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初探

来源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aixi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大数据时代,将政府掌握的海量数据开放于民,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环。目前,政府数据开放已成为一项基本政策,为保障政府数据开放稳定发展,现阶段最主要任务是对其进行立法。理论层面,现有文献对立法研究较少。实践层面,除贵阳、浙江、上海三地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还未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因此,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研究,明确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目的,确定立法模式,厘清立法內容。
  关键词: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目的;立法内容
  中图分类号:D912.1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1.04.008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数据开放已成为各国实施大数据战略的重点。我国颁布系列政策推进政府数据开放。2015年国务院颁发的《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0〕17号)首次提及政府数据公开,提出需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同年8月,大数据发展的首个顶层设计文件——《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下称《发展行动纲要》)将数据开放列为主要任务,并提出要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指出,发挥数据大国、大市场优势,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释放经济价值和社会效应。2018年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中网办发文〔2017〕24号,下称《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将北京、上海等地确定为试点地区,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工作,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管理办法。从上述陆续颁布的政策文件可以看出,现阶段数据开放的主要任务为如何将其制度化,即立法,从而建立稳定的法治环境,释放数字经济红利。
  然而,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方面都略显不足。理论层面,现有文献集中于研究数据开放的法律属性、数据权属等问题,较少研究立法问题。实践层面,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贵阳、浙江、上海等地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但也未形成系统的模式。因此,迫切需要进行详细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研究。
  二、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必要性
  首先,国家已明确提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发展行动纲要》提出积极研究数据开放制度,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源开放制度规范。
  其次,目前急需对地方政府数据开放进行规范。截至 2020年4月底,我国已有 130 个省级、副省级和地级政府上线了数据开放平台。[1]针对地方已有开放平台却未制定相关立法的现状,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的相关立法,益于其后续数据开放建设。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替代政府数据开放的相关立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的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是公众知情权的一种具体体现,而政府数据开放强调对数据的利用,注重数据开放后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应。[2]政府数据开放的目的是促进政府数据价值的最大程度发挥,与传统行政法以确立个人权利,围绕权利保障的规范思路不同。[3]数据开放过程中,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各方主体利用开放数据,促进产业发展,公众通过开放的数据获取有价值信息,创造社会财富。
  三、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框架
  ●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
  数据开放作为信息技术早已被提及,但并未上升为特定的法律术语,因此在探讨政府数据开放立法之前,我们需明晰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如博登海默所言:“不明确概念这一首要任务,法律制度就不能创制出任何会得到公认的审判和诉讼方式”。[4]政府数据开放就是指政府将数据开放给公众。对于立法来说,定义的重点在于数据开放的义务主体,即选择开放谁的数据。在此借助政府数据、政务数据、公共数据三个概念的区别来探讨数据开放的义务主体。三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开放主体的范围不同。以行政主体角度看,政府数据主要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行政职能获得的数据,数量最多。政务数据除政府数据外,还包括委托或授权的其他组织履行职责获取的数据。公共数据,是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数据,范围最广。因而三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政府数据是狭义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是广义的政府数据。无论是何种“数据”进行开放,所要遵守的开放原则和程序都是一样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某类数据进行开放,本文以最具代表性的政府数据为对象展开探讨。
  ●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性质
  立法第二步是明确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属于行政实体法还是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包括方式、步骤及时间等。[5]行政程序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以《美国行政程序法》为例,第一代行政程序法典型例子是行政裁决(Order),范示是模仿法庭程序,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前需要调查事实,举行听证等步骤。第二代行政程序法的典型范示是行政规章(Rule),特征是模仿立法程序,行政主体在制定规章时,要履行立项、提出草案等程序,同时也要给公众提供参与的机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第三代行政程序则不再模仿“法庭程序”或“立法程序”,其目的旨在运用各种程序方式达到最佳效果,并在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沟通。[6]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应定位为程序法,且属于第三代程序法范畴。
  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应少关注实体内容,而多强调程序,以发挥数据的最大价值。首先,立法应少强调政府数据开放的权利基础。现有文献热衷讨论政府数据开放的权利基础,一类观点是延续信息公开的思路,认为其权利基础是知情权,[7]另一类是自证一种新的权利,如公共数据权,[8]作为政府数据开放的权利基础。然而,与传统行政法以保障权利为核心的规范思路不同,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目的是“用”,应适用多种程序发挥最大的经济价值。过分强调权利义务关系,反而会给政府与公众带来负担。其次,立法没必要强调数据权属问题,先不论以现行的地方立法权限是否能作出此规定,如果现在就将开放数据定性为属于国家财产,地方政府为了保值增值,会遵循传统模式以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排他授权,转变为公共资源使用权拍卖,这就更与数据开放的价值相悖。[9]因而,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应是关于政府权力透明、开放运行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程序法范畴。[3]   其次,第三代行政程序法更能发挥数据的最大价值。当今社会,行政提供服务与规制的方式正由一种自上而下的“命令——控制”式演变成公私合作的“伙伴——平等”式。政府数据开放中,行政机关和公众以平等互动方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它们之间的结构也不再是传统行政法所调整的直线形式,因而规范数据开放的立法也应与传统的行政程序法有所不同。在政府数据开放立法中,除规定基本程序、原则外,更应区别于传统行政程序的“命令——控制”式,需使用多种程序,在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使公众能最大程度的利用数据,达到数据价值的最大发挥。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就较好体现此点:在数据利用一章中,规定了反馈机制、安全保障机制与利用监管机制等程序性安排,为实现数据利用的最大效果提供了保障。
  ●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内容
  关于立法的具体内容,公众最为关心的是数据边界问题。数据开放存在风险,个人隐私泄露、国家数据泄密都会造成巨大损失。探讨数据边界问题,即是探讨开放到哪一步或者明确哪些是绝对不能开放的问题。各地立法基本都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不予公开。但对究竟何为个人隐私却不得而知。主要原因在于,现阶段我国数据信息立法呈分散状态,[10]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界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以个人隐私为例,《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有较多相关内容,但也只笼统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保护原则等内容,这些内容对制定政府数据开放立法而言,不具有可操作性。可喜的是,数据信息领域的专门立法正加速进行。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纳入立法规划,2020年10月13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进入审议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将审议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式对外发布征求意见。可预见,《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法律将成为数据信息领域的专门立法。因此,应结合上述三部数据信息领域的专门立法确立一条明晰的边界,即政府数据开放的数据边界,使政府在开放过程中有法可循,不触碰数据边界的红线。维护数据边界还需明确政府责任,实践中发现,立法对责任规定的不明晰导致开放主体怕承担责任,这已成为阻碍数据开放的最大因素,[2]如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虽专门规定了政府开放的法律责任,但却未规定免责情形。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厘清政府的权利义务及免责情形。
  对于如何把政策内容转化为立法内容,可参考《试点方案》,在立法中明确以下内容:第一,建立统一开放平台;第二,提高数据质量,明确数据的完整性、机器可读性、格式通用性等要求,并要求机读率不低于90%;第三,促进数据利用;促进社会力量利用开放数据开展创业创新,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第四,加强安全保障,要建立保密审查及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五,制定开放目录,明确主题分类、数据属性、更新时限、开放类型、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详细内容。
  ●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模式
  目前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以地方立法为主,贵州、上海、浙江三地先后颁布了数据开放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关于未来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宜将政府数据开放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范范围。[11]对此,除了前述论证的信息公开制度无法满足政府数据开放的需求外,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增加有关数据开放任何内容,这也意味着未来若干年内,将数据开放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可能性不大。第二种认为应加快制定政府数据开放的专门立法。[3]对此,且不论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耗时太长的问题,在政府数据开放发展初期,我们对具体什么样的立法内容最能促进数据利用还不清楚,采取此种自上而下一步到位的制定专门法的时机还不成熟。
  鉴于此,在立法模式上应采用国务院制定专门条例与推进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模式。第一,制定专门条例有利于提高政府数据开放的积极性。虽地方立法已先行,但因层级较低,在实际推行时囿于部门利益、行业利益、本位思想导致开放动力不足,[2]再加上由于政府数据开放无统一的立法,使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着不敢开放、不会开放的问题。第二,此种结合模式,符合政府数据开放的定位。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属于程序法,程序规则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也易于统一。第三,同时推进地方立法符合现行发展状况。我国政府数据开放虽蓬勃发展,但还处于发展初期。首先,如前文所述,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信息领域的专门立法明确数据边界后,再考虑国家层面制定数据开放法。其次,由于现阶段对何种内容的立法最利于促进政府数据开放尚缺乏充分论证,不如先行推进地方立法,进一步观察何种立法能够推动政府数据的有效流通和利用,释放数字经济最大价值。
  如今,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大力推进数据开放,但稳定良好的法治环境才是数据开放的基石。过往的数据开放研究都集中于基礎理论探讨,较少注重立法研究,而本文在确定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数据利用的前提下,认为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应属于程序性立法,并建议在模式上采用国务院制定专门条例与推进地方立法相结合的形式,内容上提出划清数据边界,明确政府责任、政策内容制度化的建议,力求制定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政府数据开放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复旦大学数字与移动治理研究室.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报告(2020年上半年)[EB/OL]. .http://ifopendata.fudan.edu.cn/report,2021-1-25.
  [2]郑磊.开放不等于公开、共享和交易:政府数据开放与相近概念的界定与辨析[J].南京社会科学,2018,(09).
  [3]王万华.论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J].财经法学,2020,(01).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112.
  [5]马怀德.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J].政法论坛,2004,(05).
  [6]戚建刚.“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学理解读[J].环球法律评论,2013,(05).
  [7]张亚楠.行政法视角下政府数据开放研究述评[J].电子政务,2019,(04).
  [8]朱峥.政府数据开放的权利基础及其制度构建[J].电子政务,2020,(10).
  [9]胡凌.论地方立法中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性质[J].地方立法研究,2019,(03).
  [10]张珺.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规则的问题与改进[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1).
  作者简介
  朱文清,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责任编辑 李冬梅
其他文献
党的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永葆共产
期刊
十九大报告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现今社会供需不平衡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农村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村的法治建设也成为了迫
期刊
摘要:“十四五”时期,长春应发挥现代化都市圈在推动东北振兴和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主动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制造业向“智造”转型,建设东北亚经贸交流中心,打造生态能源中心,搭建协同创新生态园,开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新局面。  关键词:长春;“双循环”;都市圈  中图分类号:F127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1.04.01
在行政审批改革推进的背景下,2013年到2016年间,涉及铁路行业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本文以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事项为例,简要分析了政企分开背景下,国家铁路局在进行事
期刊
国安才能国治。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安全形势,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创造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新思想,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国家安全、怎样保证国家安全等重大现实问题。当前形势下,深刻理解并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对于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努力开创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前言rn生物多样性是国际环境治理的热点内容,而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保护屏障.其中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是指各国为了保障跨境区域生态环境的整体联通
期刊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①依法治企是现代企业的制胜法宝,法治保护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优质的营商环境.②玉溪市地处滇
期刊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作为脱贫攻坚主战场之一的乌蒙山区, 2020年打赢了脱贫攻坚战,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乌蒙山区是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之
期刊
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①,尤其是在党的十九大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②的重大原创性论
期刊
我国作为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有着令人痛心的文物流失历史。新时期,随着我国国力的渐趋强盛,追索非法流失文物已经成为国家文物界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因此,文章立足于国际法
期刊