国有、民营和外资步入这一领域,从而使中国石油流通管理体制跨入一个新阶段。但数以千计的民营油企预想中的“春天”并未到来。主要是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至今尚未理顺,加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并未触及巨头们的垄断根本,民企仍处于“无米下锅”的境地。
即将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能源法》是不同于美国2005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的一部法律,美国的《能源政策法》长达1720多页,事无巨细,对要做什么,谁来做,做的期限,做的程序,违反了怎么处置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既有能源战略的指导原则,也有具体的执行规定,事实上相当于一部能源法典,但是目前我国的能源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加上立法水平的限制,决定了《能源法》将只是一部中观层面的法律,因此,对很多方面问题可能不会解决得很完美,还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同时,任何一部法律都有一个适应过程,《能源法》牵涉到方方面面利益,更需要一个过程来履行和消化。
中国联合商报:就目前的国际能源战略来看,能源安全往往作为很高的战略在抓,你认为应该怎样保障能源的安全?
林伯强:中国能源问题的特点是人口基数大,人均能源消费量低,經济高速增长,能源需求增长快且增长潜力很大。由于消费量大,中国能源问题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要实现能源安全,就不能靠别人,要靠自己,对于中国而言,就需要有一个切实而科学的能源战略与规划。
陈维春:能源安全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关注国际影响,更应重视内部建设。在一些国家,已经把能源安全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看待了,解决能源安全,一定要苦练内功,目前,国内的能源结构单一、能源利用效率较低都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现在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发展多种能源以及“节能减排”,这些政策都将会有效的减少能源的需求,应该继续深入推进。
另外,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可以增进整体的能源安全,降低区域内或全球范围内的能源价格,建立互利的能源安全共同体。提高能源安全保障程度,需要充分利用我国市场优势和经济优势,积极参与世界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的开发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双边及多边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对话与合作。
中国联合商报:目前,我国在能源合作方面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最大障碍是什么?
林伯强:拿石油来说,中国石油目前已经严重依赖于进口。国内石油产能基本到顶,石油的进口依存只能越来越高,而且升高的速度很快,成为关系国家安全的一个问题。中国海外石油资源开发战略通俗地称为“走出去”战略。然而,与一般的中国商人走出去不一样,能源企业走出去靠的不是运气和勇气,而是强有力的外交和知识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人才。
因为“走出去”不仅是到国外开采、加工和利用他国的资源,而且是利用技术和资金去开发石油赚钱, 去减少石油运输风险,降低石油价格波动对中国经济的冲击。这不仅需要资金,更重要的是需要经营管理人才,而这方面是中国最缺乏的。
陈维春:我国现在的对外合作非常的多,包括在俄罗斯、南美洲以及非洲等地方,都有中国石油企业找油发电的身影,目前,在能源尤其是石油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国家应该放松能源对外投资的管制,鼓励能源对外投资。特别是中国能源企业要成为熟知能源产业游戏规则的选手,我认为中国能源企业应该在共同利益链上寻求更多的合作,既能实现双方互利共赢,还能保证一定程度上的能源安全。
中国联合商报:在制定《能源法》之前,已经生效了很多的专门法,同时,国际上也有相应的能源公约,对于与这些法律文件的衔接,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林伯强:《能源法》定位为一部涵盖能源各行业的“雨伞”法,这将是我国能源领域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无论如何,对于衔接和以后的修订,这都不是大问题了。
陈维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就开始重视能源立法。特别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能源立法明显加快,能源开发和利用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这些法律连同与其配套的能源法规规章的出台,构成了我国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的雏形,其制定和实施不仅是我国能源事业逐步走向法制化的标志,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能源事业的发展。
《能源法》是一部规范能源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础性法律。一些具体的规定还需要能源专门法规进行落实,因此,对于衔接的问题,还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基本法对专门法起指导作用,既要避免重复,又要理念吻合,这将是一个长期不断修正的过程。
中国联合商报:目前制定《能源法》有何必要性与紧急性?
林伯强:我们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是能源需求增长过快,另一方面能源利用效率低,节能机制不健全。能源作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资源,需求弹性比较小,政府对保证供应、经济安全和社会效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出现这样的情况,与当前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有很多的关系。
能源价格被人为地控制在低于市场价格的水平,不能反映资源稀缺和环境影响,是导致能源“过度”消费的根本原因。低能源价格导致对能源的低效使用,中国的工业能源效率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能源领域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使资源价格不仅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而且要补偿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各种成本。
陈维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加大,而在市场供给方面,由于能源的建设有一定的周期,导致能源供需矛盾突出。同时,直到现在,我们的能源结构还是以单一的煤为主,并且在短期内还看不到有根本性的改变,这也是能源利用中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另外,能源领域的市场化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导致目前能源领域垄断有余、竞争不足,能源利用效率低下。《能源法》将出台,希望有效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
中国联合商报:对于一些自然垄断的行业,如何引入竞争机制?
林伯强:能源投资,应该鼓励更多的民营和外资企业介入,多元化的能源战略是能源可持续和稳定供应的基础。目前这类企业进入较少,主要是市场机制的缺位,导致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这个行业具有不确定性。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不同于国营企业的是,进入一个行业就必须要追求利润,但是目前能源定价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价格机制并不透明。因此,要促进能源投资的多元化,就必须要设计一个透明的定价机制,减少商业运营的不确定性。如果目前还无法让价格跟着国际市场走,就需要有一个透明的定价机制,实现上下游的价格联动,这样才能能让更多的民营、外资企业放心进入。
陈维春:目前能源领域还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能源的供求环节需要更多的主体参与,以实现效率。事实上,能源是一个相对特殊的领域,在某些环节是自然垄断的,只能由国家参与,民营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很难进入,事实上在这些需要自然垄断的领域也是能够达成效率的。因此,建议对能源产业链条进行分割,在产业链的某些环节中,需要引入竞争机制、只有竞争才能有效率的,就需要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积极参与进入。
另外,由于能源领域的某些行业事实上并不太适合民营企业涉足,像石油行业,风险大,投资也很大,民营企业往往也不能胜任,因此国家应该立法鼓励民营、外资进入像太阳能、风能这些投资不是很大,回收周期也不是很长的新能源领域,以最大发挥国营、民营的优势。
中国联合商报:前不久通过《反垄断法》以后,很多民营企业希望借此能打破能源领域的垄断,你怎样看待这种诉求?
林伯强:打破能源领域的垄断只是民营企业的“画饼”,能源垄断有些是自然垄断,有些是由于能源安全而必需的垄断,很难实现打破能源领域的垄断。能源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它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能源的社会特性决定了能源市场改革进展缓慢,能源问题也常常会被社会化和政治化。对于民营企业,应该做的是向政府寻求更多的生存空间,比如争取政府对能源定价的透明化,现阶段不一定要寻求打破垄断。从全球的趋势来看,世界各国的石油也越来越倾向于垄断运营。尽管其他的行业都在走向私有化,唯独石油是例外,因为这是国家出于能源安全战略的考虑。
陈维春:从今年起,石油市场对外实行全面开放,这预示着将有更多的国有、民营和外资步入这一领域,从而使中国石油流通管理体制跨入一个新阶段。但数以千计的民营油企预想中的“春天”并未到来。主要是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至今尚未理顺,加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并未触及巨头们的垄断根本,民企仍处于“无米下锅”的境地。
即将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能源法》是不同于美国2005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的一部法律,美国的《能源政策法》长达1720多页,事无巨细,对要做什么,谁来做,做的期限,做的程序,违反了怎么处置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既有能源战略的指导原则,也有具体的执行规定,事实上相当于一部能源法典,但是目前我国的能源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加上立法水平的限制,决定了《能源法》将只是一部中观层面的法律,因此,对很多方面问题可能不会解决得很完美,还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同时,任何一部法律都有一个适应过程,《能源法》牵涉到方方面面利益,更需要一个过程来履行和消化。
中国联合商报:就目前的国际能源战略来看,能源安全往往作为很高的战略在抓,你认为应该怎样保障能源的安全?
林伯强:中国能源问题的特点是人口基数大,人均能源消费量低,經济高速增长,能源需求增长快且增长潜力很大。由于消费量大,中国能源问题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要实现能源安全,就不能靠别人,要靠自己,对于中国而言,就需要有一个切实而科学的能源战略与规划。
陈维春:能源安全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关注国际影响,更应重视内部建设。在一些国家,已经把能源安全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看待了,解决能源安全,一定要苦练内功,目前,国内的能源结构单一、能源利用效率较低都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现在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发展多种能源以及“节能减排”,这些政策都将会有效的减少能源的需求,应该继续深入推进。
另外,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可以增进整体的能源安全,降低区域内或全球范围内的能源价格,建立互利的能源安全共同体。提高能源安全保障程度,需要充分利用我国市场优势和经济优势,积极参与世界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的开发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双边及多边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对话与合作。
中国联合商报:目前,我国在能源合作方面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最大障碍是什么?
林伯强:拿石油来说,中国石油目前已经严重依赖于进口。国内石油产能基本到顶,石油的进口依存只能越来越高,而且升高的速度很快,成为关系国家安全的一个问题。中国海外石油资源开发战略通俗地称为“走出去”战略。然而,与一般的中国商人走出去不一样,能源企业走出去靠的不是运气和勇气,而是强有力的外交和知识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人才。
因为“走出去”不仅是到国外开采、加工和利用他国的资源,而且是利用技术和资金去开发石油赚钱, 去减少石油运输风险,降低石油价格波动对中国经济的冲击。这不仅需要资金,更重要的是需要经营管理人才,而这方面是中国最缺乏的。
陈维春:我国现在的对外合作非常的多,包括在俄罗斯、南美洲以及非洲等地方,都有中国石油企业找油发电的身影,目前,在能源尤其是石油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国家应该放松能源对外投资的管制,鼓励能源对外投资。特别是中国能源企业要成为熟知能源产业游戏规则的选手,我认为中国能源企业应该在共同利益链上寻求更多的合作,既能实现双方互利共赢,还能保证一定程度上的能源安全。
中国联合商报:在制定《能源法》之前,已经生效了很多的专门法,同时,国际上也有相应的能源公约,对于与这些法律文件的衔接,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林伯强:《能源法》定位为一部涵盖能源各行业的“雨伞”法,这将是我国能源领域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无论如何,对于衔接和以后的修订,这都不是大问题了。
陈维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就开始重视能源立法。特别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能源立法明显加快,能源开发和利用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这些法律连同与其配套的能源法规规章的出台,构成了我国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的雏形,其制定和实施不仅是我国能源事业逐步走向法制化的标志,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能源事业的发展。
《能源法》是一部规范能源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础性法律。一些具体的规定还需要能源专门法规进行落实,因此,对于衔接的问题,还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基本法对专门法起指导作用,既要避免重复,又要理念吻合,这将是一个长期不断修正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